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說明
一、 我國自立法、行政及司法等就預防、保護、權利保障及扶助面向,提供被害人制度性的保護措施,包含生命身體不受傷害的權利、參與司法程序、法律扶助、告知被害案件真相、被害補償及身心重建等。涉及機關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矯治及其他輔助系統。
二、 警察機關自受理報案開始,除啟動犯罪偵查外,同時也是政府保護被害人機制的開端。警察機關自105年7月1日起,設置犯罪保護官,實施以來,在運作上仍有未臻完備之處,如非單一聯絡窗口、專業訓練不足、提供資訊有限等問題,尚待進一步改善。
貳、背景說明
一、 警察機關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主要分成兩大類,一大類是由婦幼警察隊、家防官負責的婦幼案件被害人保護工作,自88年起於各分局設置,工作對象包括性侵害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兒少保護案件等的被害人。這幾類案件已發展跨機關被害人服務網絡去協助被害人,警察機關是網絡的一員,後續的案件追蹤、協助等,由社政單位或相關單位介入。
二、 另一部分針對特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各分局副隊長、分駐(派出)所(副)所長擔任犯保官,提供聯繫及轉介,服務對象是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害或社會矚目之重大傷亡(被害人數3人以上)案件。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下稱犯保協會)合作方式如下:
(一) 第一階段由警察機關犯保官為專責窗口,全程關懷慰問並陪同被害人及家屬處理後續事宜,專責詢問及報驗,並通報社工及犯保協會協助,律定於檢察官相驗時間為交接期。
(二) 第二階段由犯保協會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後續緊急資助、申請補償、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申請就業等相關服務。
三、 鑒於犯保官及家防官分別隸屬於偵查隊及防治組,偵查與保護的角色性質迥異。因此在警察機關形成保護被害人體系,有必要研議整合家防官及犯罪保護官之聯繫窗口、強化專業能力及改善警察機關提供被害保護之服務。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警察機關對保護被害人體系仍有必要研議單一聯絡窗口、強化專業能力及改善保護之服務。有關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部分,本部警政署於107年12月委託中央警察大學章光明教授研究團隊針對本項議題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已於108年12月完成研究。
二、 本部警政署參採相關建議與結論,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行政院107年12月28日修正核定),包含推動「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中心」之刑案處理作業程序、設置犯罪被害保護官擔任被害關懷服務窗口、提供被害人身安全保護、保護被害人隱私、告知案件進度、聯繫相關資源與資訊及提供必要協助;另外,必須定期強化員警專業訓練,並對民眾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觀念。
貳、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並另提對策:
有關特考增設「社工警察類科」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部分,考量社工在被害人保護服務功能主要為協助連結社政資源、陪同偵訊、案主的後續長期追蹤輔導等,與警察以犯罪偵查、維護人身安全及排除危害為主之角色迥然有別;且警察身為司法系統的一員,在各面向常須與跨領域的專業人士合作,例如社工、心理學家、通譯人員、醫師等。術業有專攻,警察人員無法精通各種專業,需要與跨領域專業人士合作,才能完成任務。
參、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 因應婦幼、被害保護及跟蹤騷擾防制工作的專業性需求,本部警政署業著手建構完整的人力資源發展機制,以充實此類專業領域人才的培育,同時搭配專業、對等的加給制度、獎勵制度及功勛激勵制度等,讓從事這個領域的人員願意付出與奉獻,達成保護婦幼安全的任務。
二、 犯罪被害保護官與家庭暴力防治官目前均有在職訓練(常年訓練、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基礎班及進階班),以提升員警有關被害人保護之正確觀念及專業知能,強化工作流程中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尊重,適切提供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的專業服務。
中期(一到二年內)
一、 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5月14、16、17日及108年5月23、27、30日辦理本案相關主題研討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報研究成果,並請提案委員與談。
二、 107年12月以專案方式辦理「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工作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以供婦幼專責警察及犯保官整合可行性評估之參考。108年12月提出研究報告並經本部警政署審查通過完竣。
長期(二年以上)
一、 109年完成工作:
(一)盤點與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工作,參加網絡會議,明確定位警察協助角色,並強化網絡關係協調與聯繫。
(二)完成各警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保官作為聯絡窗口,確認被害人保護服務事項及工作內容。
(三)完成規劃勤業務作業:由偵查隊及管轄分駐(派出)所於案件之受(處)理流程中,提供被害人所需之訊息及保護,並就處理流程、組織設計及勤業務分工等規劃協調執行。
(四)完成辦理被害保護勤業務交接、任務說明及人員訓練。
(五)明確定位警察被害人保護官於警察組織之職務與專業,並完成工作考核計畫規劃。
二、 110年起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實施考核及檢討策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