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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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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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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無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與流程,應以「有溫度的連結」為核心理念,建立「單一窗口聯繫機制、全程服務制度」。
決議內容
(三)應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改制成具公法人或行政法人地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並設置專業之專責人力,與全國各民間保護團體協力,形成公部門與第三部門緊密合作的被害人保護網絡。
問題與背景
一、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應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辦理本法第30條所定業務。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保護協會)受法務部監督,辦理被害人保護業務,惟非屬公務機關,涉及與其他政府機關業務協調或執行業務涉及公權力行使時(如要求提供被害人個人資料等),常因保護協會不具公權力為由,無法順利執行保護業務。
三、委員建議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改制成具公法人或行政法人地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應可改善上述狀況,惟查
(一)本法第29條規定:「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第1項)。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第2項)。…」保護協會係依上開規定設立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本法第30條第1項業務。又財團法人法業於107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尚未公布,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該法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加強管理之期待。
(二)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所謂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2.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3.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非屬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亦非屬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故尚不符上開行政法人之要件。
(三)經分析,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區別如下:1.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性質上屬行使公權力之範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等公法規定(行政法人法第2條立法理由參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運作,性質上屬私法關係,原則上應受私法之規範。2.行政法人定位為公法人,係由主管機關依法律設立,且必須制定個別之組織法律(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參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私法人,係依民法或財團法人法申請許可設立,二者設立方式截然不同。3.行政法人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而依法設立(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參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必以從事公益為目的,方得設立,二者設立目的有一定程度之差異。4.行政法人以行使公權力之行政主體地位,得作成行政處分,人民對行政法人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請求救濟(行政法人法第39條規定參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外,其本身不具有公權力,自不得作成行政處分。5.行政法人準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參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除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外,不適(準)用國家賠償法,其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應適用民法。6.行政法人法第40條明定,行政法人解散時,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私法人,不發生須由政府概括承受其債務之問題。
(四)如有調整其組織屬性之政策意向,應先完成法人清算解散之程序,再進行組織屬性調整之法制程序,故是否有轉型為行政法人之必要,宜審慎考量轉型之成本效益。
評估與對策
不認同決議點出之問題,得重新定義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 保護協會執行被害人保護工作係依據本法所定任務,其執行保護業務之問題在於行政機關對於本法及依本法成立之保護機構認識不足,致早期於提供被害人相關資料時,認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是於基層執行被害人保護業務時因非屬公務機關,拒絕提供相關協助,亦有被害人因保護協會非為政府機關而拒絕協助。
二、 非營利組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得透過補助、委託形式參與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主要係透過網絡合作模式,建立工作共識協助政府機關執行保護工作,保護機構亦可透過地檢署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議模式,建立保護機構與各機關之信賴與合作模式。另自105年度起警察機關亦與保護協會建立案件通報機制,並定期召開業務座談,透過警察機關協助,已大幅提升服務效率。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7會請相關機關研提評估意見
彙整評估意見
108-01-13簽奉核准成立犯保法研修小組
進行中
108-04-23召開第一次研修會議
持續努力
108-05-16召開第二次研修會議
持續努力
108-07-30
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
108-12-17
再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