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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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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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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調查局】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且本局為杜絕同仁蓄意或無心刺探、收集公務機密,並嚴防洩密情事與包庇他人犯罪行為之發生,於102年8月22日訂定:「防範本局人員涉及刺探、收集公務機密及包庇他人犯罪等不當行為之因應措施」,就本局人員刺探、收集公務機密等不當行為加以明文定義及重申相關處理程序,並安排每年赴各外勤處站聯合宣導,以防制違法情事之發生。
評估與對策
本局認同決議及對策說明如下:
一、「偵查不公開原則」其主要內涵,其一係偵查程序不公開即禁止公開偵查之過程與偵查之行為,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其二係偵查內容之不公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未經正式起訴、審判程序即公布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資訊,對未經定罪之犯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且偵查程序之資訊若經公開,亦將造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以外人員之名譽及隱私等權益之侵害,故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執法人員,應依規定予以究責。
二、本局未來行政措施如下:
(一)加強宣導、落實執行。
(二)關懷同仁、提昇內控。
(三)落實稽核、強化督導。
預估期程
長期
一、調查局為落實執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宣導,自107年4月份起結合本局督察處及資通安全處赴本局30個外勤處站,實施政風聯合宣導,讓同仁瞭解並熟稔各項法紀規定,並要求同仁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以避免造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隱私等權益受侵害。
二、調查局為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之教育訓練,向每位同仁宣導違反相關規定所應負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自108年4月起迄同年6月底止,由政風室、督察處、資通安全處及廉政處赴本局30個外勤處站實施聯合宣導,截至108年5月20日止,已向其中21個外勤處站實施宣導。
三、若遇調查局同仁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局政風室將積極嚴查,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絕不姑息護短。
四、本局尚無新增違反偵查不公開行政查處個案。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月
法務部調查局為落實執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宣導,自107年4月份起結合本局督察處及資通安全處赴本局30個外勤處站,實施政風聯合宣導,讓同仁瞭解並熟稔各項法紀規定,並要求同仁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以避免造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隱私等權益受侵害。
108-01-01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配合協助調查局廉政處於108年度將「偵查不公開原則」加入聯合宣導。
108-04-01
自108年4月份至6月份,派員分赴30個外勤處站,宣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相關內容,俾利本局同仁確實瞭解該辦法應注意事項。
108-05-20
截至108年5月20日止,已向其中21個外勤處站實施宣導。
108-09
本局落實辦理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之責任追究,於106年1月、108年5月、108年11月分別將3件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報請法務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別於108年5月、9月及109年2月判決行為人休職2年、休職6個月及休職2年確定。
110-04-09
本局109年無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
111-01-14
本局110年無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
決議序號: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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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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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調查局】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問題與背景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且本局為杜絕同仁蓄意或無心刺探、收集公務機密,並嚴防洩密情事與包庇他人犯罪行為之發生,於102年8月22日訂定:「防範本局人員涉及刺探、收集公務機密及包庇他人犯罪等不當行為之因應措施」,就本局人員刺探、收集公務機密等不當行為加以明文定義及重申相關處理程序,並安排每年赴各外勤處站聯合宣導,以防制違法情事之發生。
評估與對策
本局認同決議及對策說明如下:
一、「偵查不公開原則」其主要內涵,其一係偵查程序不公開即禁止公開偵查之過程與偵查之行為,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其二係偵查內容之不公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未經正式起訴、審判程序即公布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資訊,對未經定罪之犯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且偵查程序之資訊若經公開,亦將造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以外人員之名譽及隱私等權益之侵害,故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執法人員,應依規定予以究責。
二、本局未來行政措施如下:
(一)加強宣導、落實執行。
(二)關懷同仁、提昇內控。
(三)落實稽核、強化督導。
預估期程
長期
一、調查局為落實執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宣導,自107年4月份起結合本局督察處及資通安全處赴本局30個外勤處站,實施政風聯合宣導,讓同仁瞭解並熟稔各項法紀規定,並要求同仁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以避免造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隱私等權益受侵害。
二、調查局政風室配合協助本局廉政處於108年度將「偵查不公開原則」加入聯合宣導,自108年4月份至6月份,派員分赴30個外勤處站,宣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相關內容,俾利本局同仁確實瞭解該辦法應注意事項。
三、若遇調查局同仁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局政風室將積極嚴查,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絕不姑息護短。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月
法務部調查局為落實執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宣導,自107年4月份起結合本局督察處及資通安全處赴本局30個外勤處站,實施政風聯合宣導,讓同仁瞭解並熟稔各項法紀規定,並要求同仁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以避免造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隱私等權益受侵害。
108-01-01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配合協助調查局廉政處於108年度將「偵查不公開原則」加入聯合宣導。
108-04-01
自108年4月份至6月份,派員分赴30個外勤處站,宣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相關內容,俾利本局同仁確實瞭解該辦法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