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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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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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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各司法警察機關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被告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然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必要之資訊,亦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係保障被告訴訟權益正當行使所必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憲法所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實現。但為維護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以避免偵查中應秘密之事項洩露,致影響偵查效率,以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也非常重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與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的資訊獲取權之間,兩者應如何折衷取捨與平衡調和,自應審慎檢討評估。
評估與對策
為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司法院於107年6月27日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諮詢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就該辦法之修正周諮各界意見,經初步彙整並研擬修正意見後,分別於107年6月6日、9月12日、11月15日及11月22日與行政院就該辦法之修正進行協商,並達成結論,經彙整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上開草案經司法院會銜行政院後,已於108年3月15日發布,並送立法院備查,嗣於同年6月15日生效施行。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6-27
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諮詢會議。
107-11-22
107年6月6日、9月12日、11月15日及11月22日與行政院進行協商會議。
108-03-15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發布,並函送立法院備查
108-06-15
生效施行。
決議序號: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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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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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各司法警察機關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被告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然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必要之資訊,亦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係保障被告訴訟權益正當行使所必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憲法所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實現。但為維護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以避免偵查中應秘密之事項洩露,致影響偵查效率,以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也非常重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與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的資訊獲取權之間,兩者應如何折衷取捨與平衡調和,自應審慎檢討評估。
評估與對策
為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司法院於107年6月27日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諮詢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就該辦法之修正周諮各界意見,經初步彙整並研擬修正意見後,分別於107年6月6日、9月12日、11月15日及11月22日與行政院就該辦法之修正進行協商,並達成結論,經彙整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上開草案經司法院會銜行政院後,已於108年3月15日發布,並送立法院備查,嗣於同年6月15日生效施行。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6-27
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諮詢會議。
107-11-22
107年6月6日、9月12日、11月15日及11月22日與行政院進行協商會議。
108-03-15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發布,並函送立法院備查
108-06-15
生效施行。
決議序號: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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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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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各司法警察機關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被告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然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必要之資訊,亦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係保障被告訴訟權益正當行使所必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憲法所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實現。但為維護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以避免偵查中應秘密之事項洩露,致影響偵查效率,以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也非常重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與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的資訊獲取權之間,兩者應如何折衷取捨與平衡調和,自應審慎檢討評估。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前與行政院於107年6月6日、9月12日、11月15日及11月22日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修正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商結論。司法院刻正辦理法規草案預告,將儘速會銜行政院發布,並送立法院備查。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將儘速會銜行政院發布,並送立法院備查。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6-27
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諮詢會議。
107-11-22
107年6月6日、9月12日、11月15日及11月22日與行政院進行協商會議。
決議序號: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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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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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各司法警察機關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被告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然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必要之資訊,亦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係保障被告訴訟權益正當行使所必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憲法所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實現。但為維護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以避免偵查中應秘密之事項洩露,致影響偵查效率,以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也非常重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與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的資訊獲取權之間,兩者應如何折衷取捨與平衡調和,自應審慎檢討評估。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於107年6月27日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諮詢會議,邀請審、檢、辯、學等相關機關代表與會,就本決議事項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俾集思廣益,供司法院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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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6-27
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諮詢會議。
決議序號: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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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各司法警察機關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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