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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109-07-10
107-08-03
決議序號:
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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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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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且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兼顧保護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權益,各相關機關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法務部為加強所屬檢察、調查與廉政機關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特研議各種措施及訂定行政規則,以展現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決心。
評估與對策
一、有鑑於偵查中案件屢經媒體披露具體偵辦作為及偵查所得資訊,致遭外界質疑執法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為切實加強法務部所屬檢察、調查與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其他法令相關規定,以展現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決心,法務部爰於107年2月26日訂定「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
二、廉政署策進作為:
(一)落實檢討媒體報導廉政署偵查案件之新聞,並檢視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而進行精進作為。
(二)就偵查案件遇有發布新聞需要時,均與負責指揮檢察官互相協調聯繫後始發布新聞。
(三)廉政署將持續透過勤教、案例教育、講習及相關場合時機宣導防制偵查不公開規定。
三、評估上述作為將使廉政署廉政官於案件偵查階段均能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
預估期程
短期
一.本署刑事案件之新聞發布,研訂「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草案,將「新聞發言人機制」、「建置禁止採訪區」及「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督導小組運作」等重要事項,妥適規劃納入規範,以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本署108年度上半年辦理偵查不公開教育訓練共計4場,本署全體肅貪人員、借調之政風機關(構)人員計230人次參訓,下半年度於108年10月間針對於本署借調之政風機關(構)約22名,實施偵查不公開教育訓練完畢。
三.本署已規劃依旨揭要點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就當季媒體報導與本署刑事案件相關之新聞加以檢討,或審議肅貪組或各地區調查組提交違反偵查不公開調查報告,另規劃於本署網站成立「偵查不公開專區」,相關之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定期公布數據於本署網站。
四.如遇本署或借調之人員有擅自公開、揭露偵查程序、內容與所得心證,應按情節輕重,移送請該員所屬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懲處,必要時暫時調整其職務;如認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檢察署告發。如發現辯護人、告訴代理人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送交權責機關依律師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檢察署告發。
五.本署已依上開要點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業於108年11月28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完竣,會中就當季媒體報導本署偵查中案件新聞進行檢討計2案,尚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情事,並決議每半年公布本小組執行狀況。
六.本署業於109年1月16日刊登檢討小組執行情形資料於本署網站,提供民眾參閱。並於109 年3 月23 日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第2次會議,經提會檢討1 則媒體報導案例,尚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之情形。
七.本署因109年第2季無偵查中案件異常新聞報導,免予召開檢討小組會議。
相關資料
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法務部107年2月26日法檢字第1070407910號函訂定)。
進度回報
107-04-16
廉政署業於107年4月16日修訂「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有相關策進作為。
108-04
截至108年4月,本署辦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教育訓練」共計4場,本署全體肅貪人員、借調之政風機關(構)人員,均已實施教育訓練完畢。
108-10
本署108年度上半年辦理偵查不公開教育訓練共計4場,本署全體肅貪人員、借調之政風機關(構)人員計230人次參訓,下半年度於108年10月間針對於本署借調之政風機關(構)約22名,實施偵查不公開教育訓練完畢。
108-11-28
本署已依上開要點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業於108年11月28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完竣,會中就當季媒體報導本署偵查中案件新聞進行檢討計2案,尚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情事,並決議每半年公布本小組執行狀況。
109-01-06
本部廉政署業於109年1月16日刊登檢討小組執行情形資料於本署網站,提供民眾參閱。
109-03-23
本部廉政署於109 年3 月23 日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第2次會議,經提會檢討1 則媒體報導案例,尚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之情形。
110-12-10
本署於110年度辦理廉政班第46期及47期新進廉政人員「偵查不公開介紹」課程,共計90人參訓。於110年11月4日針對新進肅貪人員辦理「偵查不公開」宣導業務,共計19人參訓。
111-07-15
本署於111年6月17日辦理廉政班第48期新進廉政人員「偵查不公開介紹」課程,共計44人參訓。
決議序號:
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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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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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且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兼顧保護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權益,各相關機關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法務部為加強所屬檢察、調查與廉政機關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特研議各種措施及訂定行政規則,以展現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決心。
評估與對策
一、有鑑於偵查中案件屢經媒體披露具體偵辦作為及偵查所得資訊,致遭外界質疑執法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為切實加強法務部所屬檢察、調查與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其他法令相關規定,以展現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決心,法務部爰於107年2月26日訂定「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
二、廉政署策進作為:
(一)落實檢討媒體報導廉政署偵查案件之新聞,並檢視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而進行精進作為。
(二)就偵查案件遇有發布新聞需要時,均與負責指揮檢察官互相協調聯繫後始發布新聞。
(三)廉政署將持續透過勤教、案例教育、講習及相關場合時機宣導防制偵查不公開規定。
三、評估上述作為將使廉政署廉政官於案件偵查階段均能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
預估期程
短期
廉政署業於107年4月16日修訂「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有相關策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標準作業程序:
(一)置發言人制度:廉政署置發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1人兼任,負責廉政署新聞發布及對外說明事宜(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
(二)廉政署組室分工並指定新聞聯絡人:處理及聯繫由廉政署秘書室統籌規劃,綜合規劃組協助,各組、室應指定新聞聯絡人辦理新聞處理及聯繫工作(同要點第3點);新聞媒體臨時提出採訪需求時,應通報秘書室,並報請發言人處理(同要點第5點)。
(三)經廉政署立案之刑事案件新聞發布方式:依照「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辦理(同要點第4點第2項)。
(四)接待新聞媒體記者採訪方式:應辨識其身分及服務單位,以廉政署大廳、新聞中心或1樓貴賓室為採訪地點,另經通報新聞發言人及受訪對象同意,得由新聞聯絡人引導,進入廉政署執行肅貪案件以外之指定處所採訪(同要點第6點)。
(五)即時回應澄清:廉政署各組、室發現新聞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時,應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即時回應澄清,並掌握報導動態及輿論反應(同要點第7點)。
(六)組成新聞處理小組:廉政署得由各組、室新聞聯絡人組成新聞處理小組,由發言人擔任召集人,就輿論關注事項或議題之發展,深入研析,預擬新聞稿、相關文宣作為及因應措施(同要點第8點)。
二、策進作為:
(一)檢討發言內容妥適性:落實檢討媒體報導廉政署偵查案件之新聞,並檢視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而進行精進作為。
(二)與檢察官協調聯繫:就偵查案件遇有發布新聞需要時,均與負責指揮檢察官互相協調聯繫後始發布新聞。
(三)運用時機及場合宣導:廉政署將持續透過勤教、案例教育、講習及相關場合時機宣導防制偵查不公開規定。
(四)嚴格要求支援人員遵守:另除廉政署人員外,政風人員協助廉政署專案歷練期間(含廉政查緝隊、肅光專案及專案借調)所知悉之資訊,廉政署亦嚴格要求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相關資料
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法務部107年2月26日法檢字第1070407910號函訂定)。
進度回報
107-04-16
廉政署業於107年4月16日修訂「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有相關策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