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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112-05-15
107-08-07
107-05-15
決議序號:
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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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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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移民署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受社會矚目之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屬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予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人員,仍未稍減。部分人員為提高知名度,利用媒體曝光。就不當外洩案件資訊一事,除搭配經手案件人士眾多,難以確認洩密者外,官方針對案件資訊不當外洩之懲處機制,更顯失靈。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移民署人事升遷制度,係據本部移民署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其中項目分為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機關首長綜合考評。而共同選項包含學歷、考試、年資、考績及獎懲,個別選項包含語言能力及單位主管考評項目(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訓練進修、工作績效、領導能力、專業能力、團隊精神)等。
二、經將前揭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機關首長考評等3項加總計分,提報本部移民署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由機關首長從而陞任之,無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陞遷考量因素。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現行本部移民署人事陞遷制度係採綜合考評,無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陞遷考量因素。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人事升遷制度,應整體評估,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3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group/1
進度回報
109-10-23及110-5-11
以電子郵件及專函向提案委員詳加說明辦理情形
持續努力
決議序號:
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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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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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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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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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移民署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受社會矚目之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屬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予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人員,仍未稍減。部分人員為提高知名度,利用媒體曝光。就不當外洩案件資訊一事,除搭配經手案件人士眾多,難以確認洩密者外,官方針對案件資訊不當外洩之懲處機制,更顯失靈。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移民署人事升遷制度,係據本部移民署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其中項目分為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機關首長綜合考評。而共同選項包含學歷、考試、年資、考績及獎懲,個別選項包含語言能力及單位主管考評項目(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訓練進修、工作績效、領導能力、專業能力、團隊精神)等。
二、經將前揭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機關首長考評等3項加總計分,提報本部移民署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由機關首長從而陞任之,無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陞遷考量因素。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現行本部移民署人事陞遷制度係採綜合考評,無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陞遷考量因素。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人事升遷制度,應整體評估,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3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group/1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
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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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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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移民署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受社會矚目之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屬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予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人員,仍未稍減。部分人員為提高知名度,利用媒體曝光。就不當外洩案件資訊一事,除搭配經手案件人士眾多,難以確認洩密者外,官方針對案件資訊不當外洩之懲處機制,更顯失靈。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移民署人事升遷制度,係據本部移民署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其中項目分為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機關首長綜合考評。而共同選項包含學歷、考試、年資、考績及獎懲,個別選項包含語言能力及單位主管考評項目(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訓練進修、工作績效、領導能力、專業能力、團隊精神)等。
二、經將前揭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機關首長考評等3項加總計分,提報本部移民署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由機關首長從而陞任之,無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陞遷考量因素。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現行本部移民署人事陞遷制度係採綜合考評,無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陞遷考量因素。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人事升遷制度,應整體評估,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3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grou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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