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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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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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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公開資訊供各單位選任,並制定司法通譯人員之擇用標準與合於市場機制之合理統一付費基準,以全程保障司法事務之溝通無礙。
問題與背景
為落實憲法平等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對於弱勢者在法律程序中之溝通保障原則,政府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及通譯使用需求,積極努力建置多項健全通譯制度之措施,致力改善並提升友善環境。
評估與對策
一、目前政府機關就通譯部分已針對業務需求建置或培育通譯人才、建置多語網站、多語電話服務或電話三方通譯服務等措施,逐年逐步完善國內通譯服務機制,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及照顧措施。
二、各機關、部會之通譯人員除語言能力外,所需專長、專業知能、熟悉法規及傳譯運作方式皆不同,又各機關之傳譯需求、通譯之資格條件、傳譯報酬等亦有所區別,且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中之警詢、偵查及審判等階段,其程序及特性亦各有差異,法院特約通譯人員係針對法庭傳譯需求所置,須考量訴訟案件內容繁雜且性質特殊,其遴選條件、訓練方式、留用、考核及服務機制等均與其他機關建置之通譯資源不同,宥於法庭特殊性,斟酌目前各機關通譯之使用現況,爰不宜將法院特約通譯制度與行政機關之通譯制度整合適用同一標準。
三、惟各機關應可互相交流通譯人才培訓之經驗,且各機關之通譯人才資料庫於部分性質相同時,應可共享、共用,以發揮資源共享之效益。為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通譯人才資料庫交流,本院已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通曉原住民族語及中文人才名冊,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提供之客華口譯人才名單,供各建置法院作為延攬特約通譯之參考。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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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8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10月24日函請本院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人員名冊,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將名單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參考運用。
決議序號: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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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公開資訊供各單位選任,並制定司法通譯人員之擇用標準與合於市場機制之合理統一付費基準,以全程保障司法事務之溝通無礙。
問題與背景
為落實憲法平等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對於弱勢者在法律程序中之溝通保障原則,政府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及通譯使用需求,積極努力建置多項健全通譯制度之措施,致力改善並提升友善環境。
評估與對策
一、目前政府機關就通譯部分已針對業務需求建置或培育通譯人才、建置多語網站、多語電話服務或電話三方通譯服務等措施,逐年逐步完善國內通譯服務機制,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及照顧措施。
二、各機關、部會之通譯人員除語言能力外,所需專長、專業知能、熟悉法規及傳譯運作方式皆不同,又各機關之傳譯需求、通譯之資格條件、傳譯報酬等亦有所區別,且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中之警詢、偵查及審判等階段,其程序及特性亦各有差異,法院特約通譯人員係針對法庭傳譯需求所置,須考量訴訟案件內容繁雜且性質特殊,其遴選條件、訓練方式、留用、考核及服務機制等均與其他機關建置之通譯資源不同,宥於法庭特殊性,斟酌目前各機關通譯之使用現況,爰不宜將法院特約通譯制度與行政機關之通譯制度整合適用同一標準。
三、惟各機關應可互相交流通譯人才培訓之經驗,且各機關之通譯人才資料庫於部分性質相同時,應可共享、共用,以發揮資源共享之效益。為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通譯人才資料庫交流,本院已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通曉原住民族語及中文人才名冊,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提供之客華口譯人才名單,供各建置法院作為延攬特約通譯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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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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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公開資訊供各單位選任,並制定司法通譯人員之擇用標準與合於市場機制之合理統一付費基準,以全程保障司法事務之溝通無礙。
問題與背景
為落實憲法平等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對於弱勢者在法律程序中之溝通保障原則,政府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及通譯使用需求,積極努力建置多項健全通譯制度之措施,致力改善並提升友善環境。
評估與對策
一、目前政府機關就通譯部分已針對業務需求建置或培育通譯人才、建置多語網站、多語電話服務或電話三方通譯服務等措施,逐年逐步完善國內通譯服務機制,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及照顧措施。
二、各機關、部會之通譯人員除語言能力外,所需專長、專業知能、熟悉法規及傳譯運作方式皆不同,又各機關之傳譯需求、通譯之資格條件、傳譯報酬等亦有所區別,且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中之警詢、偵查及審判等階段,其程序及特性亦各有差異,法院特約通譯人員係針對法庭傳譯需求所置,須考量訴訟案件內容繁雜且性質特殊,其遴選條件、訓練方式、留用、考核及服務機制等均與其他機關建置之通譯資源不同,宥於法庭特殊性,斟酌目前各機關通譯之使用現況,爰不宜將法院特約通譯制度與行政機關之通譯制度整合適用同一標準。
三、惟各機關應可互相交流通譯人才培訓之經驗,且各機關之通譯人才資料庫於部分性質相同時,應可共享、共用,以發揮資源共享之效益。為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通譯人才資料庫交流,本院已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通曉原住民族語及中文人才名冊,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提供之客華口譯人才名單,供各建置法院作為延攬特約通譯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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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公開資訊供各單位選任,並制定司法通譯人員之擇用標準與合於市場機制之合理統一付費基準,以全程保障司法事務之溝通無礙。
問題與背景
為落實憲法平等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對於弱勢者在法律程序中之溝通保障原則,政府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及通譯使用需求,積極努力建置多項健全通譯制度之措施,致力改善並提升友善環境。
評估與對策
一、目前政府機關就通譯部分已針對業務需求建置或培育通譯人才、建置多語網站、多語電話服務或電話三方通譯服務等措施,逐年逐步完善國內通譯服務機制,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及照顧措施。
二、各機關、部會之通譯人員除語言能力外,所需專長、專業知能、熟悉法規及傳譯運作方式皆不同,又各機關之傳譯需求、通譯之資格條件、傳譯報酬等亦有所區別,且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中之警詢、偵查及審判等階段,其程序及特性亦各有差異,法院特約通譯人員係針對法庭傳譯需求所置,須考量訴訟案件內容繁雜且性質特殊,其遴選條件、訓練方式、留用、考核及服務機制等均與其他機關建置之通譯資源不同,宥於法庭特殊性,斟酌目前各機關通譯之使用現況,爰不宜將法院特約通譯制度與行政機關之通譯制度整合適用同一標準。
三、惟各機關應可互相交流通譯人才培訓之經驗,且各機關之通譯人才資料庫於部分性質相同時,應可共享、共用,以發揮資源共享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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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公開資訊供各單位選任,並制定司法通譯人員之擇用標準與合於市場機制之合理統一付費基準,以全程保障司法事務之溝通無礙。
問題與背景
為落實憲法平等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對於弱勢者在法律程序中之溝通保障原則,政府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及通譯使用需求,積極努力建置多項健全通譯制度之措施,致力改善並提升友善環境。
評估與對策
一、目前政府機關就通譯部分已針對業務需求建置或培育通譯人才、建置多語網站、多語電話服務或電話三方通譯服務等措施,逐年逐步完善國內通譯服務機制,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及照顧措施。
二、各機關、部會之通譯人員除語言能力外,所需專長、專業知能、熟悉法規及傳譯運作方式皆不同,又各機關之傳譯需求、通譯之資格條件、傳譯報酬等亦有所區別,且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中之警詢、偵查及審判等階段,其程序及特性亦各有差異,法院特約通譯人員係針對法庭傳譯需求所置,須考量訴訟案件內容繁雜且性質特殊,其遴選條件、訓練方式、留用、考核及服務機制等均與其他機關建置之通譯資源不同,宥於法庭特殊性,斟酌目前各機關通譯之使用現況,爰不宜將法院特約通譯制度與行政機關之通譯制度整合適用同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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