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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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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通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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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
決議內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的問題。包括: 一、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之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二、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 三、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檢討現行相關自律機制及規範,使在第一線工作的媒體相關從業人員,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及界線,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四、建請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或流竄性犯罪等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暨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
問題與背景
一、有關「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等決議事項,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等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攸關國民基本權益且影響深遠。

二、我國新聞自由在亞洲明列前茅: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大法官釋字第364號、509號、678號等解釋,亦肯認國家應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除非有憲法第23條之情形,始得以法律加以限制。因此,我國新聞自由度向來名列亞洲前茅。
(一)無國界記者組織所發布之2017年全球新聞自由指數,我國在180個受評國家中排名第45位,在亞太地區排名僅次於紐西蘭(13)、澳洲(19)等國家,更在日韓之前。
(二)美國自由之家公布2018年度《世界自由度》調查報告,臺灣自由程度得到93分。

三、目前刑事訴訟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針對本議題已有相關條文規範;另在廣電媒體監理上,也透過法規及結構設計等機制,推動媒體自律,同時配合社會監督之他律監督,因此在本議題推動上,如何衡平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之保障,宜透過社會各界的對話討論,研訂具體有效且可行的作法,並調和公共利益。
評估與對策
一、社會各界意見評估:本會綜整1月23日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及3月8日至4月7日在「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蒐集之各界意見後,發現各界對決議事項之意見分歧,決議內容一及決議內容二贊成與反對意見呈現相當比例,決議內容二甚至反對決議者高過贊成者,僅有決議內容三及四共識較高,即加強媒體自律機制與教育訓練,落實案件相關人等之隱私權保護,惟對於加註警語之作法與效果則意見分歧。

二、對策與作為:有鑑於「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等決議事項,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等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攸關國民基本權益且影響深,基於社會各界意見分歧尚無共識,本會擬先針對共識較高之決議內容三及決議內容四,邀集廣電新聞媒體代表、政府主協辦機關開會研商,討論落實可行之作法,以增進新聞媒體司法人權之知能,提升媒體司法新聞之品質。至於標題一與標題二部分,涉及修法、罰款及列入評鑑換照審查依據等,因事關重大,恐高度影響媒體編輯自主及言論自由,宜審慎為之,爰納入長期(兩年以上)規劃,以為周延。
預估期程
決議內容三與決議內容四,期程為中期(一到兩年內)
已完成:
一、召集廣播電視業者檢討自律機制與規範。
二、每年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宣導,以加強從業人員之法規意識,提升司法新聞之品質。
三、建立交流平臺名單,持續深化討論。
四、持續督促廣電業者加強自律並辦理教育訓練。
決議內容一與決議二,期程為長期(兩年以上)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及意見書等資料 。網址: 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60&is_history=0&pages=0&sn_f=38880
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歡迎來開講!」。網址: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23587791-d0e6-42ad-a4f7-aaecfd262f58
三、衛星公會辦理司法新聞教育訓練。網址: http://www.stba.org.tw/news.aspx?id=20190221090246&dd=20190319103201
進度回報
107年1月23日一、召開公聽會:107年1月23日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邀請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法律與傳播學者專家、15個公民團體、傳播業者、廣電新聞頻道等出席,並開放社會大眾報名參與。
已完成

107年3月8日至4月7日二、網路徵集意見:107年3月8日至4月7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刊登決議及討論問題,持續廣泛徵集外界意見,俾充分與社會對話,周延研議具體可行之後續作法。
已完成

107年4月7日起三、外界意見綜整分析:經綜整公聽會及「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蒐集之各界意見後,發現社會各界對決議事項之意見分歧,決議內容一及二贊成與反對意見呈現相當比例,僅有決議內容三及四共識較高,即應加強媒體自律機制與教育訓練,落實案件相關人等之隱私權保護,惟對於加註警語之作法與效果則意見分歧。
已完成

107年6月1日四、協助廣電媒體檢討自律機制:本會107年6月1日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跨部會及廣電新聞媒體座談會,邀請廣播電視新聞頻道、公民團體及相關部會(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參與,協助廣電媒體檢討其自律機制及規範,並落實至第一線之從業人員,提升廣電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已完成

107年至108年五、每年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宣導:本會每年辦理廣播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邀請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參加。例如:
(一)107年10月3日舉辦「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納入「馬不馬?學問大」專題研討課程,參加人數138人,就電視畫面使用馬賽克之時機、作法及相關法規進行對話,以宣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等隱私保護之重要性。
(二)107年分別於花蓮、高雄及臺北共辦理3場次之「廣播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及廣播媒體從業人員參與,共約200人參與,就「本會法令政策及案例宣導」課程教材中,納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等之隱私權保護觀念宣導,加強廣播從業人員之法規意識。
(三)108年9月6日舉辦「偵查不公開和報導查證」講座,邀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偵查不公開專業小組律師擔任主講,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代表進行與談,講座除介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內容外,更透過相關實務新聞報導個案,與廣電業者進行交流討論,實際協助新聞實務工作者瞭解注意司法新聞報導的界線或尺度,以兼顧司法人權及表現自由。 
(四)108年10月2日至3日舉辦「108年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辦理「如何做到『信以為真才播』 話說新聞事實查證的難題」及「處處留意性別與兒少敏感議題」等專題研討,參加人數約140人,向電視業者宣導,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強化媒體製播新聞事實查證及自律機制等觀念。
已完成

107年9月25日六、建立交流平臺名單:為深化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後續討論,加強司法新聞自律機制,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本會請政府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公民團體(媒體觀察基金會等6個團體)及廣電公學會及電視業者等,提供內部推薦專家(講師)與聯絡人名單,作為教育訓練洽邀對象或「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交流討論使用,於107年9月25日將彙整名單函送各單位參考運用。
已完成

108年1月16日及30日七、本會訂定「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電視公(學)會已納入自律規範中:該參考原則於107年12月5日函知相關公學會及各電視事業,經衛星公會及電視學會參照,分別於108年1月16日及30日召開新聞自律委員會修訂納入各該會之自律綱要,完善其事實查證規範,依法辦理及規範落實廣電新聞媒體之責任。
已完成

108年2月18日八、本會召開「強化三律共管,提升新聞品質」座談會,督促廣電媒體強化網路訊息查證措施,維護廣電媒體新聞報導之公信力。
已完成

108年2月20日九、 衛星公會辦理司法新聞教育訓練:衛星公會於108年2月20日針對「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預先審判及新聞事件當事人之隱私保護」等議題,邀請司法學者專家進行深化討論,藉由教育訓練與媒體自律,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已完成

108年十、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查本會108年就廣電媒體侵犯案件相關人等隱私之裁罰,共計2件,因播出足以識別當事人或關係人身分之相關資訊等原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合計處以罰鍰7萬3千元。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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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通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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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
決議內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的問題。包括: 一、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之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二、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 三、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檢討現行相關自律機制及規範,使在第一線工作的媒體相關從業人員,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及界線,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四、建請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或流竄性犯罪等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暨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
問題與背景
一、有關「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等決議事項,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等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攸關國民基本權益且影響深遠。

二、我國新聞自由在亞洲明列前茅: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大法官釋字第364號、509號、678號等解釋,亦肯認國家應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除非有憲法第23條之情形,始得以法律加以限制。因此,我國新聞自由度向來名列亞洲前茅。
(一)無國界記者組織所發布之2017年全球新聞自由指數,我國在180個受評國家中排名第45位,在亞太地區排名僅次於紐西蘭(13)、澳洲(19)等國家,更在日韓之前。
(二)美國自由之家公布2018年度《世界自由度》調查報告,臺灣自由程度得到93分。

三、目前刑事訴訟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針對本議題已有相關條文規範;另在廣電媒體監理上,也透過法規及結構設計等機制,推動媒體自律,同時配合社會監督之他律監督,因此在本議題推動上,如何衡平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之保障,宜透過社會各界的對話討論,研訂具體有效且可行的作法,並調和公共利益。
評估與對策
一、社會各界意見評估:本會綜整1月23日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及3月8日至4月7日在「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蒐集之各界意見後,發現各界對決議事項之意見分歧,決議內容一及決議內容二贊成與反對意見呈現相當比例,決議內容二甚至反對決議者高過贊成者,僅有決議內容三及四共識較高,即加強媒體自律機制與教育訓練,落實案件相關人等之隱私權保護,惟對於加註警語之作法與效果則意見分歧。

二、對策與作為:有鑑於「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等決議事項,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等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攸關國民基本權益且影響深,基於社會各界意見分歧尚無共識,本會擬先針對共識較高之決議內容三及決議內容四,邀集廣電新聞媒體代表、政府主協辦機關開會研商,討論落實可行之作法,以增進新聞媒體司法人權之知能,提升媒體司法新聞之品質。至於標題一與標題二部分,涉及修法、罰款及列入評鑑換照審查依據等,因事關重大,恐高度影響媒體編輯自主及言論自由,宜審慎為之,爰納入長期(兩年以上)規劃,以為周延。
預估期程
決議內容三與決議內容四,期程為中期(一到兩年內)
已完成:
一、召集廣播電視業者檢討自律機制與規範。
二、每年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宣導,以加強從業人員之法規意識,提升司法新聞之品質。
三、建立交流平臺名單,持續深化討論。
決議內容一與決議二,期程為長期(兩年以上)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及意見書等資料 。網址: 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60&is_history=0&pages=0&sn_f=38880
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歡迎來開講!」。網址: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23587791-d0e6-42ad-a4f7-aaecfd262f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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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23日一、召開公聽會:107年1月23日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邀請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法律與傳播學者專家、15個公民團體、傳播業者、廣電新聞頻道等出席,並開放社會大眾報名參與。
已完成

107年3月8日至4月7日二、網路徵集意見:107年3月8日至4月7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刊登決議及討論問題,持續廣泛徵集外界意見,俾充分與社會對話,周延研議具體可行之後續作法。
已完成

107年4月7日起三、外界意見綜整分析:經綜整公聽會及「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蒐集之各界意見後,發現社會各界對決議事項之意見分歧,決議內容一及二贊成與反對意見呈現相當比例,僅有決議內容三及四共識較高,即應加強媒體自律機制與教育訓練,落實案件相關人等之隱私權保護,惟對於加註警語之作法與效果則意見分歧。
已完成

107年6月1日四、協助廣電媒體檢討自律機制:本會107年6月1日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跨部會及廣電新聞媒體座談會,邀請廣播電視新聞頻道、公民團體及相關部會(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參與,協助廣電媒體檢討其自律機制及規範,並落實至第一線之從業人員,提升廣電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已完成

107年五、每年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宣導:本會每年辦理廣播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邀請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參加。例如:
(一)107年10月3日舉辦「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納入「馬不馬?學問大」專題研討課程,參加人數138人,就電視畫面使用馬賽克之時機、作法及相關法規進行對話,以宣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等隱私保護之重要性。
(二)107年分別於花蓮、高雄及臺北共辦理3場次之「廣播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及廣播媒體從業人員參與,共約200人參與,就「本會法令政策及案例宣導」課程教材中,納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等之隱私權保護觀念宣導,加強廣播從業人員之法規意識。
已完成

107年9月25日六、建立交流平臺名單:為深化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後續討論,加強司法新聞自律機制,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本會請政府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公民團體(媒體觀察基金會等6個團體)及廣電公學會及電視業者等,提供內部推薦專家(講師)與聯絡人名單,作為教育訓練洽邀對象或「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交流討論使用,於107年9月25日將彙整名單函送各單位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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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
決議內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的問題。包括: 一、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之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二、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 三、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檢討現行相關自律機制及規範,使在第一線工作的媒體相關從業人員,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及界線,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四、建請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或流竄性犯罪等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暨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
問題與背景
一、有關「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等決議事項,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等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攸關國民基本權益且影響深遠。
二、我國新聞自由在亞洲明列前茅: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大法官釋字第364號、509號、678號等解釋,亦肯認國家應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除非有憲法第23條之情形,始得以法律加以限制。因此,我國新聞自由度向來名列亞洲前茅。
(一)無國界記者組織所發布之2017年全球新聞自由指數,我國在180個受評國家中排名第45位,在亞太地區排名僅次於紐西蘭(13)、澳洲(19)等國家,更在日韓之前。
(二)美國自由之家公布2018年度《世界自由度》調查報告,臺灣自由程度得到93分。
三、目前刑事訴訟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針對本議題已有相關條文規範;另在廣電媒體監理上,也透過法規及結構設計等機制,推動媒體自律,同時配合社會監督之他律監督,因此在本議題推動上,如何衡平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之保障,宜透過社會各界的對話討論,研訂具體有效且可行的作法,並調和公共利益。
評估與對策
一、社會各界意見評估:本會綜整1月23日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及3月8日至4月7日在「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蒐集之各界意見後,發現各界對序號15決議事項之意見分歧,標題一及標題二贊成與反對意見呈現相當比例,標題二甚至反對決議者高過贊成者,僅有標題三針對強化媒體自律,及標題四對於適度遮蔽犯罪嫌疑人與被告個資之共識較高,惟建議作法仍不一。
二、對策與作為:有鑑於「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等決議事項,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等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攸關國民基本權益且影響深,基於社會各界意見分歧尚無共識,本會擬先針對共識較高之標題三及標題四,邀集廣電新聞媒體代表、政府主協辦機關開會研商,討論落實可行之作法,以增進新聞媒體司法人權之知能,提升媒體司法新聞之品質。至於標題一與標題二部分,涉及修法、罰款及列入評鑑換照審查依據等,因事關重大,恐高度影響媒體編輯自主及言論自由,宜審慎為之,爰納入長期(兩年以上)規劃,以為周延。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及意見書等資料 。網址: 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60&is_history=0&pages=0&sn_f=38880
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歡迎來開講!」。網址: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23587791-d0e6-42ad-a4f7-aaecfd262f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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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23日召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
邀請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法律與傳播學者專家、15個公民團體、傳播業者、廣電新聞頻道等出席,並開放社會大眾報名參與。
107年3月8日至4月7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刊登決議及討論問題
持續廣泛徵集外界意見,俾充分與社會對話,周延研議具體可行之後續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