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若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事由者或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另目前申請流程為:被害人填具申請表格→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核→若不服委員會之決定可向二級機關(覆審委員會)聲明不服→若再不服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二、委員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讓被害人於填寫完申請表格後,審核機關具有高度的裁量權限,在審核的過程中常讓被害人對於審核標準感到困惑,甚至有不受尊重的感想。且二級制度設計讓被害人一再地受到檢討,就刑事訴訟部分已是心力交瘁,遑論再就行政訴訟部分為爭執。
三、法務部就補償機制設計及做法說明如下:(一)為避免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因犯罪事件而生活陷於困境,故補償金之決定,應發揮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仁愛為懷之立法精神,依法妥速辦理,即時發放補償金。本法係補充性法規,旨在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者之權益,避免其因犯罪被害而致生活遭受困頓。倘該被害人或其家庭原已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等問題,仍應以各項專法,優先尋求協助及補助。(二)法務部於100年間函請各地檢於審核犯罪被害補償金時,應本依法從寬,從實給付原則辦理,不以國家能否全數求償為主要考量;復觀察近5年之決定補償件數及補償金額,自101年至105年決定補償件數由434件增加為552件;106年1至10月決定補償件數更已達605件,補償決定金額由101年新臺幣(下同)177,352千元增至350,698千元,106年1至10月已達423,266千元,由以上數據觀之,每一補償案件數決定金額自101年迄今至少成長2倍,均已見大幅提升情形。(三)為建立各地檢署補償審議案件審議基準,法務部除定期彙編補償案例選輯供各地檢署參考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並按季審核各地檢署「犯罪被害補償事件審議基準」辦理情形,就各地檢署審核對被害人之給付時,是否依從寬、從實給付原則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按季陳報法務部。(四)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理由係考量犯罪發生後,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資力賠償其損害等因素,犯罪被害人未能迅速獲得應有的賠償,部分犯罪被害人之生活因而陷於困境,難以負擔醫藥費、殯葬費或生活費,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對於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所受之損失,制定專法予以補償,故犯罪被害補償金並非「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代位給付」,另被害人除刑事訴訟外,其損害部分仍應提起民事訴訟。
一、 有關決議內容,補償金額過低、建立補償審查標準部分,如前述,法務部於建立相關補償機制後,補償金額已逐年提高,並透過案件抽查、案例選輯等逐步建立審查標準,未來將持續監督落實情形。
二、 法務部認同現行補償審議流程可於「便民」原則下,檢討作業流程,並於106年12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及審議流程暨補審案件管考機制」研商會議,決議補償審議流程以便利申請人且能釐清案情、加速流程之方式辦理,各地檢署並應針對補審案件建立內部管考機制,控管案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