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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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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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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近年來媒體對犯罪事件調查、偵查及審判過程之不當、違法報導,時有所見;許多報導甚至對案件細節、當事人或關係人身分任意不當揭露,致誤導案件偵查或審判,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權,同時造成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二次傷害。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俟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實施成效及就前開辦法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規定具體化後,研議修訂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貳、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全面要求管制媒體進入辦公區域,因受理民眾報案及陳情,為警察勤務處所重點工作項目,基於對外開放、為民服務之目的及便利性,難以積極禁止人民進入勤務處所,為兼顧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尋求警方服務之權益,目前朝落實卷證保管、律定發言人制度及加強媒體溝通方向辦理。
二、 本部警政署於106年12月26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再次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前揭「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加強媒體溝通」等作為,並由該署持續加強監看及督導。
三、 本部警政署為研議「增訂應劃設採訪禁制區及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部分,業於107年3月31日邀集實務警察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具體作法如下,並將納入「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規範:
(一)案件現場
現場處理員警對於刑案現場有媒體到場關注時,應於適當地點進行管制,劃設採訪禁制區。
(二)案件偵辦中
偵辦單位辦公區域或實施偵詢調查處所將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進出,另如有發布新聞必要將指定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
(三)刑事單位
因刑事警察單位以偵辦刑案為主,辦公區域案件卷資多涉及案情,爲防止案情洩露,警察刑事單位辦公區域將管制,不得任由無關之人任意進入走動,遇洽公或訪客應通知有關人員處理或引領至交誼空間。
参、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發言人制度,可統一案件發布媒體之內容,並可藉由新聞內容,適時維護合法權益。此外,亦可避免不當揭露案件內容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藉由前揭函釋規定,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加強媒體溝通」等強化作為,兼顧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尋求警方服務之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582510949016.pdf
三、 本部警政署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四、 本部警政署106年12月26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再次要求強化及落實相關作為,並由本部警政署持續加強監看及督導。
進度回報
106-12-26本部警政署業於106年12月26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等作為。
持續努力
108-06-13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針對落實發言人制度及劃定採訪禁制區,於該要點第7點及第8點明文定相關規範,摘要如下:
一、機關新聞發言人及依個案受指定之發言人層級,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機關新聞發言人:原則由警察局(總隊)或警察分局(大隊)之各該機關副主官擔任;機關主官亦得指定適當層級專人擔任。
(二)依個案受指定之發言人:
1.警察局(總隊)原則應指定刑警(大)隊長、副(大)隊長或公關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擔任。
2.警察分局(大隊)原則應指定偵查隊長、副隊長或公關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擔任。
3.遇情況急迫時,得指定偵辦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或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不受前二目限制。但不得指定負責案件偵辦之第一線人員擔任。
二、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應規劃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為避免偵查資訊外洩,下列區域應禁止採訪,並管制無關人員進入:
(一)實施封鎖之刑案現場。
(二)刑事警察勤務機構之辦公區域及進行偵詢或候詢之空間。
(三)偵辦刑案或實施偵詢中之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及各勤務機構。
決議序號: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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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近年來媒體對犯罪事件調查、偵查及審判過程之不當、違法報導,時有所見;許多報導甚至對案件細節、當事人或關係人身分任意不當揭露,致誤導案件偵查或審判,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權,同時造成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二次傷害。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俟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實施成效及就前開辦法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規定具體化後,研議修訂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貳、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全面要求管制媒體進入辦公區域,因受理民眾報案及陳情,為警察勤務處所重點工作項目,基於對外開放、為民服務之目的及便利性,難以積極禁止人民進入勤務處所,為兼顧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尋求警方服務之權益,目前朝落實卷證保管、律定發言人制度及加強媒體溝通方向辦理。
二、本部警政署於106年12月26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再次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前揭「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加強媒體溝通」等作為,並由該署持續加強監看及督導。
三、本部警政署為研議「增訂應劃設採訪禁制區及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部分,業於107年3月31日邀集實務警察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具體作法如下,並將納入「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規範:
(一)案件現場
現場處理員警對於刑案現場有媒體到場關注時,應於適當地點進行管制,劃設採訪禁制區。
(二)案件偵辦中
偵辦單位辦公區域或實施偵詢調查處所將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進出,另如有發布新聞必要將指定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
(三)刑事單位
因刑事警察單位以偵辦刑案為主,辦公區域案件卷資多涉及案情,爲防止案情洩露,警察刑事單位辦公區域將管制,不得任由無關之人任意進入走動,遇洽公或訪客應通知有關人員處理或引領至交誼空間。
参、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發言人制度,可統一案件發布媒體之內容,並可藉由新聞內容,適時維護合法權益。此外,亦可避免不當揭露案件內容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藉由前揭函釋規定,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加強媒體溝通」等強化作為,兼顧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尋求警方服務之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持續辦理
相關資料
一、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二、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http://www.stba.org.tw/download/news/1020717-2.pdf
三、本部警政署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四、本部警政署106年12月26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再次要求強化及落實相關作為,並由本部警政署持續加強監看及督導。
進度回報
106-12-26本部警政署業於106年12月26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等作為。
持續努力
108-06-13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
針對落實發言人制度及劃定採訪禁制區,於該要點第7點及第8點明文定相關規範,摘要如下:
一、機關新聞發言人及依個案受指定之發言人層級,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機關新聞發言人:原則由警察局(總隊)或警察分局(大隊)之各該機關副主官擔任;機關主官亦得指定適當層級專人擔任。
(二)依個案受指定之發言人:
1.警察局(總隊)原則應指定刑警(大)隊長、副(大)隊長或公關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擔任。
2.警察分局(大隊)原則應指定偵查隊長、副隊長或公關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擔任。
3.遇情況急迫時,得指定偵辦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或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不受前二目限制。但不得指定負責案件偵辦之第一線人員擔任。
二、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應規劃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為避免偵查資訊外洩,下列區域應禁止採訪,並管制無關人員進入:
(一)實施封鎖之刑案現場。
(二)刑事警察勤務機構之辦公區域及進行偵詢或候詢之空間。
(三)偵辦刑案或實施偵詢中之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及各勤務機構。
決議序號: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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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近年來媒體對犯罪事件調查、偵查及審判過程之不當、違法報導,時有所見;許多報導甚至對案件細節、當事人或關係人身分任意不當揭露,致誤導案件偵查或審判,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權,同時造成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二次傷害。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俟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實施成效及就前開辦法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規定具體化後,研議修訂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貳、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全面要求管制媒體進入辦公區域,因受理民眾報案及陳情,為警察勤務處所重點工作項目,基於對外開放、為民服務之目的及便利性,難以積極禁止人民進入勤務處所,為兼顧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尋求警方服務之權益,目前朝落實卷證保管、律定發言人制度及加強媒體溝通方向辦理。
二、 本部警政署於106年12月26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再次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前揭「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加強媒體溝通」等作為,並由該署持續加強監看及督導。
三、 本部警政署為研議「增訂應劃設採訪禁制區及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部分,業於107年3月31日邀集實務警察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具體作法如下,並將納入「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規範:
(一)案件現場
現場處理員警對於刑案現場有媒體到場關注時,應於適當地點進行管制,劃設採訪禁制區。
(二)案件偵辦中
偵辦單位辦公區域或實施偵詢調查處所將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進出,另如有發布新聞必要將指定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
(三)刑事單位
因刑事警察單位以偵辦刑案為主,辦公區域案件卷資多涉及案情,爲防止案情洩露,警察刑事單位辦公區域將管制,不得任由無關之人任意進入走動,遇洽公或訪客應通知有關人員處理或引領至交誼空間。

参、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發言人制度,可統一案件發布媒體之內容,並可藉由新聞內容,適時維護合法權益。此外,亦可避免不當揭露案件內容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藉由前揭函釋規定,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加強媒體溝通」等強化作為,兼顧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尋求警方服務之權益。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
?id=89136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http://www.stba.org.tw/download/news/10207
17-2.pdf

三、 本部警政署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四、 本部警政署106年12月26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再次要求強化及落實相關作為,並由本部警政署持續加強監看及督導。
進度回報
106-12-26本部警政署業於106年12月26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等作為。對於劃定採訪採訪禁制區及管制無關人任意進入偵辦單位辦公處所,將俟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訂後,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時,納入規範。
持續努力
決議序號:14-3-3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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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近年來媒體對犯罪事件調查、偵查及審判過程之不當、違法報導,時有所見;許多報導甚至對案件細節、當事人或關係人身分任意不當揭露,致誤導案件偵查或審判,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權,同時造成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二次傷害。
貳、背景說明:
本部警政署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係依照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訂頒「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及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落實辦理偵查不公開,兼顧維護合法權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俟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實施成效及就前開辦法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規定具體化後,研議修訂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貳、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全面要求管制媒體進入辦公區域,因受理民眾報案及陳情,為警察勤務處所重點工作項目,基於對外開放、為民服務之目的及便利性,難以積極禁止人民進入勤務處所,為兼顧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尋求警方服務之權益,目前朝落實卷證保管、律定發言人制度及加強媒體溝通方向辦理。
二、 本部警政署於106年12月26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再次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前揭「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加強媒體溝通」等作為,並由該署持續加強監看及督導。
三、 本部警政署為研議「增訂應劃設採訪禁制區及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部分,業於107年3月31日召開會議研商,並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條文內容適度修正後函請法務部彙辦。
参、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發言人制度,可統一案件發布媒體之內容,並可藉由新聞內容,適時維護合法權益。此外,亦可避免不當揭露案件內容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隱私。本部警政署將持續藉由前揭函釋規定,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加強違規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件卷證保管及適切管制記者在場」、「加強媒體溝通」等強化作為,兼顧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尋求警方服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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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二、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http://www.stba.org.tw/download/news/1020717-2.pdf
三、 本部警政署106年4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2474號函: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查處、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案卷保管及加強媒體溝通。
四、 本部警政署106年12月26日警署刑偵字第1060007577號函:再次要求強化及落實相關作為,並由本部警政署持續加強監看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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