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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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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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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二、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一)司法院應檢討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事件範圍,將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亦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並研議規劃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目前原民專庭所審理之事件,單純是以身分作為區別,而不管所涉案件是否涉及文化衝突,應重新檢討原民專庭的組織,予以深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案件範圍是否適當?文化衝突的問題應如何妥適處理?
司法行政廳:原住民族有關之文化衝突(獨特之物權認定方式、親屬繼承關係等)問題,亦屬原住民權益保護之一環,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即係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而設。關於當事人兩造雖不具原住民族身分,但涉及不同民族間文化衝突之民事(含家事)事件,是否歸由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司法院將根據其事件性質、數量及各法院人力等因素進行檢討研議。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應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
(一)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民事事件(不區分案由)。
(二)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下列事件:「返還(交還)土地」、「損害賠償(包括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履行或終止契約或租約事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排除侵害」、「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耕作權或地上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塗銷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分割共有物」、「確定界址」、「遷讓房屋」、「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得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而非屬前項(二)案由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受訴法院認為適當者。
三、承上,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並非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為惟一判斷標準,已納入文化衝突因素之考量。
刑事廳:是否將被告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尊重主責廳處依權責卓處。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目前各高等行政法院均有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受理事件之範圍係以「案由」及「當事人身分」為劃歸之參數:
(1)案由:「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2)(a)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其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由姓名即足以判斷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3)(a) 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 由當事人姓名雖難以判斷是否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經相當釋明後,已足徵明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之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2、 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為便利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便利當事人利用法院(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規定)。為加強審判效能,司法院研議增訂當事人之代表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亦得使用該設備行審理程序,使視訊審理之適用範圍更加擴大。
司法行政廳:文化衝突過於廣泛,易使原住民專庭設置目的失焦;另各級法院(離島法院除外)已普設原住民專庭,尚無巡迴法庭之需。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12
提供意見予司法院主責單位,同意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民事廳)
110-04-19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
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立法意旨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之決議,研擬於行政訴訟法增訂因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8-30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會商行政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
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1-24
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14
司法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20
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5-31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1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6-22
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本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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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一)司法院應檢討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事件範圍,將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亦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並研議規劃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目前原民專庭所審理之事件,單純是以身分作為區別,而不管所涉案件是否涉及文化衝突,應重新檢討原民專庭的組織,予以深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案件範圍是否適當?文化衝突的問題應如何妥適處理?
司法行政廳:原住民族有關之文化衝突(獨特之物權認定方式、親屬繼承關係等)問題,亦屬原住民權益保護之一環,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即係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而設。關於當事人兩造雖不具原住民族身分,但涉及不同民族間文化衝突之民事(含家事)事件,是否歸由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司法院將根據其事件性質、數量及各法院人力等因素進行檢討研議。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應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
(一)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民事事件(不區分案由)。
(二)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下列事件:「返還(交還)土地」、「損害賠償(包括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履行或終止契約或租約事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排除侵害」、「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耕作權或地上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塗銷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分割共有物」、「確定界址」、「遷讓房屋」、「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得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而非屬前項(二)案由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受訴法院認為適當者。
三、承上,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並非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為惟一判斷標準,已納入文化衝突因素之考量。
刑事廳:是否將被告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尊重主責廳處依權責卓處。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目前各高等行政法院均有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受理事件之範圍係以「案由」及「當事人身分」為劃歸之參數:
(1)案由:「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2)(a)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其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由姓名即足以判斷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3)(a) 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 由當事人姓名雖難以判斷是否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經相當釋明後,已足徵明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之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2、 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為便利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便利當事人利用法院(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規定)。為加強審判效能,司法院研議增訂當事人之代表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亦得使用該設備行審理程序,使視訊審理之適用範圍更加擴大。
司法行政廳:文化衝突過於廣泛,易使原住民專庭設置目的失焦;另各級法院(離島法院除外)已普設原住民專庭,尚無巡迴法庭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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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二、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一)司法院應檢討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事件範圍,將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亦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並研議規劃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目前原民專庭所審理之事件,單純是以身分作為區別,而不管所涉案件是否涉及文化衝突,應重新檢討原民專庭的組織,予以深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案件範圍是否適當?文化衝突的問題應如何妥適處理?
司法行政廳:原住民族有關之文化衝突(獨特之物權認定方式、親屬繼承關係等)問題,亦屬原住民權益保護之一環,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即係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而設。關於當事人兩造雖不具原住民族身分,但涉及不同民族間文化衝突之民事(含家事)事件,是否歸由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司法院將根據其事件性質、數量及各法院人力等因素進行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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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廳:
一、應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
(一)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民事事件(不區分案由)。
(二)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下列事件:「返還(交還)土地」、「損害賠償(包括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履行或終止契約或租約事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排除侵害」、「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耕作權或地上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塗銷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分割共有物」、「確定界址」、「遷讓房屋」、「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得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而非屬前項(二)案由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受訴法院認為適當者。
三、承上,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並非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為惟一判斷標準,已納入文化衝突因素之考量。
刑事廳:是否將被告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尊重主責廳處依權責卓處。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目前各高等行政法院均有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受理事件之範圍係以「案由」及「當事人身分」為劃歸之參數:
(1)案由:「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2)(a)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其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由姓名即足以判斷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3)(a) 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 由當事人姓名雖難以判斷是否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經相當釋明後,已足徵明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之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2、 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為便利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便利當事人利用法院(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規定)。為加強審判效能,司法院研議增訂當事人之代表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亦得使用該設備行審理程序,使視訊審理之適用範圍更加擴大。
司法行政廳:文化衝突過於廣泛,易使原住民專庭設置目的失焦;另各級法院(離島法院除外)已普設原住民專庭,尚無巡迴法庭之需。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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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2
提供意見予司法院主責單位,同意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民事廳)
決議序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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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二、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一)司法院應檢討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事件範圍,將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亦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並研議規劃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目前原民專庭所審理之事件,單純是以身分作為區別,而不管所涉案件是否涉及文化衝突,應重新檢討原民專庭的組織,予以深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參照)
刑事廳: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案件範圍是否適當?文化衝突的問題應如何妥適處理?
司法行政廳:原住民族有關之文化衝突(獨特之物權認定方式、親屬繼承關係等)問題,亦屬原住民權益保護之一環,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即係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而設。關於當事人兩造雖不具原住民族身分,但涉及不同民族間文化衝突之民事(含家事)事件,是否歸由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司法院將根據其事件性質、數量及各法院人力等因素進行檢討研議。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應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
(一)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民事事件(不區分案由)。
(二)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下列事件:「返還(交還)土地」、「損害賠償(包括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履行或終止契約或租約事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排除侵害」、「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耕作權或地上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塗銷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分割共有物」、「確定界址」、「遷讓房屋」、「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得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而非屬前項(二)案由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受訴法院認為適當者。
三、承上,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並非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為惟一判斷標準,已納入文化衝突因素之考量。另擬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深化法官辦理原民事件之效能。
刑事廳:是否將被告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尊重主責廳處依權責卓處。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目前各高等行政法院均有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受理事件之範圍係以「案由」及「當事人身分」為劃歸之參數:
(1)案由:「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2)(a)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其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由姓名即足以判斷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3)(a) 案由為:「土地事務」、「土地徵收」、「低收入戶」、「補助費」、「違章建築」、「考試」或「水土保持法」等,且(b) 由當事人姓名雖難以判斷是否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經相當釋明後,已足徵明一造當事人(含參加人)之身分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起訴分案後始追加或參加者,不屬之)者。
2、 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為便利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便利當事人利用法院(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規定)。為加強審判效能,司法院研議增訂當事人之代表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亦得使用該設備行審理程序,使視訊審理之適用範圍更加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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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廳:研議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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