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廳:原民專庭的效能不彰,在未來應比照像家事專庭,用證照的方式,以解決專庭不專業的問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惟現行法院是否已有足夠專業知能審理原住民案件?
司法行政廳:為鼓勵專業法庭之法官之專業知能得於專庭中發揮,並達到久任之效果,司法院訂有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上開訴訟類別中,已分別發有民事醫療、智慧財產、營造工程、勞工、刑事醫療、智慧財產、少年、家事及行政訴訟等證照。而原住民案件涉及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價值觀之了解,有其一定專業性,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中之所涉及之專業領域並不盡相同,必須具備之證照發給要件亦屬有別。司法院將審慎評估研議原住民事務專業證照之可行性及方案。
民事廳:考量辦理原住民族有關民事事件之法官,如具有多元文化意識,應有助於案件之妥適審理及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保障,擬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深化法官辦理原民事件之效能。
刑事廳:司法院自107年2月14日起已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以利原住民刑事案件之審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考量原住民事務之特殊性及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規定之意旨,各高等行政法院自103年9月3日起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由嫻熟原住民相關法制之法官審理,俾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之立法本旨。
二、持續安排規劃原住民族相關專業課程(如103年為2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俾利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持續進修,增進法官專業知能。
司法行政廳:
一、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來源,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由各法院法官會議依法官意願、專業能力、任職法官之年資、3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期別及其他法官會議議決事項等資格來擇定。
二、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可行性。
司法行政廳: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已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