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有所區別。101年5月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f Procedure,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署業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訂頒更具體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該要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遵守之發布新聞機制、不得發布之內容、發布新聞之要件、及監看查處等機制。
二、 治安事故或案件發生,常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媒體競逐報導並要求相關治安機關提供資料就案情回應,惟因現行偵查不公開要求有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等相關資訊、蒐證資料原則上均不得公開或揭露,其涵蓋範圍甚廣,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僅訂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並無就何謂「適度」作法加以規範,因此實務機關常在案件相關影音資料的提供上造成拿捏困擾。
三、 目前本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發布新聞資料,對外提供資料之要求,係透過函示補充要求,應對相貌、帳冊姓名個資等作去識別化處理適當剪輯節錄,不得未經剪輯即提供媒體報導等方式辦理;另為強化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應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將該辦法規定之發布要件與本部警政署有關之補充函示要求予以表格化,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於107年8月1日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未落實使用者,視為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依會議決議,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8-01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8月1日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
108-06-13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上位規範修正,本部警政署業於108年6月13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108年警察機關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辦理教育訓練如下:
(一)全國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
於108年3月29日本部警政署署務會報,邀請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向各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闡述偵查不公開理念及辦法修定重點專題演講(全國警察機關同步視訊連線)。
(二)各警察機關發言人、業務單位及偵查隊主管(副主管):
1、本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於108年4月23日、24日分4梯次針對各警察局或總隊發言人32人、分局或大隊發言人189人、各機關公關及刑事業務幹部及窗口144人、偵查隊隊長及副隊長427人,合計792人實施專業訓練。
2、課程安排每梯次訓練3小時,課程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重點」、「發布刑案新聞案例分析與檢討」及「媒體應對與輿情處理」。
(三)全國員警:
依照本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由各警察機關針對所屬員警對偵查不公開規定與刑案新聞處理之認識,辦理2小時以上教育訓練,於108年6月10日前完成所屬教育訓練。
108-12-24109年警察實務常年訓練學科講習必訓課程
有關偵查不公開新法修正重點及缺失案例檢討,本部警政署將其納入「109年警察實務常年訓練學科講習必訓課程」,相關課程資料於108年12月24日上掛於本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供各警察機關下載及對所屬員警施教,以持續強化員警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與落實。
109年持續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要求
於109年7月13日、14日分兩梯次辦理「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召集各警察機關公關單位主管、刑事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及業務人員、分局新聞發言人、分局偵查隊隊長及副隊長等合計383人,規劃「法令規範暨實務案例研討」及「刑案新聞處理應注意事項與缺失檢討」課程,持續強化警察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與落實。
111年持續辦理教育訓練
依照本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111年4月11日採線上視訊講習方式辦理完竣,合計861人實施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14-3-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有所區別。101年5月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f Procedure,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署業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訂頒更具體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該要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遵守之發布新聞機制、不得發布之內容、發布新聞之要件、及監看查處等機制。
二、 治安事故或案件發生,常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媒體競逐報導並要求相關治安機關提供資料就案情回應,惟因現行偵查不公開要求有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等相關資訊、蒐證資料原則上均不得公開或揭露,其涵蓋範圍甚廣,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僅訂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並無就何謂「適度」作法加以規範,因此實務機關常在案件相關影音資料的提供上造成拿捏困擾。
三、 目前本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發布新聞資料,對外提供資料之要求,係透過函示補充要求,應對相貌、帳冊姓名個資等作去識別化處理適當剪輯節錄,不得未經剪輯即提供媒體報導等方式辦理;另為強化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應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將該辦法規定之發布要件與本部警政署有關之補充函示要求予以表格化,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於107年8月1日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未落實使用者,視為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依會議決議,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8-01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8月1日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
108-06-13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上位規範修正,本部警政署業於108年6月13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108年警察機關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辦理教育訓練如下:
(一)全國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
於108年3月29日本部警政署署務會報,邀請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向各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闡述偵查不公開理念及辦法修定重點專題演講(全國警察機關同步視訊連線)。
(二)各警察機關發言人、業務單位及偵查隊主管(副主管):
1、本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於108年4月23日、24日分4梯次針對各警察局或總隊發言人32人、分局或大隊發言人189人、各機關公關及刑事業務幹部及窗口144人、偵查隊隊長及副隊長427人,合計792人實施專業訓練。
2、課程安排每梯次訓練3小時,課程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重點」、「發布刑案新聞案例分析與檢討」及「媒體應對與輿情處理」。
(三)全國員警:
依照本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由各警察機關針對所屬員警對偵查不公開規定與刑案新聞處理之認識,辦理2小時以上教育訓練,於108年6月10日前完成所屬教育訓練。
108-12-24109年警察實務常年訓練學科講習必訓課程
有關偵查不公開新法修正重點及缺失案例檢討,本部警政署將其納入「109年警察實務常年訓練學科講習必訓課程」,相關課程資料於108年12月24日上掛於本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供各警察機關下載及對所屬員警施教,以持續強化員警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與落實。
109年持續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要求
於109年7月13日、14日分兩梯次辦理「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召集各警察機關公關單位主管、刑事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及業務人員、分局新聞發言人、分局偵查隊隊長及副隊長等合計383人,規劃「法令規範暨實務案例研討」及「刑案新聞處理應注意事項與缺失檢討」課程,持續強化警察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與落實。
決議序號:14-3-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有所區別。101年5月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f Procedure,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署業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訂頒更具體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該要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遵守之發布新聞機制、不得發布之內容、發布新聞之要件、及監看查處等機制。
二、 治安事故或案件發生,常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媒體競逐報導並要求相關治安機關提供資料就案情回應,惟因現行偵查不公開要求有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等相關資訊、蒐證資料原則上均不得公開或揭露,其涵蓋範圍甚廣,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僅訂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並無就何謂「適度」作法加以規範,因此實務機關常在案件相關影音資料的提供上造成拿捏困擾。
三、 目前本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發布新聞資料,對外提供資料之要求,係透過函示補充要求,應對相貌、帳冊姓名個資等作去識別化處理適當剪輯節錄,不得未經剪輯即提供媒體報導等方式辦理;另為強化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應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將該辦法規定之發布要件與本部警政署有關之補充函示要求予以表格化,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於107年8月1日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未落實使用者,視為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依會議決議,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8-01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8月1日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
108-06-13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上位規範修正,本部警政署業於108年6月13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108年警察機關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辦理教育訓練如下:
(一)全國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
於108年3月29日本部警政署署務會報,邀請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向各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闡述偵查不公開理念及辦法修定重點專題演講(全國警察機關同步視訊連線)。
(二)各警察機關發言人、業務單位及偵查隊主管(副主管):
1、本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於108年4月23日、24日分4梯次針對各警察局或總隊發言人32人、分局或大隊發言人189人、各機關公關及刑事業務幹部及窗口144人、偵查隊隊長及副隊長427人,合計792人實施專業訓練。
2、課程安排每梯次訓練3小時,課程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重點」、「發布刑案新聞案例分析與檢討」及「媒體應對與輿情處理」。
(三)全國員警:
依照本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由各警察機關針對所屬員警對偵查不公開規定與刑案新聞處理之認識,辦理2小時以上教育訓練,於108年6月10日前完成所屬教育訓練。
108-12-24109年警察實務常年訓練學科講習必訓課程
有關偵查不公開新法修正重點及缺失案例檢討,本部警政署將其納入「109年警察實務常年訓練學科講習必訓課程」,相關課程資料於108年12月24日上掛於本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供各警察機關下載及對所屬員警施教,以持續強化員警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與落實。
決議序號:14-3-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有所區別。101年5月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f Procedure,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署業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訂頒更具體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該要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遵守之發布新聞機制、不得發布之內容、發布新聞之要件、及監看查處等機制。
二、 治安事故或案件發生,常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媒體競逐報導並要求相關治安機關提供資料就案情回應,惟因現行偵查不公開要求有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等相關資訊、蒐證資料原則上均不得公開或揭露,其涵蓋範圍甚廣,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僅訂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並無就何謂「適度」作法加以規範,因此實務機關常在案件相關影音資料的提供上造成拿捏困擾。
三、 目前本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發布新聞資料,對外提供資料之要求,係透過函示補充要求,應對相貌、帳冊姓名個資等作去識別化處理適當剪輯節錄,不得未經剪輯即提供媒體報導等方式辦理;另為強化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應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將該辦法規定之發布要件與本部警政署有關之補充函示要求予以表格化,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於107年8月1日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未落實使用者,視為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依會議決議,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8-01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8月1日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
108-06-13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上位規範修正,本部警政署業於108年6月13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108年警察機關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辦理教育訓練如下:
(一)全國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
於108年3月29日本部警政署署務會報,邀請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向各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闡述偵查不公開理念及辦法修定重點專題演講(全國警察機關同步視訊連線)。
(二)各警察機關發言人、業務單位及偵查隊主管(副主管):
1、本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於108年4月23日、24日分4梯次針對各警察局或總隊發言人32人、分局或大隊發言人189人、各機關公關及刑事業務幹部及窗口144人、偵查隊隊長及副隊長427人,合計792人實施專業訓練。
2、課程安排每梯次訓練3小時,課程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重點」、「發布刑案新聞案例分析與檢討」及「媒體應對與輿情處理」。
(三)全國員警:
依照本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刑案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專業講習」訓練計畫,由各警察機關針對所屬員警對偵查不公開規定與刑案新聞處理之認識,辦理2小時以上教育訓練,於108年6月10日前完成所屬教育訓練。
決議序號:14-3-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有所區別。101年5月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f Procedure,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本署業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訂頒更具體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該要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遵守之發布新聞機制、不得發布之內容、發布新聞之要件、及監看查處等機制。
二、治安事故或案件發生,常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媒體競逐報導並要求相關治安機關提供資料就案情回應,惟因現行偵查不公開要求有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等相關資訊、蒐證資料原則上均不得公開或揭露,其涵蓋範圍甚廣,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僅訂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並無就何謂「適度」作法加以規範,因此實務機關常在案件相關影音資料的提供上造成拿捏困擾。
三、目前本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發布新聞資料,對外提供資料之要求,係透過函示補充要求,應對相貌、帳冊姓名個資等作去識別化處理適當剪輯節錄,不得未經剪輯即提供媒體報導等方式辦理;另為強化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應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將該辦法規定之發布要件與本部警政署有關之補充函示要求予以表格化,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於107年8月1日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未落實使用者,視為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依會議決議,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成效及修訂研擬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依此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8-01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8月1日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另將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上位規範修訂後,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持續努力
決議序號:14-3-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其具體的實施與作法,往往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也會因為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有所區別。101年5月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f Procedure,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例如,凶案現場地址?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及其家屬的人別及相關資訊?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本署業依據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訂頒更具體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該要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遵守之發布新聞機制、不得發布之內容、發布新聞之要件、及監看查處等機制。
二、 治安事故或案件發生,常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媒體競逐報導並要求相關治安機關提供資料就案情回應,惟因現行偵查不公開要求有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等相關資訊、蒐證資料原則上均不得公開或揭露,其涵蓋範圍甚廣,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僅訂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並無就何謂「適度」作法加以規範,因此實務機關常在案件相關影音資料的提供上造成拿捏困擾。
三、 目前本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發布新聞資料,對外提供資料之要求,係透過函示補充要求,應對相貌、帳冊姓名個資等作去識別化處理適當剪輯節錄,不得未經剪輯即提供媒體報導等方式辦理;另為強化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應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將該辦法規定之發布要件與本部警政署有關之補充函示要求予以表格化,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於107年8月1日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未落實使用者,視為未依規定程序發布。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依會議決議,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俟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實施成效及修訂研擬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依此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8-01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8月1日制訂「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刑案新聞檢核表」函發各警察機關,應於發布新聞前,先由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刑事、公關)及主官共同對發布要件與發布內容實施檢核。另將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上位規範修訂後,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持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