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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4.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決議序號: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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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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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
決議內容
二、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現行鑑定機關多設置於政府單位,欠缺機關外之專業審查,亦不利科學社群之形成。爰此,我國應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讓訴訟中的當事人能各自選任不同專家提出專業意見,其意見所立基之資料、方法及實驗過程,應盡量於法庭公開揭露,接受審查,專家亦須到庭接受詰問。由此,使得專家意見的品質得以在法庭內受到實質檢驗,強化司法科學社群內的相互檢視,以求進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現行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制度跟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都是由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法官正確判斷事實。但在我國的鑑定制度下,鑑定人只能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且鑑定人並不一定要出庭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書面的鑑定資料就具有證據能力,甚至在機關鑑定的情形,還可以不用具結擔保鑑定的公正誠實性,使得當事人無法有效質疑鑑定結果的真實性。但專家證人制度也引發訴訟不平等(有錢人才有能力聘請專家證人)及立場偏頗的疑慮,因此是否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專家證人制度或就相關的證據法則加以修正,讓鑑定制度更加完善,有加以討論的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 鑑於向來我國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多以鑑定制度為其尋求專業意見之主要途徑,惟法官於提出鑑定前,仍宜有相關諮詢專家之機制,俾利協助當事人妥適解決紛爭。此外,為檢驗鑑定結果或當事人提出專家意見之可信性,法官仍需要相當程度之專業輔助。因此,司法院研議參考日本專門委員制度之規定,強化我國之專家諮詢制度,以提供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時多一種利器選擇。
二、有關訴訟救助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以保護人民之訴訟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已將專家證人制度部分,列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之議題。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納入議題,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初步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並於108年2月20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上開草案經修整後,於108年5月30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10年8月13日經行政院會銜完竣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增進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引進專業領域之專家輔助審判,使訴訟得以迅速進行及妥適解決。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6年下半年完成徵詢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商業界、公司法學者、商業訴訟實務專家等各界意見,供制定相關草案參考。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109年2月1日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民事廳: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兩年以上)
刑事廳:已於110年8月1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年8月30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10年10月8日召開「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4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10年12月14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10年12月2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10年12月14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72-552473-51578-1.html
進度回報
106-9-13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事法學者)。(民事廳)
106-11-21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業界)。(民事廳)
106-12-20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主管行政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民事廳)
107-01-10
推動設置商業法院小組第7次會議研議上開諮詢意見。(民事廳)
107-2
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草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條文,並於3月13日、4月17日、5月9日、6月5日、12日、7月3日召開6次小組會議討論。(民事廳)
107-07-11
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並於同年7月至108年5月召開第1至17次會議研議。(民事廳)
108-01-04
舉辦「民刑事與行政訴訟鑑定制度研討會」,作為研議鑑定制度之參考。(民事廳)
108-03-22
司法院委託國立交通大學執行「鑑定人揭露事項」研究案辦理完竣,該研究從美國、德國與日本比較法角度,就鑑定人之定位、鑑定人適格性、資訊揭露、義務、報酬等議題逐一探究分析,提出「以鑑定人為法官輔助人」或「以鑑定人為證人」兩種可能的改革模式及因應之規範建議。(民事廳)
108-06-21
司法院第178次院會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民事廳)
108-07-10
函請立法院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民事廳)
108-12-17
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至第52條訂定專家證人相關規定,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充實事實審。(民事廳)
109-01-15
總統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民事廳)
109-08-03
商業事件審理法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民事廳)
107-10-19
召開「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刑事廳)
108-01-25
107年11月16日至108年1月25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2至25次會議,就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等議題進行討論。(刑事廳)
108-02-20
召開公聽會。(刑事廳)
108-05-30
經司法院第177次院會通過。(刑事廳)
108-06-05
送請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8-07-18
行政院分別於108年7月18日、7月30日、8月20日及9月26日、109年3月18日及3月25日召開「研商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5修正草案第1次至第6次會議」。(刑事廳)
109-11-09
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定章)會議。(刑事廳)
110-02-09
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5修正草案會議」。(刑事廳)
110-08-13
送請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12-05-22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定)」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5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刑事廳)
112-12-01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定)」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9修正草案」(施行法條次修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12-12-15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107-03-02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9-02-01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4-19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
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賡續研擬增訂行政訴訟法「專家參與制度」之條文,引進法律以外專業領域之專家輔助審判,使訴訟得以迅速進行及妥適解決。(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8-30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會商行政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
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1-24
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14
司法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20
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5-25
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決議不予增訂。(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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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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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
決議內容
二、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現行鑑定機關多設置於政府單位,欠缺機關外之專業審查,亦不利科學社群之形成。爰此,我國應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讓訴訟中的當事人能各自選任不同專家提出專業意見,其意見所立基之資料、方法及實驗過程,應盡量於法庭公開揭露,接受審查,專家亦須到庭接受詰問。由此,使得專家意見的品質得以在法庭內受到實質檢驗,強化司法科學社群內的相互檢視,以求進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現行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制度跟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都是由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法官正確判斷事實。但在我國的鑑定制度下,鑑定人只能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且鑑定人並不一定要出庭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書面的鑑定資料就具有證據能力,甚至在機關鑑定的情形,還可以不用具結擔保鑑定的公正誠實性,使得當事人無法有效質疑鑑定結果的真實性。但專家證人制度也引發訴訟不平等(有錢人才有能力聘請專家證人)及立場偏頗的疑慮,因此是否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專家證人制度或就相關的證據法則加以修正,讓鑑定制度更加完善,有加以討論的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 鑑於向來我國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多以鑑定制度為其尋求專業意見之主要途徑,惟法官於提出鑑定前,仍宜有相關諮詢專家之機制,俾利協助當事人妥適解決紛爭。此外,為檢驗鑑定結果或當事人提出專家意見之可信性,法官仍需要相當程度之專業輔助。因此,司法院研議參考日本專門委員制度之規定,強化我國之專家諮詢制度,以提供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時多一種利器選擇。
二、有關訴訟救助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以保護人民之訴訟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已將專家證人制度部分,列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之議題。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納入議題,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初步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並於108年2月20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上開草案經修整後,於108年5月30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8年6月5日送請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增進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引進專業領域之專家輔助審判,使訴訟得以迅速進行及妥適解決。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6年下半年完成徵詢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商業界、公司法學者、商業訴訟實務專家等各界意見,供制定相關草案參考。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民事廳: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兩年以上)
刑事廳: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5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9-13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事法學者)。(民事廳)
106-11-21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業界)。(民事廳)
106-12-20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主管行政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民事廳)
107-01-10
推動設置商業法院小組第7次會議研議上開諮詢意見。(民事廳)
107-2
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草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條文,並於3月13日、4月17日、5月9日、6月5日、12日、7月3日召開6次小組會議討論。(民事廳)
107-07-11
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並於同年7月至108年5月召開第1至17次會議研議。(民事廳)
108-01-04
舉辦「民刑事與行政訴訟鑑定制度研討會」,作為研議鑑定制度之參考。(民事廳)
108-03-22
司法院委託國立交通大學執行「鑑定人揭露事項」研究案辦理完竣,該研究從美國、德國與日本比較法角度,就鑑定人之定位、鑑定人適格性、資訊揭露、義務、報酬等議題逐一探究分析,提出「以鑑定人為法官輔助人」或「以鑑定人為證人」兩種可能的改革模式及因應之規範建議。(民事廳)
108-06-21
司法院第178次院會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民事廳)
108-07-10
函請立法院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民事廳)
108-12-17
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至第52條訂定專家證人相關規定,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充實事實審。(民事廳)
109-01-15
總統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民事廳)
107-10-19
召開「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刑事廳)
108-01-18
107年11月16日至108年1月18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2至24次會議,就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等議題進行討論。(刑事廳)
108-02-20
召開公聽會。(刑事廳)
108-05-30
經司法院第177次院會通過。(刑事廳)
108-06-05
送請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9-11-09
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定章)會議。(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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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
決議內容
二、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現行鑑定機關多設置於政府單位,欠缺機關外之專業審查,亦不利科學社群之形成。爰此,我國應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讓訴訟中的當事人能各自選任不同專家提出專業意見,其意見所立基之資料、方法及實驗過程,應盡量於法庭公開揭露,接受審查,專家亦須到庭接受詰問。由此,使得專家意見的品質得以在法庭內受到實質檢驗,強化司法科學社群內的相互檢視,以求進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現行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制度跟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都是由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法官正確判斷事實。但在我國的鑑定制度下,鑑定人只能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且鑑定人並不一定要出庭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書面的鑑定資料就具有證據能力,甚至在機關鑑定的情形,還可以不用具結擔保鑑定的公正誠實性,使得當事人無法有效質疑鑑定結果的真實性。但專家證人制度也引發訴訟不平等(有錢人才有能力聘請專家證人)及立場偏頗的疑慮,因此是否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專家證人制度或就相關的證據法則加以修正,讓鑑定制度更加完善,有加以討論的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 鑑於向來我國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多以鑑定制度為其尋求專業意見之主要途徑,惟法官於提出鑑定前,仍宜有相關諮詢專家之機制,俾利協助當事人妥適解決紛爭。此外,為檢驗鑑定結果或當事人提出專家意見之可信性,法官仍需要相當程度之專業輔助。因此,司法院研議參考日本專門委員制度之規定,強化我國之專家諮詢制度,以提供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時多一種利器選擇。
二、有關訴訟救助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以保護人民之訴訟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已將專家證人制度部分,列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之議題。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納入議題,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初步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並於108年2月20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上開草案經修整後,於108年5月30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8年6月5日送請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增進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引進專業領域之專家輔助審判,使訴訟得以迅速進行及妥適解決。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6年下半年完成徵詢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商業界、公司法學者、商業訴訟實務專家等各界意見,供制定相關草案參考。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民事廳: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5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09-13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事法學者)。(民事廳)
106-11-21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業界)。(民事廳)
106-12-20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主管行政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民事廳)
107-01-10
推動設置商業法院小組第7次會議研議上開諮詢意見。(民事廳)
107-02
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草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條文,並於3月13日、4月17日、5月9日、6月5日、12日、7月3日召開6次小組會議討論。(民事廳)
107-07-11
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並於同年7月至108年5月召開第1至17次會議研議。(民事廳)
108-01-04
舉辦「民刑事與行政訴訟鑑定制度研討會」,作為研議鑑定制度之參考。(民事廳)
108-03-22
司法院委託國立交通大學執行「鑑定人揭露事項」研究案辦理完竣,該研究從美國、德國與日本比較法角度,就鑑定人之定位、鑑定人適格性、資訊揭露、義務、報酬等議題逐一探究分析,提出「以鑑定人為法官輔助人」或「以鑑定人為證人」兩種可能的改革模式及因應之規範建議。(民事廳)
108-06-21
司法院第178次院會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民事廳)
108-07-10
函請立法院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民事廳)
107-10-19
召開「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刑事廳)
108-01-18
107年11月16日至108年1月18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2至24次會議,就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等議題進行討論。(刑事廳)
108-02-20
召開公聽會。(刑事廳)
108-05-30
經司法院第177次院會通過。(刑事廳)
108-06-05
送請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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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法務部
決議內容
二、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現行鑑定機關多設置於政府單位,欠缺機關外之專業審查,亦不利科學社群之形成。爰此,我國應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讓訴訟中的當事人能各自選任不同專家提出專業意見,其意見所立基之資料、方法及實驗過程,應盡量於法庭公開揭露,接受審查,專家亦須到庭接受詰問。由此,使得專家意見的品質得以在法庭內受到實質檢驗,強化司法科學社群內的相互檢視,以求進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現行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制度跟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都是由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法官正確判斷事實。但在我國的鑑定制度下,鑑定人只能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且鑑定人並不一定要出庭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書面的鑑定資料就具有證據能力,甚至在機關鑑定的情形,還可以不用具結擔保鑑定的公正誠實性,使得當事人無法有效質疑鑑定結果的真實性。但專家證人制度也引發訴訟不平等(有錢人才有能力聘請專家證人)及立場偏頗的疑慮,因此是否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專家證人制度或就相關的證據法則加以修正,讓鑑定制度更加完善,有加以討論的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 鑑於向來我國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多以鑑定制度為其尋求專業意見之主要途徑,惟法官於提出鑑定前,仍宜有相關諮詢專家之機制,俾利協助當事人妥適解決紛爭。此外,為檢驗鑑定結果或當事人提出專家意見之可信性,法官仍需要相當程度之專業輔助。因此,司法院研議參考日本專門委員制度之規定,強化我國之專家諮詢制度,以提供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時多一種利器選擇。
二、有關訴訟救助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以保護人民之訴訟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已將專家證人制度部分,列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之議題。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納入議題,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初步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並訂於108年2月20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上開草案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增進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引進專業領域之專家輔助審判,使訴訟得以迅速進行及妥適解決。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6年下半年完成徵詢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商業界、公司法學者、商業訴訟實務專家等各界意見,供制定相關草案參考。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民事廳: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刑事廳:將於司法院院會通過及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5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09-13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事法學者)。(民事廳)
106-11-21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業界)。(民事廳)
106-12-20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主管行政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民事廳)
107-01-10
推動設置商業法院小組第7次會議研議上開諮詢意見。(民事廳)
107-02
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草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條文,並於3月13日、4月17日、5月9日、6月5日、12日、7月3日召開6次小組會議討論。(民事廳)
107-07-11
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並於同年7月至108年01月召開第1至14次會議研議。(民事廳)
108-01-04
舉辦「民刑事與行政訴訟鑑定制度研討會」,作為研議鑑定制度之參考。(民事廳)
107-10-19
召開「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刑事廳)
108-01-18
107年11月16日至108年1月18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2至24次會議,就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等議題進行討論。(刑事廳)
108-02-20
召開公聽會。(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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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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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
決議內容
二、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現行鑑定機關多設置於政府單位,欠缺機關外之專業審查,亦不利科學社群之形成。爰此,我國應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讓訴訟中的當事人能各自選任不同專家提出專業意見,其意見所立基之資料、方法及實驗過程,應盡量於法庭公開揭露,接受審查,專家亦須到庭接受詰問。由此,使得專家意見的品質得以在法庭內受到實質檢驗,強化司法科學社群內的相互檢視,以求進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現行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制度跟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都是由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法官正確判斷事實。但在我國的鑑定制度下,鑑定人只能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且鑑定人並不一定要出庭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書面的鑑定資料就具有證據能力,甚至在機關鑑定的情形,還可以不用具結擔保鑑定的公正誠實性,使得當事人無法有效質疑鑑定結果的真實性。但專家證人制度也引發訴訟不平等(有錢人才有能力聘請專家證人)及立場偏頗的疑慮,因此是否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專家證人制度或就相關的證據法則加以修正,讓鑑定制度更加完善,有加以討論的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 鑑於向來我國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多以鑑定制度為其尋求專業意見之主要途徑,惟法官於提出鑑定前,仍宜有相關諮詢專家之機制,俾利協助當事人妥適解決紛爭。此外,為檢驗鑑定結果或當事人提出專家意見之可信性,法官仍需要相當程度之專業輔助。因此,司法院研議參考日本專門委員制度之規定,強化我國之專家諮詢制度,以提供法官面對專業型訴訟時多一種利器選擇。
二、有關訴訟救助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聲請,以保護人民之訴訟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已將專家證人制度部分,列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之議題。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決議內容納入議題,並於107年7月16日召開會議,就完善刑事鑑定制度等議題進行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增進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引進專業領域之專家輔助審判,使訴訟得以迅速進行及妥適解決。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6年下半年完成徵詢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商業界、公司法學者、商業訴訟實務專家等各界意見,供制定相關草案參考。
短期(一年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將於近期函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民事廳:
預計於107年12月研議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供各界討論。
預計於108年上半年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7年7月16日召開會議,就完善刑事鑑定制度等議題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
進度回報
106-9-13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事法學者)。(民事廳)

106-11-21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商業界)。(民事廳)

106-12-20
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主管行政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民事廳)

107-01-10
推動設置商業法院小組第7次會議研議上開諮詢意見。(民事廳)

107-2
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草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條文,並於3月13日、4月17日、5月9日、6月5日、12日召開5次小組會議討論。(民事廳)

107-07-16
召開會議,就完善刑事鑑定制度等議題進行研議。(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