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說明:
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有所區別。101年5月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f Procedure,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署業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訂頒更具體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該要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遵守之發布新聞機制、不得發布之內容、發布新聞之要件、及監看查處等機制。
二、 治安事故或案件發生,常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媒體競逐報導並要求相關治安機關提供資料就案情回應,惟因現行偵查不公開要求有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等相關資訊、蒐證資料原則上均不得公開或揭露,其涵蓋範圍甚廣,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僅訂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並無就何謂「適度」作法加以規範,因此實務機關常在案件相關影音資料的提供上造成拿捏困擾。
三、 目前本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發布新聞資料,對外提供資料之要求,係透過函示補充要求,應對相貌、帳冊姓名個資等作去識別化處理適當剪輯節錄,不得未經剪輯即提供媒體報導等方式辦理;另為強化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應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將該辦法規定之發布要件與本部警政署有關之補充函示要求予以表格化,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於107年8月1日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未落實使用者,視為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依會議決議,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