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廳:目前原民專庭所審理之事件,單純是以身分作為區別,而不管所涉案件是否涉及文化衝突,應重新檢討原民專庭的組織,予以深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案件範圍是否適當?文化衝突的問題應如何妥適處理?
司法行政廳:原住民族有關之文化衝突(獨特之物權認定方式、親屬繼承關係等)問題,亦屬原住民權益保護之一環,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即係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而設。關於當事人兩造雖不具原住民族身分,但涉及不同民族間文化衝突之民事(含家事)事件,是否歸由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司法院將根據其事件性質、數量及各法院人力等因素進行檢討研議。
民事廳:
一、應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
(一)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民事事件(不區分案由)。
(二)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下列事件:「返還(交還)土地」、「損害賠償(包括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履行或終止契約或租約事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排除侵害」、「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耕作權或地上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塗銷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分割共有物」、「確定界址」、「遷讓房屋」、「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得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而非屬前項(二)案由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受訴法院認為適當者。
三、承上,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並非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為惟一判斷標準,已納入文化衝突因素之考量。
刑事廳:是否將被告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尊重主責廳處依權責卓處。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目前各高等行政法院均有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受理事件之範圍係以「案由」及「當事人身分」為劃歸之參數:
(1)案由:「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2)(a)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其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由姓名即足以判斷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3)(a) 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 由當事人姓名雖難以判斷是否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經相當釋明後,已足徵明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之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2、 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為便利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便利當事人利用法院(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規定)。為加強審判效能,司法院研議增訂當事人之代表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亦得使用該設備行審理程序,使視訊審理之適用範圍更加擴大。
司法行政廳:文化衝突過於廣泛,易使原住民專庭設置目的失焦;另各級法院(離島法院除外)已普設原住民專庭,尚無巡迴法庭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