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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112-05-11
110-03-24
109-02-24
108-07-30
107-12-22
107-05-15
決議序號:
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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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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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於民國101年6月修正公布,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由法務部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嗣後於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該辦法。儘管有上述法令規範,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時有媒體報導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情事,顯見仍有相關執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二、就新聞媒體揭露案件,本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主動瀏覽及監看新聞媒體等,掌握新聞動向及適時回應,並查看所屬單位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另依前揭要點及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規定,律定新聞發布程序及發言人制度,適時回應媒體詢問或報導議題。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偵辦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查處機制,除接獲民眾陳情或檢舉情形,循業務系統進行列管,交督察單位查處外,並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每日「監看」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主動發掘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發現有疑似違反規定,立即主動查處。
二、 另針對近期輿論關注,媒體經常報導警察機關臨檢、追緝歹徒等影片,質疑許多執行公務的影帶,不分案件大小、有無公共利益訴求等,過度或私下提供媒體報導,嚴重侵害人權並造成社會治安混亂之觀感,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4月23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2215號函請各機關於發布刑案新聞時,審慎提供執行攻堅、搜索、逮捕之蒐證畫面予媒體,除特殊重大案件偵破時有須特別對外說明之必要,或其他案件基於預防犯罪、請民眾協助指認或提供線索等考量,原則上不得作為新聞資料發布;另應著重於偵破案件對於社會之價值,避免陳述過多犯罪行為細節及被害人遭侵害狀況,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治安不佳之感受。
三、 針對107年上半年違失案件查處檢討,本部警政署已於107年9月13日公布於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https://www.npa.gov.tw)。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究責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可供本部警政署之執法人員檢視其執法正當性與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每半年針對查處缺失案件分析,提出檢討報告並公布予各警察機關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582510949016.pdf
三、 本部警政署相關函釋:
(一) 88年10月21日(88)警署刑偵字第93502號函: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如有現場模擬之必要,須注意保密,以保障人權。
(二) 89年5月11日(89)警署刑偵字第7988號函:重申規定期慎重處理偵查刑事案件新聞,以符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三) 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進度回報
108-06-13
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針對定期公布違失案件查處檢討報告,本部警政署業依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6月13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該要點第10點第2項明定各警察機關應定期每半年公布於機關官網;另第11點第2項第3款亦明定本部警政署每半年針對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情形進行檢討,並於該署官網公布檢討報告。
108年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統計
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自行檢討查處計21案,並於109年2月24日彙整各該查辦處分情形,撰擬檢討報告公布於機關官網。
109年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統計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自行檢討查處計31案,業彙整各該查辦處分情形並撰擬檢討報告,分別於109年8月20日及110年3月24日將上、下半年檢討報告公布於機關官網。
110年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統計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自行檢討查處計33案,業彙整各該查辦處分情形並撰擬檢討報告,分別於110年7月7日及111年3月2日將上、下半年檢討報告公布於機關官網。
111年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統計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自行檢討查處計36案,業彙整各該查辦處分情形並撰擬檢討報告,分別於111年8月2日及112年3月8日將上、下半年檢討報告公布於機關官網。
決議序號:
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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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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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於民國101年6月修正公布,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由法務部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嗣後於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該辦法。儘管有上述法令規範,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時有媒體報導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情事,顯見仍有相關執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二、就新聞媒體揭露案件,本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主動瀏覽及監看新聞媒體等,掌握新聞動向及適時回應,並查看所屬單位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另依前揭要點及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規定,律定新聞發布程序及發言人制度,適時回應媒體詢問或報導議題。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偵辦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查處機制,除接獲民眾陳情或檢舉情形,循業務系統進行列管,交督察單位查處外,並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每日「監看」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主動發掘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發現有疑似違反規定,立即主動查處。
二、 另針對近期輿論關注,媒體經常報導警察機關臨檢、追緝歹徒等影片,質疑許多執行公務的影帶,不分案件大小、有無公共利益訴求等,過度或私下提供媒體報導,嚴重侵害人權並造成社會治安混亂之觀感,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4月23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2215號函請各機關於發布刑案新聞時,審慎提供執行攻堅、搜索、逮捕之蒐證畫面予媒體,除特殊重大案件偵破時有須特別對外說明之必要,或其他案件基於預防犯罪、請民眾協助指認或提供線索等考量,原則上不得作為新聞資料發布;另應著重於偵破案件對於社會之價值,避免陳述過多犯罪行為細節及被害人遭侵害狀況,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治安不佳之感受。
三、 針對107年上半年違失案件查處檢討,本部警政署已於107年9月13日公布於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https://www.npa.gov.tw)。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究責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可供本部警政署之執法人員檢視其執法正當性與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每半年針對查處缺失案件分析,提出檢討報告並公布予各警察機關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582510949016.pdf
三、 本部警政署相關函釋:
(一) 88年10月21日(88)警署刑偵字第93502號函: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如有現場模擬之必要,須注意保密,以保障人權。
(二) 89年5月11日(89)警署刑偵字第7988號函:重申規定期慎重處理偵查刑事案件新聞,以符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三) 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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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3
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針對定期公布違失案件查處檢討報告,本部警政署業依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6月13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該要點第10點第2項明定各警察機關應定期每半年公布於機關官網;另第11點第2項第3款亦明定本部警政署每半年針對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情形進行檢討,並於該署官網公布檢討報告。
108年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統計
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自行檢討查處計21案,並於109年2月24日彙整各該查辦處分情形,撰擬檢討報告公布於機關官網。
109年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統計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自行檢討查處計31案,業於110年3月24日彙整各該查辦處分情形,撰擬檢討報告公布於機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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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於民國101年6月修正公布,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由法務部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嗣後於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該辦法。儘管有上述法令規範,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時有媒體報導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情事,顯見仍有相關執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二、就新聞媒體揭露案件,本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主動瀏覽及監看新聞媒體等,掌握新聞動向及適時回應,並查看所屬單位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另依前揭要點及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規定,律定新聞發布程序及發言人制度,適時回應媒體詢問或報導議題。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偵辦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查處機制,除接獲民眾陳情或檢舉情形,循業務系統進行列管,交督察單位查處外,並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每日「監看」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主動發掘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發現有疑似違反規定,立即主動查處。
二、 另針對近期輿論關注,媒體經常報導警察機關臨檢、追緝歹徒等影片,質疑許多執行公務的影帶,不分案件大小、有無公共利益訴求等,過度或私下提供媒體報導,嚴重侵害人權並造成社會治安混亂之觀感,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4月23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2215號函請各機關於發布刑案新聞時,審慎提供執行攻堅、搜索、逮捕之蒐證畫面予媒體,除特殊重大案件偵破時有須特別對外說明之必要,或其他案件基於預防犯罪、請民眾協助指認或提供線索等考量,原則上不得作為新聞資料發布;另應著重於偵破案件對於社會之價值,避免陳述過多犯罪行為細節及被害人遭侵害狀況,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治安不佳之感受。
三、 針對107年上半年違失案件查處檢討,本部警政署已於107年9月13日公布於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https://www.npa.gov.tw)。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究責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可供本部警政署之執法人員檢視其執法正當性與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每半年針對查處缺失案件分析,提出檢討報告並公布予各警察機關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582510949016.pdf
三、 本部警政署相關函釋:
(一) 88年10月21日(88)警署刑偵字第93502號函: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如有現場模擬之必要,須注意保密,以保障人權。
(二) 89年5月11日(89)警署刑偵字第7988號函:重申規定期慎重處理偵查刑事案件新聞,以符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三) 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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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針對定期公布違失案件查處檢討報告,本部警政署業依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6月13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該要點第10點第2項明定各警察機關應定期每半年公布於機關官網;另第11點第2項第3款亦明定本部警政署每半年針對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情形進行檢討,並於該署官網公布檢討報告。
108年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統計
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自行檢討查處計21案,並於109年2月24日彙整各該查辦處分情形,撰擬檢討報告公布於機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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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於民國101年6月修正公布,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由法務部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嗣後於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該辦法。儘管有上述法令規範,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時有媒體報導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情事,顯見仍有相關執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二、就新聞媒體揭露案件,本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主動瀏覽及監看新聞媒體等,掌握新聞動向及適時回應,並查看所屬單位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另依前揭要點及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規定,律定新聞發布程序及發言人制度,適時回應媒體詢問或報導議題。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偵辦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查處機制,除接獲民眾陳情或檢舉情形,循業務系統進行列管,交督察單位查處外,並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每日「監看」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主動發掘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發現有疑似違反規定,立即主動查處。
二、另針對近期輿論關注,媒體經常報導警察機關臨檢、追緝歹徒等影片,質疑許多執行公務的影帶,不分案件大小、有無公共利益訴求等,過度或私下提供媒體報導,嚴重侵害人權並造成社會治安混亂之觀感,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4月23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2215號函請各機關於發布刑案新聞時,審慎提供執行攻堅、搜索、逮捕之蒐證畫面予媒體,除特殊重大案件偵破時有須特別對外說明之必要,或其他案件基於預防犯罪、請民眾協助指認或提供線索等考量,原則上不得作為新聞資料發布;另應著重於偵破案件對於社會之價值,避免陳述過多犯罪行為細節及被害人遭侵害狀況,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治安不佳之感受。
三、針對107年上半年違失案件查處檢討,本部警政署已於107年9月13日公布於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https://www.npa.gov.tw)。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究責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可供本部警政署之執法人員檢視其執法正當性與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每半年針對查處缺失案件分析,提出檢討報告並公布予各警察機關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http://www.stba.org.tw/download/news/1020717-2.pdf
三、 本部警政署相關函釋:
(一) 88年10月21日(88)警署刑偵字第93502號函: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如有現場模擬之必要,須注意保密,以保障人權。
(二) 89年5月11日(89)警署刑偵字第7988號函:重申規定期慎重處理偵查刑事案件新聞,以符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三) 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進度回報
108-06-13
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針對定期公布違失案件查處檢討報告,本部警政署業依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6月13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該要點第10點第2項明定各警察機關應定期每半年公布於機關官網;另第11點第2項第3款亦明定本部警政署每半年針對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情形進行檢討,並於該署官網公布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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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於民國101年6月修正公布,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由法務部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嗣後於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該辦法。儘管有上述法令規範,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時有媒體報導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情事,顯見仍有相關執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二、就新聞媒體揭露案件,本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主動瀏覽及監看新聞媒體等,掌握新聞動向及適時回應,並查看所屬單位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另依前揭要點及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規定,律定新聞發布程序及發言人制度,適時回應媒體詢問或報導議題。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偵辦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查處機制,除接獲民眾陳情或檢舉情形,循業務系統進行列管,交督察單位查處外,並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每日「監看」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主動發掘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發現有疑似違反規定,立即主動查處。
二、 另針對近期輿論關注,媒體經常報導警察機關臨檢、追緝歹徒等影片,質疑許多執行公務的影帶,不分案件大小、有無公共利益訴求等,過度或私下提供媒體報導,嚴重侵害人權並造成社會治安混亂之觀感,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4月23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2215號函請各機關於發布刑案新聞時,審慎提供執行攻堅、搜索、逮捕之蒐證畫面予媒體,除特殊重大案件偵破時有須特別對外說明之必要,或其他案件基於預防犯罪、請民眾協助指認或提供線索等考量,原則上不得作為新聞資料發布;另應著重於偵破案件對於社會之價值,避免陳述過多犯罪行為細節及被害人遭侵害狀況,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治安不佳之感受。
三、 針對107年上半年違失案件查處檢討,本部警政署已於107年9月13日公布於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https://www.npa.gov.tw)。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究責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可供本部警政署之執法人員檢視其執法正當性與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每半年針對查處缺失案件分析,提出檢討報告並公布予各警察機關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
?id=89136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http://www.stba.org.tw/download/news/10207
17-2.pdf
三、 本部警政署相關函釋:
(一) 88年10月21日(88)警署刑偵字第93502號函: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如有現場模擬之必要,須注意保密,以保障人權。
(二) 89年5月11日(89)警署刑偵字第7988號函:重申規定期慎重處理偵查刑事案件新聞,以符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三) 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進度回報
107-09-13
針對107年上半年違失案件查處檢討,本部警政署已於107年9月13日公布於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https://www.npa.gov.tw),將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定期公布違失案件查處檢討報告。
已完成
決議序號:
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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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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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於民國101年6月修正公布,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由法務部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嗣後於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該辦法。儘管有上述法令規範,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時有媒體報導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情事,顯見仍有相關執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二、就新聞媒體揭露案件,本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主動瀏覽及監看新聞媒體等,掌握新聞動向及適時回應,並查看所屬單位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另依前揭要點及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規定,律定新聞發布程序及發言人制度,適時回應媒體詢問或報導議題。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部警政署針對各警察機關偵辦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查處機制,除接獲民眾陳情或檢舉情形,循業務系統進行列管,交督察單位查處外,並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每日「監看」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主動發掘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一旦發現有疑似違反規定,均立即主動查處,統計103年至107年3月共計交查352件,查屬違反規定案件152件(占交查案件之43.18%),處分人數157人。
二、 對於違失案件要求各警察機關依規定處分,另每半年將查處缺失案件、處分情形及缺失分析,提出檢討報告並公布予各警察機關檢討策進;106年下半年缺失檢討業以107年4月3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1856號函請各警察機關持續落實相關規定並加強監看機制。
三、 另針對近期輿論關注,媒體經常報導警察機關臨檢、追緝歹徒等影片,質疑許多執行公務的影帶,不分案件大小、有無公共利益訴求等,過度或私下提供媒體報導,嚴重侵害人權並造成社會治安混亂之觀感,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4月23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2215號函請各機關於發布刑案新聞時,審慎提供執行攻堅、搜索、逮捕之蒐證畫面予媒體,除特殊重大案件偵破時有須特別對外說明之必要,或其他案件基於預防犯罪、請民眾協助指認或提供線索等考量,原則上不得作為新聞資料發布;另應著重於偵破案件對於社會之價值,避免陳述過多犯罪行為細節及被害人遭侵害狀況,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治安不佳之感受。
四、 次俟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實施成效及就前開辦法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規定具體化後,研議修訂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究責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可供本部警政署之執法人員檢視其執法正當性與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每半年針對查處缺失案件分析,提出檢討報告並公布予各警察機關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http://www.stba.org.tw/download/news/1020717-2.pdf
三、 本部警政署相關函釋:
(一) 88年10月21日(88)警署刑偵字第93502號函: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如有現場模擬之必要,須注意保密,以保障人權。
(二) 89年5月11日(89)警署刑偵字第7988號函:重申規定期慎重處理偵查刑事案件新聞,以符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三) 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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