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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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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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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既為保證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及有效行使,亦係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基本人權,爰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3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惟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一直有遭質疑未能有效落實的疑慮。儘管於民國101 年5 月曾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進行修訂,同時亦增訂第5 項規定,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但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仍遭社會質疑屢有相關執法人員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如偵查案件過程所獲得之資料(人證及物證)或偵辦進度遭不當洩漏,極可能導致偵查發生障礙(如共犯串證、逃亡、湮滅證據等情事),並極可能侵害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對國家刑罰權的有效及正確行使,造成嚴重打擊,亦影響人權保障之精神,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已明確規定相關人員應負行政懲戒責任者,各權責機關依相關法令程序調查處理,並按違反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惟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案委員認為,上開規定所定調查處理究責程序似乎成效不彰,質疑實務上仍常發生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屢屢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侵害人民權益及妨礙偵查等情事發生,顯示相關規定落實不足,爰提案並作成本案決議。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本決議。
有關本署偵辦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規定,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及本署訂頒「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等規定落實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
為提升落實偵查不公開成效,本署提出對策及評估說明如下:
一、修訂本署行政規則:
為使所屬有所遵循,本署將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檢討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研擬對得公開事項具體性指導原則,訂定本署行政規則,明定本署所屬同仁偵辦刑事案件應遵循偵查不公開之統一標準作業程序;違反偵查不公開,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應由權責單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考績法及刑法等規定進行職權調查,並按違反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俾利本署一線執法人員得明確遵循。
二、行政措施:
(一) 加強宣導並要求所屬各查緝單位落實偵查不公開觀念:
督導所屬查緝單位偵查案件時應確實遵循「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本署「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等規定,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 指定專人辦理相關業務:
由本署各查緝單位及其上級單位指定專人,於所屬查獲刑事案件及發布新聞時,確實檢視是否均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等規定辦理(例如發布新聞有無依律定程序辦理、向媒體提供相關資料有無做適當處理及剪輯、有無未符可公開之規定卻對外公開或揭露案件偵辦情形或洩漏案件應秘密資料等),就違反規定者,確實查明違犯情形並為適當處置,並定期將查處情形等數據資料陳報本署辦理公告作業。
三、影響評估:
(一) 本署現行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行政規則訂有「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明定本署偵辦刑事案件發布新聞處理要件及相關程序。另本署規劃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修訂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訂定本署行政規則,彌補規範不足之處,有利所屬確依規定遵循相關程序,落實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
(二) 由各查緝單位指定專人辦理相關業務,強化單位自行管制所屬落實偵查不公開,並定期彙報相關數據,以利本署掌握所屬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形。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一、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二、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y62XistQkpxUU8wSkc4Z3gzR1E/view
三、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370001003100-08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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