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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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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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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六、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法院已設有通譯制度,現行法制也已經有許多協助機制,但這些制度因各地方資源不同,通譯的傳譯品質是否符合需求,是否仍有加強落實之處,以協助弱勢的一方,提升審判制度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司法行政廳:鑒於聽障、語障、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爰決議建請相關單位應研議相關具體改革方案。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意旨,立法委員已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規定,其中修正草案第99條規定,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法院應指派通譯傳譯,以保障其訴訟權。該修正草案已於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審查,交黨團協商,嗣於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
司法行政廳:
一、關於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參與訴訟程序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除使用通譯外,亦得由法院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二、本院業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就現已擔任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步聽打服務者,推薦適合擔任法庭同步聽打員之名單,於108年5月13日將名單函送法院參考運用,請法院視轄區內實際傳譯之需求,建置法庭同步聽打服務,並於遴選特約通譯備選人時,通知名單上之人員得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之規定申請為特約通譯備選人;尚未辦理遴選前,如一、二審法院遇有需要,亦得依該辦法第14條臨時通譯之規定參考名單加以運用。
三、110年5月26日修正發布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增訂第5條規定,建置法院得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需求,延攬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為特約通譯備選人;通曉同步聽打之人,亦得向法院申請擔任特約通譯。法院使用同步聽打特約通譯,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預估期程
短期(二年內)
司法行政廳:函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同步聽打服務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31
邀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召集人嵩立等,就通譯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所提寶貴意見及建議,將研議納入改善司法通譯制度之參考。(司法行政廳)
107-03-21
邀請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主任文雄等,就通譯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所提寶貴意見及建議,將研議納入改善司法通譯制度之參考。(司法行政廳)
107-08-21
函請社家署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之聯繫窗口,及同步聽打服務培訓課程、講師及實習督導資格標準表及同步聽打服務參訓及結訓條件之標準表。(司法行政廳)
107-08-27
社家署函復提供上開資料供參。(司法行政廳)
108-05-13
經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推薦適合擔任法庭同步聽打員之名單,於108年5月13日將名單函送法院參考運用。(司法行政廳)
108-11-18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10月24日函請本院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人員名冊,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將名單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參考運用。(司法行政廳)
110-05-26
修正發布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增訂同步聽打特約通譯規定。(司法行政廳)
107-11-01
刑事訴訟法第99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審查,並交付黨團協商。(刑事廳)
108-12-17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09-01-15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決議序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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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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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六、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法院已設有通譯制度,現行法制也已經有許多協助機制,但這些制度因各地方資源不同,通譯的傳譯品質是否符合需求,是否仍有加強落實之處,以協助弱勢的一方,提升審判制度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司法行政廳:鑒於聽障、語障、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爰決議建請相關單位應研議相關具體改革方案。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意旨,立法委員已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規定,其中修正草案第99條規定,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法院應指派通譯傳譯,以保障其訴訟權。該修正草案已於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審查,並交付黨團協商。
司法行政廳:
一、關於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參與訴訟程序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除使用通譯外,亦得由法院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二、本院業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就現已擔任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步聽打服務者,推薦適合擔任法庭同步聽打員之名單,於108年5月13日將名單函送法院參考運用,請法院視轄區內實際傳譯之需求,建置法庭同步聽打服務,並於遴選特約通譯備選人時,通知名單上之人員得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之規定申請為特約通譯備選人;尚未辦理遴選前,如一、二審法院遇有需要,亦得依該辦法第14條臨時通譯之規定參考名單加以運用。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司法行政廳:函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同步聽打服務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31
邀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召集人嵩立等,就通譯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所提寶貴意見及建議,將研議納入改善司法通譯制度之參考。(司法行政廳)
107-03-21
邀請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主任文雄等,就通譯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所提寶貴意見及建議,將研議納入改善司法通譯制度之參考。(司法行政廳)
107-08-21
函請社家署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之聯繫窗口,及同步聽打服務培訓課程、講師及實習督導資格標準表及同步聽打服務參訓及結訓條件之標準表。(司法行政廳)
107-08-27
社家署函復提供上開資料供參。(司法行政廳)
108-05-13
經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推薦適合擔任法庭同步聽打員之名單,於108年5月13日將名單函送法院參考運用。(司法行政廳)
107-11-01
刑事訴訟法第99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審查,並交付黨團協商。(刑事廳)
決議序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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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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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六、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法院已設有通譯制度,現行法制也已經有許多協助機制,但這些制度因各地方資源不同,通譯的傳譯品質是否符合需求,是否仍有加強落實之處,以協助弱勢的一方,提升審判制度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司法行政廳:鑒於聽障、語障、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爰決議建請相關單位應研議相關具體改革方案。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為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意旨,立法委員已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規定,其中修正草案第99條規定,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法院應指派通譯傳譯,以保障其訴訟權。該修正草案已於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審查,並交付黨團協商。
司法行政廳:
一、關於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參與訴訟程序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除使用通譯外,亦得由法院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已將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列為各地方政府法定服務項目,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業已公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彙整表,司法院已於107年8月向社家署取得同步聽打服務之相關資訊(如各縣市聯繫窗口、同步聽打服務培訓課程、講師及實習督導資格標準表及同步聽打服務參訓及結訓條件之標準等),供研議推動法庭同步聽打傳譯服務之可行性。
預估期程
短期(二年內)
司法行政廳:函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同步聽打服務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31
邀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召集人嵩立等,就通譯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所提寶貴意見及建議,將研議納入改善司法通譯制度之參考。(司法行政廳)
107-03-21
邀請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主任文雄等,就通譯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所提寶貴意見及建議,將研議納入改善司法通譯制度之參考。(司法行政廳)
107-08-21
函請社家署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之聯繫窗口,及同步聽打服務培訓課程、講師及實習督導資格標準表及同步聽打服務參訓及結訓條件之標準表。(司法行政廳)
107-08-27
社家署函復提供上開資料供參,本院刻正研議中。(司法行政廳)
107-11-01
刑事訴訟法第99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審查,並交付黨團協商。(刑事廳)
決議序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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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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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六、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問題與背景
刑事廳:目前法院已設有通譯制度,現行法制也已經有許多協助機制,但這些制度因各地方資源不同,通譯的傳譯品質是否符合需求,是否仍有加強落實之處,以協助弱勢的一方,提升審判制度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司法行政廳:鑒於聽障、語障、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爰決議建請相關單位應研議相關具體改革方案。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司法行政廳:
一、關於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參與訴訟程序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除使用通譯外,亦得由法院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已將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列為各地方政府法定服務項目,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業已公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彙整表,司法院將函請社家署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之相關資訊(如各縣市聯繫窗口、同步聽打服務培訓課程、講師及實習督導資格標準表及同步聽打服務參訓及結訓條件之標準等),供研議推動法庭同步聽打傳譯服務。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司法行政廳:函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同步聽打服務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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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31
邀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召集人嵩立等,就通譯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所提寶貴意見及建議,將研議納入改善司法通譯制度之參考。

107-03-21
邀請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主任文雄等,就通譯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會人員所提寶貴意見及建議,將研議納入改善司法通譯制度之參考。
決議序號:10-6
timer_off
?
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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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六、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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