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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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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原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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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綜合規劃處
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得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作為辦理案件參考依據。
問題與背景
(一)本議案經提案委員闡明提案緣由並與之共商討論,認為「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法官文化敏感度不足」,我國雖自102年於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專股)」,迄今共設置26處,惟法官少具備文化敏感度,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亦有「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然該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定位、適用及介入之司法程序……等,需與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商,期該委員會充分發揮功能。
(二)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功能為認定案件是否具文化衝突,並得出具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參考依據。又本會為規劃全國原住民族總體政策之行政機關,深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惟至今未成立相關此類功能之單位,須審慎研議該司法諮詢委員會之組織型態與運作方式,俾使成立後能確實達成該委員會成立之宗旨─捍衛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益。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核定之原住民族共計16族、核定之部落共計746處,同族群因地理位置差異,遵循之部落傳統文化亦有些許差異,為使該諮詢委員會於審理文化衝突或文化抗辯案件時較能正確判斷被告或原告主張之傳統文化是否為該族群或該部落所具有,何種委員組織型式與審理程序較能迅速無誤的出具完善建議以供法官審酌……等,種種資料需大量蒐集、彙整及研析。爰本議案以委託專業服務研究之採購案形式辦理,刻正委由東吳大學著手研究,其研究項目茲臚列如下:
1.探討「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與「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承辦 )」運作現況與分析: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係為處理原住民族特殊案件所建置,迄今尚未有該庭運作狀況之研究,透過委託研究,分析我國原住民專業法庭運作現況。此外,原住民族法扶專案辦理原住民族案件已多年,法扶基金會固定時間議會舉辦國際研討會,並於該研討會報告辦理原住民族案件類型之統計,惟未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牴觸之法律(條)分析,若能盤點並分析較常牴觸之法律條文,俾利後續該法主管機關研議是否修法,從法律制度上確保原住民族權益。
2.跨國比較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保障等相關制度、政策或法令:「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係專為判斷原住民族文化衝突案件設置之專門委員會,為能使該委員會制度更趨完善,如何在眾多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間取得平衡與共識,既不過度偏袒原住民族又不因國家法制傷害舊有文化,爰需參考世界各國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等相關制度、法令或政策,截長補短,作為研提「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參考依據。
3.徵詢民眾與專家學者意見:除上述蒐集各方書面資料外,亦廣泛徵詢原住民族、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意見,使該司法諮詢制度能符合原住民需求,落實該會功能。
此外,本研究案擬於108年9月底前完成全國原住族意見徵詢及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焦點座談會,並擬於108年底提出研究報告書且結案。
(二)除上述之外,基於五院權力分立與管轄法定原則,該「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組織法規草案及運作機制之程序規定」需與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研商,以避免侵害該院與該部法定權責,並確實將該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制度落實於司法程序中。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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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綜合規劃處
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得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作為辦理案件參考依據。
問題與背景
(一)本議案經提案委員闡明提案緣由並與之共商討論,認為「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法官文化敏感度不足」,我國雖自102年於地方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專股)」,迄今共設置26處,惟法官少具備文化敏感度,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亦有「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然該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定位、適用及介入之司法程序……等,需與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商,期該委員會充分發揮功能。
(二)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功能為認定案件是否具文化衝突,並得出具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參考依據。又本會為規劃全國原住民族總體政策之行政機關,深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惟至今未成立相關此類功能之單位,須審慎研議該司法諮詢委員會之組織型態與運作方式,俾使成立後能確實達成該委員會成立之宗旨─捍衛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益。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核定之原住民族共計16族、核定之部落共計746處,同族群因地理位置差異,遵循之部落傳統文化亦有些許差異,為使該諮詢委員會於審理文化衝突或文化抗辯案件時較能正確判斷被告或原告主張之傳統文化是否為該族群或該部落所具有,何種委員組織型式與審理程序較能迅速無誤的出具完善建議以供法官審酌……等,種種資料需大量蒐集、彙整及研析。爰本議案以委託專業服務研究之採購案形式辦理,刻正委由東吳大學著手研究,其研究項目茲臚列如下:
1.探討「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與「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承辦 )」運作現況與分析: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係為處理原住民族特殊案件所建置,迄今尚未有該庭運作狀況之研究,透過委託研究,分析我國原住民專業法庭運作現況。此外,原住民族法扶專案辦理原住民族案件已多年,法扶基金會固定時間議會舉辦國際研討會,並於該研討會報告辦理原住民族案件類型之統計,惟未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牴觸之法律(條)分析,若能盤點並分析較常牴觸之法律條文,俾利後續該法主管機關研議是否修法,從法律制度上確保原住民族權益。
2. 跨國比較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保障等相關制度、政策或法令:「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係專為判斷原住民族文化衝突案件設置之專門委員會,為能使該委員會制度更趨完善,如何在眾多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間取得平衡與共識,既不過度偏袒原住民族又不因國家法制傷害舊有文化,爰需參考世界各國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等相關制度、法令或政策,截長補短,作為研提「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參考依據。
3.徵詢民眾與專家學者意見:除上述蒐集各方書面資料外,亦廣泛徵詢原住民族、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意見,使該司法諮詢制度能符合原住民需求,落實該會功能。
此外,本研究案擬於108年9月底前完成全國原住族意見徵詢及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焦點座談會,並擬於108年底提出研究報告書且結案。
(二)除上述之外,基於五院權力分立與管轄法定原則,該「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組織法規草案及運作機制之程序規定」需與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研商,以避免侵害該院與該部法定權責,並確實將該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制度落實於司法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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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二、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二)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得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作為辦理案件參考依據。
問題與背景
一、長久以來,原住民族因其經濟、社會與文化弱勢與邊緣處境,加上臺灣司法體系係由主流社會價值觀所形塑之框架與規則,司法從業人員缺乏對原住民族文化脈絡的認識與瞭解,以及原/漢法律價值與系統上的差異與衝突,造成本應作為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體系,卻因漠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慣習,使得原住民族無法受到「公平審判」之事件時有所聞。最為人所熟悉的事件,如2004年鄒族頭目逕行取締,疑似盜取鄒族傳統領域內野生蜂蜜的漢人而遭起訴案;2005年司馬庫斯的「風倒櫸木事件」,司馬庫斯青年將被颱風吹倒的櫸本運回部落,卻被以加重竊盜罪起訴判刑;2017年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案件聲請釋憲等以及原住民族依固有傳統而持有獵槍狩獵,卻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等法令被論罪科刑。
二、目前雖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法律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然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語言文化及價值觀均與一般國民不同,常與現行法規產生衝突,而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體系對原住民族的認知不足,造成原住民族經常受到不當的偵查、起訴及不利判決。是以,原住民族面臨司法機關的不親近(文化、語言、空間上的隔閡)、法律諮詢機制的缺乏、原住民族傳統法的法效力爭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法知識的缺乏,及原住民族文化與習慣認定等困境,皆是未來需要解決之問題。
評估與對策
一、 查提案委員建議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法院面對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應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意見,作為參考依據。
二、 上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需考量委員會決議之效力、委員之組成等事項,故建議先邀請專家學者研商後,進而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具體方案,並將具體方案徵詢各界意見及修正後,彙整後實施。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邀集專家學者召開研商成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可行性及具體方案」會議。
中期(一到兩年內)
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具體方案。
長期(二年以上)
將「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之具體方案徵詢各界意見及修正,彙整各界意見後,實施修正後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計畫。
相關資料
106年5月13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次增開會議(會議記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6 )
進度回報
107-01-11召開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研商會議
將持續邀集不同法學領域及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共同研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