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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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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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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一、問題說明:
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有所區別。101年5月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f Procedure,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
貳、背景說明:
本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本署訂頒「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一、評估:重大案件發生,常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媒體競逐報導並要求相關治安機關提供資料就案情回應,惟因現行偵查不公開要求有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等相關資訊、蒐證資料原則上均不得公開或揭露,其涵蓋範圍甚廣,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僅訂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並無就何謂「適度」作法加以規範,因此實務機關常在案件相關影音資料的提供上造成拿捏困擾。
二、對策:本署擬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訂頒更具體之「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律定各海巡機關應遵守之發布新聞機制、不得發布之內容、發布新聞之要件、及監看查處等機制。
預估期程
近期
依司法院會銜行政院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成效及修訂研擬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依此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8-06-11修頒「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明訂應遵守偵查不公開辦法、個案受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得公開揭露或發布新聞、應劃定採訪禁制區等相關規定。
完成
決議序號: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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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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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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