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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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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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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
關於偵查中使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及其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建議改革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一、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之保障。
問題與背景
被告接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既為憲法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範圍,則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賦予辯護人有適當接觸偵查中卷證之權利,似屬保障不足。因此,學者間多有建議,應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及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將辯護人之閱卷權擴大適用於偵查階段,除了基於具體事實,可認為重要事項有受損害之重大危險外,始得加以限制。
評估與對策
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獲知權之相關規定,已於106年4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並於同年月26日經總統公布。至於上開程序外之偵查程序,是否應賦予被告資訊獲取權,因涉及偵查中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範圍,與偵查目的的達成、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當事人隱私的保障等密切相關,宜由檢察主管機關法務部審慎研議、評估,該部已於106年9月26日召開公聽會,並於106年11月24日提出專案報告。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偵查中使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部分,納入議題,並將適時邀請審、檢、辯、學等代表共同討論,及參酌法務部意見,積極研修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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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之保障。
問題與背景
被告接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既為憲法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範圍,則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賦予辯護人有適當接觸偵查中卷證之權利,似屬保障不足。因此,學者間多有建議,應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及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將辯護人之閱卷權擴大適用於偵查階段,除了基於具體事實,可認為重要事項有受損害之重大危險外,始得加以限制。
評估與對策
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獲知權之相關規定,已於106年4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並於同年月26日經總統公布。至於上開程序外之偵查程序,是否應賦予被告資訊獲取權,因涉及偵查中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範圍,與偵查目的的達成、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當事人隱私的保障等密切相關,宜由檢察主管機關法務部審慎研議、評估,該部已於106年9月26日召開公聽會,並於106年11月24日提出專案報告。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偵查中使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部分,納入議題,並將適時邀請審、檢、辯、學等代表共同討論,及參酌法務部意見,積極研修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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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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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接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既為憲法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範圍,則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賦予辯護人有適當接觸偵查中卷證之權利,似屬保障不足。因此,學者間多有建議,應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及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將辯護人之閱卷權擴大適用於偵查階段,除了基於具體事實,可認為重要事項有受損害之重大危險外,始得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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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獲知權之相關規定,已於106年4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並於同年月26日經總統公布。至於上開程序外之偵查程序,是否應賦予被告資訊獲取權,因涉及偵查中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範圍,與偵查目的的達成、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當事人隱私的保障等密切相關,宜由檢察主管機關法務部審慎研議、評估,該部已於106年9月26日召開公聽會,並於106年11月24日提出專案報告。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偵查中使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部分,納入議題,並將適時邀請審、檢、辯、學等代表共同討論,及參酌法務部意見,積極研修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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