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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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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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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為提升法官辦理各類專業案件之專業能力及加強法官在職進修,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須達12小時以上;各法院原則上至少應給與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7日停止分案以參加研習,供法官定期汲取新知,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法官學院: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法官學院自98年起,每年均辦理為期4至5日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內容除針對民、刑事案件審理之需求,安排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等有關之課程外,並深入原住民族部落,以體驗、瞭解部落生活與習慣;並自101年起,加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法官研習會,提升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專業知能。此部分課程之安排,可增進法官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之瞭解,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受益權,目前持續推動中。
法官學院:為培養法官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認知能力,本學院每年度均辦理二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中除安排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等有關之課程外,並深入原住民族部落,體驗部落生活與習慣。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法官學院:每年度辦理二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5-02「第1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06-10-31「第2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07-05-22「第1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07-10-30「第2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08-05-27「第1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08-10-15「第2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09-10-27「第2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10-04-28辦理「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土地權」課程。(法官學院)

110-09-15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相關問題研討」課程。(法官學院)

110-10-12辦理「原住民族權利與國家法制的衝突」課程。(法官學院)

110-10-15辦理「原住民族行政爭訟實務」課程。(法官學院)

110-12-14辦理「實地教學—樂水部落探訪及文化體驗學習」課程。(法官學院)

111-11-08「第1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12-02-20辦理「多元文化與多族群權益保障 -兼論原住民族基本法」課程。(法官學院)
112-03-14「第1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法官學院)

112-03-16辦理「原住民之訴訟近用與權利保障」課程。(法官學院)

112-05-03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與性別議題」課程。(法官學院)

112-07-04辦理「原住民族園區濕地保育歷史及生態維護觀察」課程。(法官學院)

112-07-21辦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發展與挑戰」課程。(法官學院)

112-11-21辦理「第2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法官學院)

113-03-19辦理「第1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法官學院)
決議序號: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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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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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為提升法官辦理各類專業案件之專業能力及加強法官在職進修,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須達12小時以上;各法院原則上至少應給與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7日停止分案以參加研習,供法官定期汲取新知,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法官學院: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法官學院自98年起,每年均辦理為期4至5日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內容除針對民、刑事案件審理之需求,安排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等有關之課程外,並深入原住民族部落,以體驗、瞭解部落生活與習慣;並自101年起,加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法官研習會,提升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專業知能。此部分課程之安排,可增進法官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之瞭解,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受益權,目前持續推動中。
法官學院:為培養法官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認知能力,本學院每年度均辦理二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中除安排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等有關之課程外,並深入原住民族部落,體驗部落生活與習慣。未來也將持續規劃辦理,並適時安排至部落與原住民族人互動,以增進法官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之瞭解,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法官學院:每年度辦理二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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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為提升法官辦理各類專業案件之專業能力及加強法官在職進修,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須達12小時以上;各法院原則上至少應給與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7日停止分案以參加研習,供法官定期汲取新知,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法官學院: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評估與對策
司法行政廳:法官學院自98年起,每年均辦理為期4至5日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內容除針對民、刑事案件審理之需求,安排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等有關之課程外,並深入原住民族部落,以體驗、瞭解部落生活與習慣;並自101年起,加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法官研習會,提升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專業知能。此部分課程之安排,可增進法官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之瞭解,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受益權,目前持續推動中。
法官學院:為培養法官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認知能力,本學院每年度均辦理二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中除安排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等有關之課程外,並深入原住民族部落,體驗部落生活與習慣。未來也將持續規劃辦理,並適時安排至部落與原住民族人互動,以增進法官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之瞭解,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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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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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問題與背景
司法行政廳:為提升法官辦理各類專業案件之專業能力及加強法官在職進修,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須達12小時以上;各法院原則上至少應給與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7日停止分案以參加研習,供法官定期汲取新知,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法官學院: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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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廳:法官學院自98年起,每年均辦理為期4至5日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內容除針對民、刑事案件審理之需求,安排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等有關之課程外,並深入原住民族部落,以體驗、瞭解部落生活與習慣;並自101年起,加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法官研習會,提升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專業知能。此部分課程之安排,可增進法官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之瞭解,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受益權,目前持續推動中。
法官學院:為培養法官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認知能力,本學院每年度均辦理二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課程中除安排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等有關之課程外,並深入原住民族部落,體驗部落生活與習慣。未來也將持續規劃辦理,並適時安排至部落與原住民族人互動,以增進法官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之瞭解,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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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每年度辦理二期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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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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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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