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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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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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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原民會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三、長期部分-我國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
問題與背景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目前司法院已設置原住民專庭,且普設於本島之各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對於各地原住民應訴之方便性有一定保障。如僅設立一、二所原住民法院,以現在臺灣原住民各族間分布地區極為廣泛情形,將增加非居住於該法院所在地之原住民應訴上之勞力、時間及費用負擔;若為求應訴便利,於各縣市廣設人事、預算獨立之原住民法院,則造成各地原住民法院受理之事件數可能不到千件,甚至更少,嚴重排擠其他司法資源,無法有效運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是否設立原住民法院,涉及整體司法資源之規劃與分配,現行情況下,司法院仍認以原住民專庭審理原住民相關案件之方式較為適宜,以兼顧原住民族應訴權益之保障及司法資源合理之分配。
評估與對策
我國原住民族散居各地,無法僅於一地設原住民法院,反將造成應訴不便。現行高院以下各級法院所設原住民專庭制度運行無礙,尚無設立原住民法院之必要。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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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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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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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原民會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三、長期部分-我國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
問題與背景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目前司法院已設置原住民專庭,且普設於本島之各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對於各地原住民應訴之方便性有一定保障。如僅設立一、二所原住民法院,以現在臺灣原住民各族間分布地區極為廣泛情形,將增加非居住於該法院所在地之原住民應訴上之勞力、時間及費用負擔;若為求應訴便利,於各縣市廣設人事、預算獨立之原住民法院,則造成各地原住民法院受理之事件數可能不到千件,甚至更少,嚴重排擠其他司法資源,無法有效運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是否設立原住民法院,涉及整體司法資源之規劃與分配,現行情況下,司法院仍認以原住民專庭審理原住民相關案件之方式較為適宜,以兼顧原住民族應訴權益之保障及司法資源合理之分配。
評估與對策
我國原住民族散居各地,無法僅於一地設原住民法院,反將造成應訴不便。現行高院以下各級法院所設原住民專庭制度運行無礙,尚無設立原住民法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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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部分-我國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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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原住民族散居各地,無法僅於一地設原住民法院,反將造成應訴不便。現行高院以下各級法院所設原住民專庭制度運行無礙,尚無設立原住民法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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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部分-我國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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