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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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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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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五、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若訴訟當事人認為所聘通譯因態度、品行、利害衝突、專業程度或其他因素不符合需求,除可請司法單位更換通譯外,訴訟當事人得於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所建置之司法通譯名冊有自行選任通譯之權利。但於例外情形,得經司法單位同意,自行選任適合之非列冊通譯人員。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已有如下規定:
一、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現行制度已可由當事人自備通譯人員。
二、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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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30
完成編印「法院通譯手冊」,並分送各法院法官、書記官、承辦相關業務人員及通譯(包含現職通譯、特約通譯、臨時通譯及合意選任通譯等)參考。
決議序號: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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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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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五、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若訴訟當事人認為所聘通譯因態度、品行、利害衝突、專業程度或其他因素不符合需求,除可請司法單位更換通譯外,訴訟當事人得於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所建置之司法通譯名冊有自行選任通譯之權利。但於例外情形,得經司法單位同意,自行選任適合之非列冊通譯人員。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已有如下規定:
一、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現行制度已可由當事人自備通譯人員。
二、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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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五、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若訴訟當事人認為所聘通譯因態度、品行、利害衝突、專業程度或其他因素不符合需求,除可請司法單位更換通譯外,訴訟當事人得於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所建置之司法通譯名冊有自行選任通譯之權利。但於例外情形,得經司法單位同意,自行選任適合之非列冊通譯人員。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已有如下規定:
一、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現行制度已可由當事人自備通譯人員。
二、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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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五、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若訴訟當事人認為所聘通譯因態度、品行、利害衝突、專業程度或其他因素不符合需求,除可請司法單位更換通譯外,訴訟當事人得於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所建置之司法通譯名冊有自行選任通譯之權利。但於例外情形,得經司法單位同意,自行選任適合之非列冊通譯人員。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原住民族語、手語、客語、廣東話、雲南話、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緬甸語、馬來西亞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德語、俄語、印地語及烏爾都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4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已有如下規定:
一、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現行制度已可由當事人自備通譯人員。
二、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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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五、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若訴訟當事人認為所聘通譯因態度、品行、利害衝突、專業程度或其他因素不符合需求,除可請司法單位更換通譯外,訴訟當事人得於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所建置之司法通譯名冊有自行選任通譯之權利。但於例外情形,得經司法單位同意,自行選任適合之非列冊通譯人員。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原住民族語、手語、客語、廣東話、雲南話、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緬甸語、馬來西亞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德語、俄語、印地語及烏爾都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4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評估與對策
現行法已有如下規定: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現行制度已可由當事人自備通譯人員。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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