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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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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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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法扶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與流程,應以「有溫度的連結」為核心理念,建立「單一窗口聯繫機制、全程服務制度」。
決議內容
(一)中央應建置全國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智能平台,整合各單位(包括各檢察署、各警察局、分局,以及其他社政福利機關及地方政府、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等之協作平台)提供犯罪被害人之相關服務需求。
問題與背景
一、本決議提案原因,係委員考量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與警察局、地檢署、社會局、民政局等單位業務相關,應建置系統協助,以減少被害人不知該先從哪個單位找起之困境。
二、提案委員以各縣市政府消防局119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為例,民眾通報後,依資料庫將受理程序標準化,(接聽、詢問並鍵入系統),並於螢幕顯示報案電話案發地點街道圖、消防隊出勤與待命狀況,以引導受理人員依標準程序諮詢報案人,減少誤派及超派之發生。
三、提案委員提及,以北市府1999係一具整合性質之資訊系統,市政諮詢、轉接來電、接受陳情、受理派工四大類型服務,透過各種不同類型之系統,並藉由標準化作業流程處理跨機關派工服務等業務,以解決各機關僅專注在專屬系統建置與發展,欠缺整合性規劃問題。
四、委員建議應成立整合性網路平台,在案件發生當下,由警方鍵入客觀資料,同時啟動被害人之相關程序,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平台接獲警方通知後,專責人員開始介入,並依被害人需求於平台上通報第二階層之社會局、民政局等,始能即時協助被害人,並提升服務效率;同時智能整合平台能將資源較多的縣市派遣人員協助資源較少縣市,亦能由智能平台追蹤判決情形,不受限於各地方獨立之系統。
五、本案研析如下:
(一)跨機關業務系統建置恐無法發揮功效
業務系統係因應需求建置,目前各縣市建置之業務系統,除司改委員所提119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北市府1999派工系統外,民政局、社會局亦建置相關系統,以北市社會局為例,每一種服務類別皆有一個業務系統,性侵害及家庭暴力被害人建置有113保護專線、關懷e起來、各縣市有保護資訊系統進行內部分案,犯保協會之業務系統亦可進行跨縣市轉案,惟機關間系統整合涉及部會權責、權限、個人資料使用等問題;另犯罪被害人人數與相關系統服務對象人數相較,仍屬少數,進行大規模系統整合,是否符合系統開發效益,仍須評估。
(二)犯罪被害人業務之特殊性
意外或人為事故造成之傷亡,應係警察機關緊急處理,再移送地檢署進行初步判斷後,方能確認是否屬於犯罪被害案件;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依法成立,提供犯罪被害人協助之機構,提案委員建議案件發生當下警方通報保護協會,由保護協會進行縣市政府通報之分工,恐非財團法人力所能及;另大型災害或重大事故處理之運作方式係以縣市政府先進行緊急處理,再依案件類型進行分工,係較為合理之模式。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建議採行以下措施強化被害人協助通報
一、以現行通報機制銜接服務較為可行
以通報機制建立完善之性侵害或家庭暴力通報流程來看,除關懷e起來線上受理通報外,其他多以醫療院所等責任通報人員於判斷屬應通報案件後,始進入通報流程,並非全然由系統判斷,因涉及專業評估部分無法由系統取代。目前刑事案件被害人部分,警察局犯罪被害保護官與保護協會已建立重大案件通報機制,得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進行機關(間)緊急案件通報,而非由被害人自行求助,應較建置整合性系統更能發揮即時協助功能。
二、另應建立地方服務網絡,強化機關間個案轉介銜接,被害人縱使不知向哪個單位求助,但任何入口均能透過轉介機制,全程服務銜接。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2-27收集部會意見
彙整報告
107-07-12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決議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涉及跨部會點次協調會議」
彙整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