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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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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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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刑事訴訟法中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關乎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上權益,亦與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息息相關,但該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一直未能有效落實。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的情事,仍未曾稍減,顯有相關執法人員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的問題。而這些案件細節,在經過媒體或網路的大幅報導、甚至加油添醋,往往產生誤導案件偵查方向、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二度傷害犯罪被害人等的嚴重後果。長期而言,也對國家刑罰權的有效及正確行使造成嚴重打擊,尤其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以上部分引用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及張文貞委員聯合提案內容】
評估與對策
一、就本部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研擬強化行政監督責任與機關責任:
(一)加強首長督導責任:各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均應將偵查不公開列為常態性業務,並應指定檢察機關之(襄閱)主任檢察官、調查及廉政機關副首長專責督導。
(二)主動調查:案件偵查中,如有發生媒體報導或外界傳述不得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內容時,除負責偵辦之檢察署、調查或廉政機關應即時為必要調查外,轄區之上級檢察署檢察首長亦應主動派員追查消息來源及何人、何單位、由何管道外洩。
(三)連帶究責:如機關所屬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除追究行為人刑事與行政責任外,並視個案情節追究該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必要之行政責任,做為個人考績、陞遷之重要參考,並列為機關或單位年度績效考評之依據。
二、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洩漏偵查秘密者,持續進行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究責。
(一)近5年檢察機關偵辦洩漏偵查秘密之刑事案件情形:統計102年4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各檢察機關偵辦洩漏偵查秘密案件,偵查終結認有犯罪嫌疑者共60件、被告人數為74人。74名被告中,所屬機關為檢察機關者為5人;警察機關43人;調查機關5人;海巡機關2人;廉政機關1人;律師4人;無偵查職務之其他公務員4人;其他身分者10人。
(二)本部所屬機關人員因洩漏偵查秘密而受行政究責情形:統計102年4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本部所屬機關人員因洩漏偵查秘密而受行政究責者,共計9件10人。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 https://mojlaw.moj.gov.tw/NewsContent.aspx?id=7225
本部調查局:
一.本部調查局為落實執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宣導,自107年4月份起結合本局督察處及資通安全處赴本局30個外勤處站,實施政風聯合宣導,讓同仁瞭解並熟稔各項法紀規定,並要求同仁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以避免造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隱私等權益受侵害。
二.本部調查局為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之教育訓練,向每位同仁宣導違反相關規定所應負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自108年4月起迄同年6月底止,由政風室、督察處、資通安全處及廉政處赴本局30個外勤處站實施聯合宣導,截至108年5月20日止,已向其中21個外勤處站實施宣導。
三.若遇調查局同仁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部地查局政風室將積極嚴查,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絕不姑息護短。
四.本部調查局尚無新增違反偵查不公開行政查處個案。
本部廉政署:
一.本部署廉政已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並自108年6月15日生效,將「案件發言人機制」、「建置禁止採訪區」及「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督導小組運作」等重要事項,妥適規劃納入規範,以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本署108年度上半年辦理偵查不公開教育訓練共計4場,本署全體肅貪人員、借調之政風機關(構)人員計230人次參訓,下半年度於108年10月間針對於本署借調之政風機關(構)約22名,實施偵查不公開教育訓練完畢。
三.本部廉政署已規劃依旨揭要點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就當季媒體報導與本署刑事案件相關之新聞加以檢討,或審議肅貪組或各地區調查組提交違反偵查不公開調查報告,另規劃於本署網站成立「偵查不公開專區」,相關之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定期公布數據於本署網站。
四.如遇本署或借調之人員有擅自公開、揭露偵查程序、內容與所得心證,本部廉政署積極嚴查並依相關法規處理,以強化辦案紀律,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五.本署已依上開要點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業於108年11月28日召開完竣,會中就當季媒體報導本署偵查中案件新聞進行檢討計2案,尚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情事,並決議每半年公布本小組執行狀況。
六.本署業於109年1月16日刊登檢討小組執行情形資料於本署網站,提供民眾參閱。並於109 年3 月23 日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第2次會議,經提會檢討1 則媒體報導案例,尚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之情形。
進度回報
107-02-26
函頒「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
107-09-12
107年9月12日、10月19日、11月2日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關於偵查不公開事宜」會議。
107-10-12
107年10月12日、10月29日本部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會議。
107-11-22
107年11月22日、11月15日、11月2日、10月19日、9月12日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修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會議。
107-11-30
司法院、行政院二院協商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條文草擬完成。
107-12-26
司法院函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至行政院會銜。
108-01-15
最高檢察署召開「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修正作業會議。
108-04-03
本部於108年3月4日、3月21日、3月26日及4月3日舉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講習會。
108-04-25
臺灣高等檢察署舉行研商有關「檢察機關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禁制區」是否採取一致性或因地制宜之作法會議。
108-06-15
108年5月7日出席行政院召開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研商會議。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6月15日施行。
108-06-26
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修正,本部於108年6月26日訂頒修正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部分規定,以督促所屬加強落實偵查不公開。
108-09-20
108年9月18至20日本部舉辦「108年度檢察機關發言人研習會」。
108-11-21
108年8月2日、11月21日出席行政院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施行檢討會議(第1、2次)。
109-04-20
109年4月20日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施行檢討會議(第3次)。
109-10-14
本部於109年9月28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廣納司改意見。
109-12-11
109年12月3日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施行檢討會議(第4次)。
決議序號: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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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刑事訴訟法中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關乎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上權益,亦與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息息相關,但該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一直未能有效落實。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的情事,仍未曾稍減,顯有相關執法人員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的問題。而這些案件細節,在經過媒體或網路的大幅報導、甚至加油添醋,往往產生誤導案件偵查方向、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二度傷害犯罪被害人等的嚴重後果。長期而言,也對國家刑罰權的有效及正確行使造成嚴重打擊,尤其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以上部分引用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及張文貞委員聯合提案內容】
評估與對策
研擬強化行政監督責任與機關責任:如機關所屬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除追究行為人責任外,另視個案情節,連帶追究主管之監督責任及機關責任。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2-12
研議「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草案中。
107-02-26
法務部函頒「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