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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4.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決議序號: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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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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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四、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
問題與背景
證物的妥善採證、鑑驗、保管可協助司法釐清真相,避免冤獄,而鑑定方法日新月異,於審判時的技術侷限,於判決確定後亦可能出現新技術而出現新的結果。但現行並無法令規定證物監管制度及其違反之效果,而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期限亦無規定,多數證物於判決確定後即行處理、銷燬,縱有新技術也無法再做鑑定【參考陳龍綺委員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立法院前於105年5月18日審查「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時,決議:「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本部即函請司法院、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及法醫研究所等提供意見,經各該機關回復現行均已訂有相關規定足資規範證物之保存、管理等程序。
二、立法院於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認為配合「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本部應會同司法院、內政部及國防部等機關共同研議有關「證物監管鍊機制」。爰此,本部於105年12月7日邀請包括司法院、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有關機關,召開「研議是否訂定證物保存之統一規範」會議,會議結論略以:(一)現行各機關就證物保管之方法、程序,均已有相關規範可資依循,例如司法院訂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訂有:「贓證物庫(室)管理作業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訂有:「刑事鑑識手冊」及「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證物管理作業規定」、臺灣高等檢察署訂有:「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訂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複驗及法醫相關鑑定事項作業要點」等,規範已屬詳盡,並能掌握證物移轉流程、經辦或保管人員等。(二)刑事案件之證物種類甚多(例如尿液、刀械、毒品、貴重金屬或大型電玩機台等),依其不同性質,本應有不同分類方式及保存方法,實難訂定統一規定可資一體適用;且所謂「統一規定」將涉及不同機關之權責認定、法制規範效力等問題,恐易生爭議。(三)各機關就證物之保管、保存現行已有完善規範,業如上述,應可相互參酌其他機關既有之規定,並再檢視各自規範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管期限是否周延,加以落實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如評估與對策欄位項下說明二所列各機關證物保管作業規範。
進度回報
107-10-02
發函有關機關對於建立證據監管、證物保管制度提供意見。
107-12-28
本部為求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以期建立證物保管之連續性及完整性,於一、二審檢察長會議中,請各檢察機關檢視現行贓證物收受、移送、保管等流程,並請各檢察機關贓物庫經管人員於收受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扣案證物時,先行將物品拍照並比對實物是否符合,並將照片存檔;於案件起訴移送至法院時,與法院承辦人員以存檔照片比對移送予法院證物之一致性;於案件確定後執行時,再次以存檔之證物照片加以核對,於確認證物相同性後,俾憑辦理贓證物處理之後續作業。
108-01
臺灣高等檢察署預計於108年,依據該署扣押物發還作業專案稽核實施計畫,辦理「逾十年贓證物銷毀及保管情形專案清查」。
108-04-22
本部邀集司法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本部調查局、本部法醫研究所、本部廉政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機關,召開「研商證據監管連續性相關會議」,大部分與會機關認現行證物管理監督機制及規範,運作上並無困難,建立統一規範反較有難度。
108-11-28
本部召集各地方檢察署,就以數位照片管理證物之方式,以確保同一性,達成共識,另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RFID管理贓證物庫之模式予以介紹,本部將繼續研議在全國檢察機關推廣之可行性。
108-12-12
本部於108年12月12日,邀集司法院、司法警察機關,配合辦理上開入庫作業。另提供臺中地檢署RFID數位化管理作法供司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評估,逐步編列預算,未來朝此方向推行。
109-02-14
就證物監管連續性法制面部分,本部委請司法官學院以委託研究案之方式,請專家學者深入研究外國立法例,作為我國法制化之參考。
109-03-04
臺灣高等檢察署已依前開108年12月12日會議結論,訂立「臺灣高等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收受扣押物品作業流程」,並修正「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第一篇:壹、保管方法(含對照表及總說明),將數位照片建檔保存確保證物同一性之作法予以明文化,並於109年3月4日報本部備查。
109-10-14
本部已於109年9月成立「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專案小組」,擬積極推動建置科技化贓證物庫管理系統,以建立各檢察機關贓證物庫管理之科技化、專業化、透明化。
110-01-13
本部於109年11月3日召開「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就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之方向及經費規劃進行討論,初步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RFID技術管理贓證物庫之方式,具推廣可行性,並研議試辦之地檢署。於109年12月14日召開「「研商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邀集專案小組成員,由臺中地檢署報告 RFID 技術管理贓證物庫,藉以評估試辦地檢署之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及期程。
110-02-23
本部於110年2月3日召開「「研商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邀集專案小組成員,研商擬申請毒防基金,以精進扣案毒品之保管方式。
110-05-13
本部於110年4月27日召開「研商檢察機關贓證物數位化管理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邀集司法警察機關及專案小組成員,研商申請毒防基金規劃情形及系統統合介接問題,以精進扣案毒品之保管之連續性。
110-06-12
110年5月間,本部偕同臺灣高等檢察署視察地方檢察署之贓證物庫,實際瞭解以 RFID 技術管理贓證物庫之空間規劃、所需經費。
110-08-18
本部於110年8月4日召開研商RFID科技化管理贓物庫試辦會議,先由臺北、士林、基隆、桃園、雲林、橋頭等6地檢署試辦,試辦機關報告規劃進度及預計今年度完成之目標。
111-03-17
本部前開「檢察機關證物保管精進作為研商會議」經三度召集會議後,分別就「毒品及尿液」、「槍彈」、「貴重」、「一般」及「大型」贓證物之處理流程,製作流程圖及自我檢核表,並於110年12月17日召開研習會,邀集所屬檢察機關承辦業務之同仁與會,就贓證物之處理流程凝聚共識。本部已於111年2月11日將相關之流程圖及自我檢核表通函行文各級檢察機關,並彙整相關法規、函釋、會議紀錄於部內網站供同仁參考。
111-10-14
本部依行政院111年6月6日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研商精進證物監管制度第4次會議主席裁示,研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修正草案」及「扣押物保管及處理相關事務作業辦法草案」,並分別於111年8月17日、111年9月8日邀請司法院、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及各司法警察機關代表與會討論草案內容,參酌相關機關與會代表之意見後,於111年10月11號函復行政院。
決議序號: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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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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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四、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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