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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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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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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協辦機關由勞動部自行研議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三、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請行政院勞動部就各類語言別之法庭通譯應比照手語翻譯證照制度,由該部技檢中心整合現有專業人力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彰公信並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俾便於人才選用並保障溝通品質。
問題與背景
一、依司法院訂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規定,特約通譯備選人包含取得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者,或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者。
二、為強化通譯人才之專業水準,提案人建議責成有關機關開辦各級語言檢定。
評估與對策
一、依107年5月17日羅政務委員秉承主持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請教育部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檢定,以協助提升司法通譯人員語言能力。
二、有關提升司法通譯人員語言能力部分, 107年除5所大學(政治、大葉、成功、高雄及暨南)自辦東南亞語言檢定外,教育部亦補助3所大學(高雄、中原及亞洲)辦理印尼語課程,計4班160人。後續教育部將持續鼓勵或補助大學及所轄語測單位辦理東南亞語言課程及檢定,108年已補助高雄大學辦理越南語、泰語檢定。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於107年9月底完成後續協助鼓勵或補助主管之大學校院推動東南亞語言檢定之評估。
相關資料
一、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網站:
https://www.edunsbp.moe.gov.tw/news_p20.html
二、LTTC課程網:
https://www.lttc-li.org.tw/
進度回報
109-01-20進行中
茲依羅政委107年5月17日召開「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及108年5月10日及7月29日召開「研商通譯人才資料庫改善及司法通譯人員相關事宜會議」2次會議之決議,請教育部鼓勵或補助大學辦理東南亞語言檢定,教育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大專校院部分:108年補助國立高雄大學辦理泰語、越南語課程等,第2年執行期間為108年9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止,該校計畫開發泰語磨課師課程及越語磨課師課程,並辦理泰語及越語檢測(學習成效之檢核)。另大學校院新南向計畫持續學校開設東南亞語課程,108年計33班課程,預估修習人數660人,執行期間至109年3月31日。
二、技專校院部分: 108學年度第1學期共補助開設60班東南亞語言課程(印尼語11班、泰語17班、馬來語2班、越南語29班、緬甸語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