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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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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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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針對未來原住民族專庭法官之選任,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鼓勵法官取得證照,且以取得證照之法官優先擇用為原住民專庭法官。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原民專庭的效能不彰,在未來應比照像家事專庭,用證照的方式,以解決專庭不專業的問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惟現行法院是否已有足夠專業知能審理原住民案件?
司法行政廳:為鼓勵專業法庭之法官之專業知能得於專庭中發揮,並達到久任之效果,司法院訂有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上開訴訟類別中,已分別發有民事醫療、智慧財產、營造工程、勞工、刑事醫療、智慧財產、少年、家事及行政訴訟等證照。而原住民案件涉及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價值觀之了解,有其一定專業性,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中之所涉及之專業領域並不盡相同,必須具備之證照發給要件亦屬有別。司法院將審慎評估研議原住民事務專業證照之可行性及方案。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考量辦理原住民族有關民事事件之法官,如具有多元文化意識,應有助於案件之妥適審理及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保障,擬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深化法官辦理原民事件之效能。
刑事廳:司法院自107年2月14日起已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以利原住民刑事案件之審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考量原住民事務之特殊性及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規定之意旨,各高等行政法院自103年9月3日起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由嫻熟原住民相關法制之法官審理,俾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之立法本旨。
二、持續安排規劃原住民族相關專業課程(如103年為2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俾利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持續進修,增進法官專業知能。
司法行政廳:
一、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來源,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由各法院法官會議依法官意願、專業能力、任職法官之年資、3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期別及其他法官會議議決事項等資格來擇定。
二、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可行性。
司法行政廳: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已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12
提供意見予司法院主責單位,同意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民事廳)
107-02-14
起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刑事廳)
107-2-14
司法院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司法行政廳)
110-04-19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
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立法意旨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之決議,研擬於行政訴訟法增訂因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8-30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會商行政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
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1-24
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14
司法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20
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5-31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1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6-22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本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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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針對未來原住民族專庭法官之選任,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鼓勵法官取得證照,且以取得證照之法官優先擇用為原住民專庭法官。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原民專庭的效能不彰,在未來應比照像家事專庭,用證照的方式,以解決專庭不專業的問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惟現行法院是否已有足夠專業知能審理原住民案件?
司法行政廳:為鼓勵專業法庭之法官之專業知能得於專庭中發揮,並達到久任之效果,司法院訂有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上開訴訟類別中,已分別發有民事醫療、智慧財產、營造工程、勞工、刑事醫療、智慧財產、少年、家事及行政訴訟等證照。而原住民案件涉及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價值觀之了解,有其一定專業性,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中之所涉及之專業領域並不盡相同,必須具備之證照發給要件亦屬有別。司法院將審慎評估研議原住民事務專業證照之可行性及方案。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考量辦理原住民族有關民事事件之法官,如具有多元文化意識,應有助於案件之妥適審理及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保障,擬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深化法官辦理原民事件之效能。
刑事廳:司法院自107年2月14日起已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以利原住民刑事案件之審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考量原住民事務之特殊性及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規定之意旨,各高等行政法院自103年9月3日起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由嫻熟原住民相關法制之法官審理,俾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之立法本旨。
二、持續安排規劃原住民族相關專業課程(如103年為2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俾利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持續進修,增進法官專業知能。
司法行政廳:
一、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來源,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由各法院法官會議依法官意願、專業能力、任職法官之年資、3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期別及其他法官會議議決事項等資格來擇定。
二、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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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廳: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可行性。
司法行政廳: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已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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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2
提供意見予司法院主責單位,同意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民事廳)
107-02-14
起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刑事廳)
107-02-14
司法院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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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針對未來原住民族專庭法官之選任,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鼓勵法官取得證照,且以取得證照之法官優先擇用為原住民專庭法官。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原民專庭的效能不彰,在未來應比照像家事專庭,用證照的方式,以解決專庭不專業的問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惟現行法院是否已有足夠專業知能審理原住民案件?
司法行政廳:為鼓勵專業法庭之法官之專業知能得於專庭中發揮,並達到久任之效果,司法院訂有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上開訴訟類別中,已分別發有民事醫療、智慧財產、營造工程、勞工、刑事醫療、智慧財產、少年、家事及行政訴訟等證照。而原住民案件涉及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價值觀之了解,有其一定專業性,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中之所涉及之專業領域並不盡相同,必須具備之證照發給要件亦屬有別。司法院將審慎評估研議原住民事務專業證照之可行性及方案。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考量辦理原住民族有關民事事件之法官,如具有多元文化意識,應有助於案件之妥適審理及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保障,擬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深化法官辦理原民事件之效能。
刑事廳:司法院自107年2月14日起已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以利原住民刑事案件之審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考量原住民事務之特殊性及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規定之意旨,各高等行政法院自103年9月3日起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由嫻熟原住民相關法制之法官審理,俾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之立法本旨。
二、持續安排規劃原住民族相關專業課程(如103年為2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俾利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持續進修,增進法官專業知能。
司法行政廳:
一、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來源,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由各法院法官會議依法官意願、專業能力、任職法官之年資、3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期別及其他法官會議議決事項等資格來擇定。
二、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可行性。
司法行政廳: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已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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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2
提供意見予司法院主責單位,同意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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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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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針對未來原住民族專庭法官之選任,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鼓勵法官取得證照,且以取得證照之法官優先擇用為原住民專庭法官。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原民專庭的效能不彰,在未來應比照像家事專庭,用證照的方式,以解決專庭不專業的問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惟現行法院是否已有足夠專業知能審理原住民案件?
司法行政廳:為鼓勵專業法庭之法官之專業知能得於專庭中發揮,並達到久任之效果,司法院訂有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上開訴訟類別中,已分別發有民事醫療、智慧財產、營造工程、勞工、刑事醫療、智慧財產、少年、家事及行政訴訟等證照。而原住民案件涉及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價值觀之了解,有其一定專業性,然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中之所涉及之專業領域並不盡相同,必須具備之證照發給要件亦屬有別。司法院將審慎評估研議原住民事務專業證照之可行性及方案。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考量辦理原住民族有關民事事件之法官,如具有多元文化意識,應有助於案件之妥適審理及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保障,擬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深化法官辦理原民事件之效能。
刑事廳:司法院自107年2月14日起已開放法官申請並核發「刑事原住民族」之專業法官證明書,以利原住民刑事案件之審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考量原住民事務之特殊性及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規定之意旨,各高等行政法院自103年9月3日起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由嫻熟原住民相關法制之法官審理,俾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之立法本旨。
二、持續安排規劃原住民族相關專業課程(如103年為2期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研習會」),俾利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持續進修,增進法官專業知能。
司法行政廳:
一、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法官之來源,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由各法院法官會議依法官意願、專業能力、任職法官之年資、3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期別及其他法官會議議決事項等資格來擇定。
二、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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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廳: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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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廳:司法院於107年2月14日起開放法官申請「民事、刑事原住民族」專業法官證明書,原住民族專業案件由具有專業證照之法官審理,將使我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之建置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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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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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來原住民族專庭法官之選任,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鼓勵法官取得證照,且以取得證照之法官優先擇用為原住民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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