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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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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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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刑事訴訟法中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關乎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上權益,亦與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息息相關,但該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一直未能有效落實。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的情事,仍未曾稍減,顯有相關執法人員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的問題。而這些案件細節,在經過媒體或網路的大幅報導、甚至加油添醋,往往產生誤導案件偵查方向、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二度傷害犯罪被害人等的嚴重後果。長期而言,也對國家刑罰權的有效及正確行使造成嚴重打擊,尤其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以上部分引用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及張文貞委員聯合提案內容】
評估與對策
破除對於檢察官必須辦大案或有媒體曝光度才能升任主任檢察官之迷思,一審主任檢察官產生,改以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修正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已更名「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由本部造具符合遴任資格人員之名冊,並附註其年資、期別、職務評定(考績)、辦案成績、工作表現、學識、品德及個人遷調意願等事項,提請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審議。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就其所屬檢察署符合第一點所定遴任資格且志願遷調之檢察官,辦理票選,並由該署檢察長就票選推薦名單徵詢該署主任檢察官加註意見後,密送本部檢察司彙整。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部長得自第一項符合遴任資格人員名冊,提出擬派職缺至多三人之人選,併同前項名單,提請檢審會審議。
第二項之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票選方式由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官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之。
檢審會審議時,不受第二項票選票數高低順序之拘束。」
本部調查局:
一.本部調查局辦理人員陞遷時,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 規定以及資績並重等原則辦理,並參考本局政風室、督察處之紀律查處紀錄等資料作拔擢陞遷之綜合參考,嚴格檢視候選人員之品操及執行司法調查工作之程序正義,絕未以當事人處理案件之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依據。
二.本部調查局人事陞遷作業並無設定特定辦理期程,遇有陞遷案(包括司改總結會議之前及之後)皆依上開原則辦理,辦理迄今均將落實人權保障等情形作為本局擇優陞遷之依據,未來亦賡續辦理。
本部廉政署:
一.人事遷調(含陞遷)係依「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政風人員陞任評分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其評分標準有學歷考試、年資與考績獎懲、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訓練及進修、語言能力、工作績效、領導能力等項目,為綜合評量。
二.依本部廉政署訂定之「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第12點明定「本署肅貪組、各地區調查組及偵查中提供協助之政風機關(構),不得將偵查案件之媒體曝光度,作為個人績效考評、陞遷之依據」,有關機關單位內人員陞遷,係依政風人員陞任甄審相關規定進行全面性考評,絕無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之情,並於將來納入遵守偵查不公開於人權保障之成效。
進度回報
106-08-01
106年度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由各地檢署以檢察官會議決定票選辦法,辦理票選後推薦。
106-10-30
於106年10月底、11月初辦理分區座談,蒐集各方意見。
107-03-26
修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已更名「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規定,自107年3月26日生效。
107-10-12
107年10月12日、10月29日本部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研修會議。
107-11-22
107年11月22日、11月15日、11月2日、10月19日、9月12日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修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會議。並已將「不得將偵查案件之媒體曝光度,作為績效考評之依據」列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法中。
107-11-30
司法院、行政院二院協商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條文草擬完成。
107-12-26
司法院函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至行政院會銜。
108-01-15
最高檢察署召開「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修正作業會議。
108-04-03
本部於108年3月4日、3月21日、3月26日及4月3日舉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講習會。
108-04-25
臺灣高等檢察署舉行研商有關「檢察機關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禁制區」是否採取一致性或因地制宜之作法會議。
108-06-15
108年5月7日出席行政院召開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研商會議。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6月15日施行。
108-06-26
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修正,本部於108年6月26日訂頒修正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部分規定,以督促所屬加強落實偵查不公開。
108-09-20
108年9月18至20日本部舉辦「108年度檢察機關發言人研習會」。
108-11-21
108年8月2日、11月21日出席行政院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施行檢討會議。
109-10-14
本部於109年9月28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廣納司改意見。
決議序號: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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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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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刑事訴訟法中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關乎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上權益,亦與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息息相關,但該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一直未能有效落實。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的情事,仍未曾稍減,顯有相關執法人員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的問題。而這些案件細節,在經過媒體或網路的大幅報導、甚至加油添醋,往往產生誤導案件偵查方向、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二度傷害犯罪被害人等的嚴重後果。長期而言,也對國家刑罰權的有效及正確行使造成嚴重打擊,尤其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以上部分引用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及張文貞委員聯合提案內容】
評估與對策
破除對於檢察官必須辦大案或有媒體曝光度才能升任主任檢察官之迷思,一審主任檢察官產生,改以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修正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
(第1項)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由本部造具符合遴任資格人員之名冊,並附註其年資、期別、職務評定(考績)、辦案成績、工作表現、學識、品德及個人遷調意願等事項,提請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審議。
(第2項)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就其所屬檢察署符合第一點所定遴任資格且志願遷調之檢察官,辦理票選,並由該署檢察長就票選推薦名單徵詢該署主任檢察官加註意見後,密送本部檢察司彙整。
(第3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部長得自第一項符合遴任資格人員名冊,提出擬派職缺至多三人之人選,併同前項名單,提請檢審會審議。
(第4項)第二項之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票選方式由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官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5項)檢審會審議時,不受第二項票選票數高低順序之拘束。」
進度回報
106年度
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由各地檢署以檢察官會議決定票選辦法,辦理票選後推薦。
106-10月底
106年10月底、11月初辦理分區座談,蒐集各方意見。
107-03-26
修正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規定,自107年3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