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久以來,原住民族因其經濟、社會與文化弱勢與邊緣處境,加上臺灣司法體系係由主流社會價值觀所形塑之框架與規則,司法從業人員缺乏對原住民族文化脈絡的認識與瞭解,以及原/漢法律價值與系統上的差異與衝突,造成本應作為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體系,卻因漠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慣習,使得原住民族無法受到「公平審判」之事件時有所聞。最為人所熟悉的事件,如2004年鄒族頭目逕行取締,疑似盜取鄒族傳統領域內野生蜂蜜的漢人而遭起訴案;2005年司馬庫斯的「風倒櫸木事件」,司馬庫斯青年將被颱風吹倒的櫸本運回部落,卻被以加重竊盜罪起訴判刑;2017年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案件聲請釋憲等以及原住民族依固有傳統而持有獵槍狩獵,卻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等法令被論罪科刑。
二、目前雖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律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然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語言文化及價值觀均與一般國民不同,常與現行法規產生衝突,而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體系對原住民族的認知不足,造成原住民族經常受到不當的偵查、起訴及不利判決。是以,原住民族面臨司法機關的不親近(文化、語言、空間上的隔閡)、法律諮詢機制的缺乏、原住民族傳統法的法效力爭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法知識的缺乏,及原住民族文化與習慣認定等困境,皆是未來需要解決之問題。
一、 查提案委員建議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法院面對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應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意見,作為參考依據。
二、 上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需考量委員會決議之效力、委員之組成等事項,故建議先邀請專家學者研商後,進而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具體方案,並將具體方案徵詢各界意見及修正後,彙整後實施。
短期(一年內)
邀集專家學者召開研商成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可行性及具體方案」會議。
中期(一到兩年內)
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具體方案。
長期(二年以上)
將「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具體方案徵詢各界意見及修正,彙整各界意見後,實施修正後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