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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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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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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以內政部名義邀請相關院、部會與會
二、 建置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責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警察體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
決議內容
(一)警察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1.各警察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作為窗口。2.養成階段:警察特考應評估是否增設「社工警察類科」,招考具社工學歷及社工師資格之人才。3.在職階段:專責警察應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專業性,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4.應建立專責警察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5.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之社工警察體系。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我國自立法、行政及司法等就預防、保護、權利保障及扶助面向,提供被害人制度性的保護措施,包含生命身體不受傷害的權利、參與司法程序、法律扶助、告知被害案件真相、被害補償及身心重建等。涉及機關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矯治及其他輔助系統。
二、 警察機關自受理報案開始,除啟動犯罪偵查外,同時也是政府保護被害人機制的開端。警察機關自105年7月1日起,設置犯罪保護官,實施以來,在運作上仍有未臻完備之處,如非單一聯絡窗口、專業訓練不足、提供資訊有限等問題,尚待進一步改善。
貳、背景說明
一、 警察機關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主要分成兩大類,一大類是由婦幼警察隊、家防官負責的婦幼案件被害人保護工作,自88年起於各分局設置,工作對象包括性侵害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兒少保護案件等的被害人。這幾類案件已發展跨機關被害人服務網絡去協助被害人,警察機關是網絡的一員,後續的案件追蹤、協助等,由社政單位或相關單位介入。
二、 另一部分針對特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各分局副隊長、分駐(派出)所(副)所長擔任犯保官,提供聯繫及轉介,服務對象是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下稱犯保協會)合作方式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由警察機關犯保官為專責窗口,全程關懷慰問並陪同被害人及家屬處理後續事宜,專責詢問及報驗,並通報社工及犯保協會協助,律定於檢察官相驗時間為交接期。
(二) 第二階段由犯保協會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後續緊急資助、申請補償、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申請就業等相關服務。
三、 鑒於犯保官及家防官分別隸屬於偵查隊及防治組,偵查與保護的角色性質迥異。因此在警察機關形成保護被害人體系,有必要研議整合家防官及犯罪保護官之聯繫窗口、強化專業能力及改善警察機關提供被害保護之服務。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警察機關對保護被害人體系仍有必要研議單一聯絡窗口、強化專業能力及改善保護之服務。有關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本部警政署於107年12月委託中央警察大學章光明教授研究團隊針對本項議題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已於108年12月完成研究。
二、 本部警政署參採相關建議與結論,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行政院107年12月28日修正核定),包含推動「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處理作業程序、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擔任被害關懷服務窗口、提供被害人身安全保護、保護被害人隱私、告知案件進度、聯繫相關資源與資訊及提供必要協助;另外,必須定期強化員警專業訓練,並對民眾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觀念。
貳、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有關特考增設「社工警察類科」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部分,考量社工在被害人保護服務功能主要為協助連結社政資源、陪同偵訊、案主的後續長期追蹤輔導等,與警察以犯罪偵查、維護人身安全及排除危害為主之角色迥然有別;且警察身為司法系統的一員,在各面向常須與跨領域的專業人士合作,例如社工、心理學家、通譯人員、醫師等。術業有專攻,警察人員無法精通各種專業,需要與跨領域專業人士合作,才能完成任務。
參、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 因應婦幼、被害保護及跟蹤騷擾防制工作的專業性需求,本部警政署業著手建構完整的人力資源發展機制,以充實此類專業領域人才的培育,同時搭配專業、對等的加給制度、獎勵制度及功勛激勵制度等,讓從事這個領域的人員願意付出與奉獻,達成保護婦幼安全的任務。
二、 犯罪被害保護官與家庭暴力防治官目前均有在職訓練(常年訓練、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基礎班及進階班),以提升員警有關被害人保護之正確觀念及專業知能,強化工作流程中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尊重,適切提供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的專業服務。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5月14、16、17日及108年5月23、27、30日辦理本案相關主題研討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並請提案委員與談。
二、 107年12月以專案方式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以供婦幼專責警察及犯保官整合可行性評估之參考。108年12月提出研究報告並經本部警政署審查通過完竣。
長期(二年以上)
一、 109年完成工作:
(一)盤點與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工作,參加網絡會議,明確定位警察協助角色,並強化網絡關係協調與聯繫。
(二)完成各警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保官作為聯絡窗口,確認被害人保護服務事項及工作內容。
(三)完成規劃勤業務作業:由偵查隊及管轄分駐(派出)所於案件之受(處)理流程中,提供被害人所需之訊息及保護,並就處理流程、組織設計及勤業務分工等規劃協調執行。
(四)完成辦理被害保護勤業務交接、任務說明及人員訓練。
(五)明確定位警察被害人保護官於警察組織之職務與專業,並完成工作考核計畫規劃。
二、 110年起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實施考核及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5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0
二、行政院107年12月28日院臺法字第 1070221679 號函修正核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進度回報
107-02-05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
調訓119人,有效提升各警察機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專業職能。另婦幼安全專業人員訓練,迄111年12月計辦理46梯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2,568人,計1,202人取得基礎班證照、487人取得進階班證照。
107-05-14、107-05-16、107-05-17及108-5-23、108-5-27、108-5-30辦理本案主題研討會
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及請提案委員與談。108年研討會主題並就兒童及福利權益保障法增訂70條之1:有關兒虐案件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社政得請求警察機關即時強制進入等必要處置之議題研討。透過實務與理論的廣泛討論,獲致執行具體結論,對未來推動警政婦幼安全工作甚有助益。
108-12-6本部警政署委託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案
研究結論建議整併家防官及犯保官,提出研究報告並經審查通過。
109-06-22本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
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行政院頒「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之規劃事項,針對因暴力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本人及社會矚目重大傷亡案件之本人及其家屬,主動提供保護與訴訟權益資訊、案件進度及協助資訊、需求調查、人身安全與隱私保護、通報及轉介「犯保協會」進行後續服務。
112-02-08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公布
持續與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犯保協會溝通協商,滾動式修正「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例如增修重傷害參考指標、接獲矯正機關關於受刑人脫逃通報,警察機關應執行保護措施及因應國民法官蒐集被害人資訊等相關規定),以符合新法之規定,完善被害人權益保障。
決議序號: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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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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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以內政部名義邀請相關院、部會與會
二、 建置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責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警察體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
決議內容
(一)警察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1.各警察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作為窗口。2.養成階段:警察特考應評估是否增設「社工警察類科」,招考具社工學歷及社工師資格之人才。3.在職階段:專責警察應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專業性,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4.應建立專責警察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5.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之社工警察體系。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我國自立法、行政及司法等就預防、保護、權利保障及扶助面向,提供被害人制度性的保護措施,包含生命身體不受傷害的權利、參與司法程序、法律扶助、告知被害案件真相、被害補償及身心重建等。涉及機關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矯治及其他輔助系統。
二、 警察機關自受理報案開始,除啟動犯罪偵查外,同時也是政府保護被害人機制的開端。警察機關自105年7月1日起,設置犯罪保護官,實施以來,在運作上仍有未臻完備之處,如非單一聯絡窗口、專業訓練不足、提供資訊有限等問題,尚待進一步改善。
貳、背景說明
一、 警察機關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主要分成兩大類,一大類是由婦幼警察隊、家防官負責的婦幼案件被害人保護工作,自88年起於各分局設置,工作對象包括性侵害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兒少保護案件等的被害人。這幾類案件已發展跨機關被害人服務網絡去協助被害人,警察機關是網絡的一員,後續的案件追蹤、協助等,由社政單位或相關單位介入。
二、 另一部分針對特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各分局副隊長、分駐(派出)所(副)所長擔任犯保官,提供聯繫及轉介,服務對象是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下稱犯保協會)合作方式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由警察機關犯保官為專責窗口,全程關懷慰問並陪同被害人及家屬處理後續事宜,專責詢問及報驗,並通報社工及犯保協會協助,律定於檢察官相驗時間為交接期。
(二) 第二階段由犯保協會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後續緊急資助、申請補償、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申請就業等相關服務。
三、 鑒於犯保官及家防官分別隸屬於偵查隊及防治組,偵查與保護的角色性質迥異。因此在警察機關形成保護被害人體系,有必要研議整合家防官及犯罪保護官之聯繫窗口、強化專業能力及改善警察機關提供被害保護之服務。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警察機關對保護被害人體系仍有必要研議單一聯絡窗口、強化專業能力及改善保護之服務。有關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本部警政署於107年12月委託中央警察大學章光明教授研究團隊針對本項議題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已於108年12月完成研究。
二、 本部警政署參採相關建議與結論,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行政院107年12月28日修正核定),包含推動「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處理作業程序、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擔任被害關懷服務窗口、提供被害人身安全保護、保護被害人隱私、告知案件進度、聯繫相關資源與資訊及提供必要協助;另外,必須定期強化員警專業訓練,並對民眾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觀念。
貳、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有關特考增設「社工警察類科」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部分,考量社工在被害人保護服務功能主要為協助連結社政資源、陪同偵訊、案主的後續長期追蹤輔導等,與警察以犯罪偵查、維護人身安全及排除危害為主之角色迥然有別;且警察身為司法系統的一員,在各面向常須與跨領域的專業人士合作,例如社工、心理學家、通譯人員、醫師等。術業有專攻,警察人員無法精通各種專業,需要與跨領域專業人士合作,才能完成任務。
參、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 因應婦幼、被害保護及跟蹤騷擾防制工作的專業性需求,本部警政署業著手建構完整的人力資源發展機制,以充實此類專業領域人才的培育,同時搭配專業、對等的加給制度、獎勵制度及功勛激勵制度等,讓從事這個領域的人員願意付出與奉獻,達成保護婦幼安全的任務。
二、 犯罪被害保護官與家庭暴力防治官目前均有在職訓練(常年訓練、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基礎班及進階班),以提升員警有關被害人保護之正確觀念及專業知能,強化工作流程中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尊重,適切提供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的專業服務。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5月14、16、17日及108年5月23、27、30日辦理本案相關主題研討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並請提案委員與談。
二、 107年12月以專案方式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以供婦幼專責警察及犯保官整合可行性評估之參考。108年12月提出研究報告並經本部警政署審查通過完竣。
長期(二年以上)
一、 109年完成工作:
(一)盤點與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工作,參加網絡會議,明確定位警察協助角色,並強化網絡關係協調與聯繫。
(二)完成各警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保官作為聯絡窗口,確認被害人保護服務事項及工作內容。
(三)完成規劃勤業務作業:由偵查隊及管轄分駐(派出)所於案件之受(處)理流程中,提供被害人所需之訊息及保護,並就處理流程、組織設計及勤業務分工等規劃協調執行。
(四)完成辦理被害保護勤業務交接、任務說明及人員訓練。
(五)明確定位警察被害人保護官於警察組織之職務與專業,並完成工作考核計畫規劃。
二、 110年起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實施考核及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5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0
二、行政院107年12月28日院臺法字第 1070221679 號函修正核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進度回報
107-02-05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
調訓119人,有效提升各警察機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專業職能。另婦幼安全專業人員訓練,迄109年底計辦理31梯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1,825人,計1,058人取得基礎班證照、355人取得進階班證照。
107-05-14、107-05-16、107-05-17及108-5-23、108-5-27、108-5-30辦理本案主題研討會
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及請提案委員與談。108年研討會主題並就兒童及福利權益保障法增訂70條之1:有關兒虐案件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社政得請求警察機關即時強制進入等必要處置之議題研討。透過實務與理論的廣泛討論,獲致執行具體結論,對未來推動警政婦幼安全工作甚有助益。
108-12-6本部警政署委託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案
研究結論建議整併家防官及犯保官,提出研究報告並經審查通過。
109-06-22本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
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行政院頒「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之規劃事項,針對因暴力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本人及社會矚目重大傷亡案件之本人及其家屬,主動提供保護與訴訟權益資訊、案件進度及協助資訊、需求調查、人身安全與隱私保護、通報及轉介「犯保協會」進行後續服務。
決議序號: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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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以內政部名義邀請相關院、部會與會
二、 建置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責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警察體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
決議內容
(一)警察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1.各警察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作為窗口。2.養成階段:警察特考應評估是否增設「社工警察類科」,招考具社工學歷及社工師資格之人才。3.在職階段:專責警察應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專業性,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4.應建立專責警察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5.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之社工警察體系。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我國自立法、行政及司法等就預防、保護、權利保障及扶助面向,提供被害人制度性的保護措施,包含生命身體不受傷害的權利、參與司法程序、法律扶助、告知被害案件真相、被害補償及身心重建等。涉及機關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矯治及其他輔助系統。
二、 警察機關自受理報案開始,除啟動犯罪偵查外,同時也是政府保護被害人機制的開端。警察機關自105年7月1日起,設置犯罪保護官,實施以來,在運作上仍有未臻完備之處,如非單一聯絡窗口、專業訓練不足、提供資訊有限等問題,尚待進一步改善。
貳、背景說明
一、 警察機關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主要分成兩大類,一大類是由婦幼警察隊、家防官負責的婦幼案件被害人保護工作,自88年起於各分局設置,工作對象包括性侵害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兒少保護案件等的被害人。這幾類案件已發展跨機關被害人服務網絡去協助被害人,警察機關是網絡的一員,後續的案件追蹤、協助等,由社政單位或相關單位介入。
二、 另一部分針對特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各分局副隊長、分駐(派出)所(副)所長擔任犯保官,提供聯繫及轉介,服務對象是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下稱犯保協會)合作方式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由警察機關犯保官為專責窗口,全程關懷慰問並陪同被害人及家屬處理後續事宜,專責詢問及報驗,並通報社工及犯保協會協助,律定於檢察官相驗時間為交接期。
(二) 第二階段由犯保協會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後續緊急資助、申請補償、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申請就業等相關服務。
三、 鑒於犯保官及家防官分別隸屬於偵查隊及防治組,偵查與保護的角色性質迥異。因此在警察機關形成保護被害人體系,有必要研議整合家防官及犯罪保護官之聯繫窗口、強化專業能力及改善警察機關提供被害保護之服務。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警察機關對保護被害人體系仍有必要研議單一聯絡窗口、強化專業能力及改善保護之服務。有關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本部警政署於107年12月委託中央警察大學章光明教授研究團隊針對本項議題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已於108年12月完成研究。
二、 本部警政署參採相關建議與結論,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行政院107年12月28日修正核定),包含推動「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處理作業程序、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擔任被害關懷服務窗口、提供被害人身安全保護、保護被害人隱私、告知案件進度、聯繫相關資源與資訊及提供必要協助;另外,必須定期強化員警專業訓練,並對民眾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觀念。
貳、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有關特考增設「社工警察類科」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部分,考量社工在被害人保護服務功能主要為協助連結社政資源、陪同偵訊、案主的後續長期追蹤輔導等,與警察以犯罪偵查、維護人身安全及排除危害為主之角色迥然有別;且警察身為司法系統的一員,在各面向常須與跨領域的專業人士合作,例如社工、心理學家、通譯人員、醫師等。術業有專攻,警察人員無法精通各種專業,需要與跨領域專業人士合作,才能完成任務。
參、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 因應婦幼、被害保護及跟蹤騷擾防制工作的專業性需求,本部警政署業著手建構完整的人力資源發展機制,以充實此類專業領域人才的培育,同時搭配專業、對等的加給制度、獎勵制度及功勛激勵制度等,讓從事這個領域的人員願意付出與奉獻,達成保護婦幼安全的任務。
二、 犯罪被害保護官與家庭暴力防治官目前均有在職訓練(常年訓練、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基礎班及進階班),以提升員警有關被害人保護之正確觀念及專業知能,強化工作流程中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尊重,適切提供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的專業服務。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5月14、16、17日及108年5月23、27、30日辦理本案相關主題研討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並請提案委員與談。
二、 107年12月以專案方式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以供婦幼專責警察及犯保官整合可行性評估之參考。108年12月提出研究報告並經本部警政署審查通過完竣。
長期(二年以上)
一、 109年預定工作:
(一)盤點與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工作,參加網絡會議,明確定位警察協助角色,並強化網絡關係協調與聯繫。
(二)完成各警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保官作為聯絡窗口,確認被害人保護服務事項及工作內容。
(三)完成規劃勤業務作業:由偵查隊及管轄分駐(派出)所於案件之受(處)理流程中,提供被害人所需之訊息及保護,並就處理流程、組織設計及勤業務分工等規劃協調執行。
(四)完成辦理被害保護勤業務交接、任務說明及人員訓練。
(五)明確定位警察被害人保護官於警察組織之職務與專業,並完成工作考核計畫規劃。
二、 110年起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實施考核及檢討策進。
相關資料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5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0
二、行政院107年12月28日院臺法字第 1070221679 號函修正核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進度回報
107-02-05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
調訓119人,有效提升各警察機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專業職能。另婦幼安全專業人員訓練,迄108年底計辦理25梯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1,108人,計1,058人取得基礎班證照、355人取得進階班證照。
107-05-14、107-05-16、107-05-17及108-5-23、108-5-27、108-5-30辦理本案主題研討會
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及請提案委員與談。108年研討會主題並就兒童及福利權益保障法增訂70條之1:有關兒虐案件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社政得請求警察機關即時強制進入等必要處置之議題研討。透過實務與理論的廣泛討論,獲致執行具體結論,對未來推動警政婦幼安全工作甚有助益。
108-12-6本部警政署委託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案
研究結論建議整併家防官及犯保官,提出研究報告並經審查通過。
決議序號:2-2-1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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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以內政部名義邀請相關院、部會與會
二、 建置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責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警察體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
決議內容
(一)警察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1.各警察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作為窗口。2.養成階段:警察特考應評估是否增設「社工警察類科」,招考具社工學歷及社工師資格之人才。3.在職階段:專責警察應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專業性,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4.應建立專責警察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5.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之社工警察體系。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被害人及在場家屬的保護與安撫也是案發當時必須注意的重點之一。
二、犯罪被害保護官制度現實上仍有不完備之處,如非常設、專業訓練尚有不足,和偵查工作之區隔等問題。
貳、背景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自88年起於各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辦理婦幼安全工作;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於各分局設犯罪被害保護官,以為犯罪被害保護案件窗口。犯罪被害保護官適用案類為「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如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案件」,則由家庭暴力防治官或性侵害專責人員提供適切協助。
二、有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功能定位及業務內容為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之通報聯繫與協助轉介等事項(如適時提供家屬慰問),由各偵查隊副隊長、分駐(派出)所副所長配合執行。
三、犯罪被害保護官與法務部所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以下稱犯保協會)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由警察機關指定「犯罪被害保護官」為專責窗口,全程關懷慰問並陪同被害人或家屬處理後續事宜,指定專責詢問及加速報驗,並視其需要,通報社工及犯保協會予以協助,律定於檢察官相驗時間為交接期。
(二)第二階段由犯保協會提供被害人或家屬後續緊急資助、申請補償、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等相關服務,並視被害人就業、就職等需求,通報相關機關協助。
四、鑒於犯罪被害保護官及家庭暴力防治官分別隸屬於警察分局偵查隊及防治組,偵查犯罪與被害保護的角色性質迥異。因此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保護之警察體系。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有關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涉及組織編制及業務調整,需要進一步作人力評估及實地訪查,原規劃於108年委託專家學者研究整合之可行性、範圍及可能之最佳整合方式,目前委託研究案已提前於107年以專案方式辦理,由中央警察大學章教授光明所帶領研究團隊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焦點團體座談事宜,研究團隊已於11月30日完成第1次焦點座談。
貳、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有關特考增設「社工警察類科」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部分,考量警察及社工各有其角色功能及專業知能,應回歸現行制度,補充社工人力(如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並以在職專業訓練、認證制度及強化網絡合作機制,為替代方案。
二、有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及家庭暴力防治官訓練情形說明如下:
(一) 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
1.本部警政署於105年7月18日函請各警察機關將刑案現場處置及通報、犯罪被害處置及關懷協助相關規定列入警察局及分局常年訓練課程,辦理宣達及訓練。
2.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業於107年2月5日完成,調訓119人,以提升各警察機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專業職能,落實執行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處理作業程序。
(二) 家庭暴力防治官部分:
1.為提升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並精進警政婦幼保護作為,本部警政署於105年推動警政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認證制度,訂頒「警政署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警察婦幼工作核心職能、勤(業)務需求,辦理專業教育訓練及認證工作。
2.前開訓練分為基礎班及進階班,迄今已辦理25梯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計1,046人,計有925人取得基礎班證照、235人取得進階班證照。
三、有關家庭暴力防治官任用及考核機制,本部警政署業訂有「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官甄試訓練及派補規定」,為提升家防官人力素質,增訂相關考核機制,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官因工作重大疏失、違反品操風紀、考核不佳及未取得警政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認證等情形,應調整為其他職務。
四、未來本部警政署將賡續辦理相關專業人員訓練,讓民眾獲得更專業細緻的服務。
參、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由本部警政署委託中央警察大學章教授光明所帶領研究團隊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案,該研究期中報告業就犯罪被害保護官與家庭暴力防治官整併、分立、或依案類分設等方案及其優缺點分析提報,待期末報告時,再就犯罪被害保護處理流程及組織設計提出細部規劃。
二、犯罪被害保護官與家庭暴力防治官目前均有在職訓練(常年訓練、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基礎班及進階班),以提升員警有關被害人保護之正確觀念及專業知能,強化工作流程中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尊重,適切提供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的專業服務。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5月14、16、17日及108年5月23、27、30日辦理本案相關主題研討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並請提案委員與談。
長期(二年以上)
一、107年以專案方式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以供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整合可行性評估之參考,於107年10月22日完成決標,預計於108年9月完成期末報告。
二、上揭委託研究案期中報告於108年4月12日經本部警政署審查通過。研究團隊已初步評估犯罪被害保護官與家庭暴力防治官之分合方案及優劣,俟期末報告時,將再就犯罪被害保護處理流程及組織設計提出細部規劃。
三、持續辦理犯罪被害保護官及家庭暴力防治官在職訓練。
相關資料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5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0
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劃建立中央決策面、地方行政面與基層實務面等不同層級之協調合作機制,透過垂直、平行整合,暢通跨體系服務的障礙。實務執行已能視需求納入其他教育、內政(警政、民政)、法務及勞動等系統。
進度回報
107-02-05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
調訓119人完成,有效提升各警察機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專業職能。另婦幼安全專業人員訓練,迄今已辦理25梯次,參訓人員計1,046人,計有925人取得基礎班證照、235人取得進階班證照。
107-05-14、107-05-16、107-05-17及108-5-23、108-5-27、108-5-30辦理本案主題研討會
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及請提案委員與談;108年研討會主題並就兒童及福利權益保障法增訂70條之1:有關兒虐案件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社政得請求警察機關即時強制進入等必要處置之議題研討。透過實務與理論的廣泛討論,獲致執行具體結論,對未來推動警政婦幼安全工作甚有助益。
108-04-12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委託研究案
期中報告經本部警政署審查通過,預計於108年9月完成期末報告。研究團隊已初步評估犯罪被害保護官與家庭暴力防治官之分合方案及優劣,俟期末報告時,將再就犯罪被害保護處理流程及組織設計提出細部規劃。
決議序號: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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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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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以內政部名義邀請相關院、部會與會
二、 建置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責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警察體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
決議內容
(一)警察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1.各警察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作為窗口。2.養成階段:警察特考應評估是否增設「社工警察類科」,招考具社工學歷及社工師資格之人才。3.在職階段:專責警察應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專業性,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4.應建立專責警察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5.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之社工警察體系。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被害人及在場家屬的保護與安撫也是案發當時必須注意的重點之一。
二、 犯罪被害保護官制度現實上仍有不完備之處,如非常設、專業訓練尚有不足,和偵查工作之區隔等問題。
貳、背景說明
一、 本部警政署自88年起於各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辦理婦幼安全工作;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於各分局設犯罪被害保護官,以為犯罪被害保護案件窗口。犯罪被害保護官適用案類為「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如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案件」,則由家庭暴力防治官或性侵害專責人員提供適切協助。
二、 有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功能定位及業務內容為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之通報聯繫與協助轉介等事項(如適時提供家屬慰問),由各偵查隊副隊長、分駐(派出)所副所長配合執行。
三、 犯罪被害保護官與法務部所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以下稱犯保協會)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由警察機關指定「犯罪被害保護官」為專責窗口,全程關懷慰問並陪同被害人或家屬處理後續事宜,指定專責詢問及加速報驗,並視其需要,通報社工及犯保協會予以協助,律定於檢察官相驗時間為交接期。
(二) 第二階段由犯保協會提供被害人或家屬後續緊急資助、申請補償、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等相關服務,並視被害人就業、就職等需求,通報相關機關協助。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有關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涉及組織編制及業務調整,需要進一步作人力評估及實地訪查,原規劃於108年委託專家學者研究整合之可行性、範圍及可能之最佳整合方式,目前委託研究案已提前於107年以專案方式辦理,由中央警察大學章教授光明所帶領研究團隊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焦點團體座談事宜,研究團隊已於11月30日完成第1次焦點座談。
貳、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特考增設「社工警察類科」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部分,考量警察及社工各有其角色功能及專業知能,應回歸現行制度,補充社工人力(如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並以在職專業訓練、認證制度及強化網絡合作機制,為替代方案。
二、 有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及家庭暴力防治官訓練情形說明如下:
(一) 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
1. 本部警政署於105年7月18日函請各警察機關將刑案現場處置及通報、犯罪被害處置及關懷協助相關規定列入警察局及分局常年訓練課程,辦理宣達及訓練。
2. 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業於107年2月5日完成,調訓119人,以提升各警察機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專業職能,落實執行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處理作業程序。
(二) 家庭暴力防治官部分:
1. 為提升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並精進警政婦幼保護作為,本部警政署於105年推動警政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認證制度,訂頒「警政署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警察婦幼工作核心職能、勤(業)務需求,辦理專業教育訓練及認證工作。
2. 訓練內容含「警察婦幼安全保護工作」等課程,訓練為期一週,共36小時,考試通過後取得證照。迄今已辦理19梯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計895人,計有659人取得證照。
三、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官任用及考核機制,本部警政署業訂有「候用家庭暴力防治官甄試訓練及派補規定」擬修正為「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官甄試訓練及派補規定」,刻正辦理修正作業中,訂有相關考核機制,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官因工作重大疏失、違反品操風紀、考核不佳及未取得警政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認證等情形,應調整為其他職務。
四、 未來本部警政署將賡續辦理相關專業人員訓練,讓民眾獲得更專業細緻的服務。
參、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 新增特考類科將面臨教育訓練、考試任用、編制員額經費調整等重大人事變革。
二、 目前警力缺額甚多,人力不足,警察應以核心專業工作為主,若犯罪被害保護工作須專責辦理,在人力有限的情況下,勢必排擠其他核心工作之執行,影響整體社會治安工作,爰建議落實聯繫轉介機制,與網絡單位共同推動及執行各項犯罪被害保護工作,以回應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的期待。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持續辦理犯罪被害保護官及家庭暴力防治官在職訓練。
短期(一年內)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5月14、16、17日辦理本案主題研討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並請提案委員與談。
長期(二年以上)
一、 107年以專案方式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以進行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之可行性評估,於107年10月22日完成決標,預計於108年9月完成期末報告。
二、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6-109年)於107年2月26日奉行政院核定。
相關資料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5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0
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劃建立中央決策面、地方行政面與基層實務面等不同層級之協調合作機制,透過垂直、平行整合,暢通跨體系服務的障礙。實務執行已能視需求納入其他教育、內政(警政、民政)、法務及勞動等系統。
進度回報
107-02-05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
調訓119人完成
107-05-14、107-05-16、107-05-17辦理本案主題研討會
完成
決議序號: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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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註:以內政部名義邀請相關院、部會與會
二、 建置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責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警察體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
決議內容
(一)警察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1.各警察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作為窗口。2.養成階段:警察特考應評估是否增設「社工警察類科」,招考具社工學歷及社工師資格之人才。3.在職階段:專責警察應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專業性,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4.應建立專責警察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5.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之社工警察體系。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一、 被害人及在場家屬的保護與安撫也是案發當時必須注意的重點之一。
二、 犯罪被害保護官制度現實上仍有不完備之處,如非常設、專業訓練尚有不足,和偵查工作之區隔等問題。
貳、背景說明
一、 本部警政署自88年起於各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辦理婦幼安全工作;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於各分局設犯罪被害保護官,以為犯罪被害保護案件窗口。犯罪被害保護官適用案類為「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如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案件」,則由家庭暴力防治官或性侵害專責人員提供適切協助。
二、 有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功能定位及業務內容為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之通報聯繫與協助轉介等事項(如適時提供家屬慰問),由各偵查隊副隊長、分駐(派出)所副所長配合執行。
三、 犯罪被害保護官與犯保協會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由警察機關指定「犯罪被害保護官」為專責窗口,全程關懷慰問並陪同被害人或家屬處理後續事宜,指定專責詢問及加速報驗,並視其需要,通報社工及法務部所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下稱犯保協會)予以協助,律定於檢察官相驗時間為交接期。
(二) 第二階段由犯保協會提供被害人或家屬後續緊急資助、申請補償、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等相關服務,並視被害人就業、就職等需求,通報相關機關協助。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有關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涉及組織編制及業務調整,需要進一步作人力評估及實地訪查,爰規劃於108年委託專家學者研究整合之可行性、範圍及可能之最佳整合方式。
貳、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一、 有關特考增設「社工警察類科」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部分,考量警察及社工各有其角色功能及專業知能,應回歸現行制度,補充社工人力(如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並以在職專業訓練、認證制度及強化網絡合作機制,為替代方案。
二、 有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及家庭暴力防治官訓練情形說明如下:
(一) 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
1. 本部警政署於105年7月18日函請各警察機關將刑案現場處置及通報、犯罪被害處置及關懷協助相關規定列入警察局及分局常年訓練課程,辦理宣達及訓練。
2. 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業於107年2月5日完成,調訓119人,以提升各警察機關犯罪被害保護官專業職能,落實執行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處理作業程序。
(二) 家庭暴力防治官部分:
1. 為提升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並精進警政婦幼保護作為,本部警政署於105年推動警政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認證制度,訂頒「警政署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針對警察婦幼工作核心職能、勤(業)務需求,辦理專業教育訓練及認證工作。
2. 訓練內容含「警察婦幼安全保護工作」等課程,訓練為期一周,共36小時,考試通過後取得證照。迄今已辦理19梯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計895人,計有659人取得證照。
三、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官任用及考核機制,本部警政署業訂有「候用家庭暴力防治官甄試訓練及派補規定」擬修正為「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官甄試訓練及派補規定」,刻正辦理修正作業中,訂有相關考核機制,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官因工作重大疏失、違反品操風紀、考核不佳及未取得警政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認證等情形,應調整為其他職務。
四、 未來本部警政署將賡續辦理相關專業人員訓練,讓民眾獲得更專業細緻的服務。
參、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 新增特考類科將面臨教育訓練、考試任用、編制員額經費調整等重大人事變革。
二、 目前警力缺額甚多,人力不足,警察應以核心專業工作為主,若犯罪被害保護工作須專責辦理,在人力有限的情況下,勢必排擠其他核心工作之執行,影響整體社會治安工作,爰建議落實聯繫轉介機制,與網絡單位共同推動與執行各項犯罪被害保護工作,以回應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的期待。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持續辦理犯罪被害保護官及家庭暴力防治官在職訓練。
短期(一年內)
本部警政署預計於107年5月14、16、17日辦理本案主題研討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並請提案委員與談。
長期(二年以上)
一、 本部警政署爭取提前於107年以專案方式辦理「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之可行性評估委託研究案」。
二、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6-109年)於107年2月26日奉行政院核定。
相關資料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5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0
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劃建立中央決策面、地方行政面與基層實務面等不同層級之協調合作機制,透過垂直、平行整合,暢通跨體系服務的障礙。實務執行已能視需求納入其他教育、內政(警政、民政)、法務及勞動等系統。
進度回報
107-02-05犯罪被害保護官在職訓練
調訓119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