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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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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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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無
三、應修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流程、審核方式、金額及發放方式,具體改革方式如下:
決議內容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單一窗口)應協助犯罪被害人就犯罪被害補償之申請,完成相關程序。相關機關應檢討目前犯罪被害人補償申請審議核定流程,例如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檢討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排除條款之適當性。
問題與背景
一、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若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事由者或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另目前申請流程為:被害人填具申請表格→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核→若不服委員會之決定可向二級機關(覆審委員會)聲明不服→若再不服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二、 委員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讓被害人於填寫完申請表格後,審核機關具有高度的裁量權限,在審核的過程中常讓被害人對於審核標準感到困惑,甚至有不受尊重的感想。且二級制度設計讓被害人一再地受到檢討,就刑事訴訟部分已是心力交瘁,遑論再就行政訴訟部分為爭執。
三、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排除條款係參採外國立法例,考量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如參與或誘發犯罪等,若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恐與事理或社會觀感有違;又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給與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有欠妥當者,亦得不予補償全部或該部分之損害,如美國、德國及日本等皆有相關規定。
又犯罪被害補償決定屬行政處分,申請人如不服,得透過覆議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透過上級機關監督審核,以保障申請人權益。
四、 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明定,保護機構應協助被害人申請補償金,故凡為保護機構開案輔導之個案,皆由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填列表格、送件、提供補償審議進度相關資訊等,補償金之覆議或行政訴訟亦得由保護機構之委任律師協助撰狀,提供相關協助,保護機構並設計補償問與答單張、被害人權益手冊等相關資料供被害人索取。
評估與對策
一、法務部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若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事由者或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相關規定,有其立法考量,且揆諸其它國家亦有相關立法規定,未來法務部將視實際執行情形,再研議有無放寬之必要。
二、認同決議所提補償金申請的流程應朝便民化思考,惟有關補償審議是否以書面審查核定,鑒於實務上仍有請申請人至地檢署說明以為審核依據之需要,如申請人與被害人之親疏關係、被害案件發生後對被害人生活及精神狀況之影響等,特殊狀況得由代理人或以電話聯繫代理之。為減少被害人到地檢署說明之壓力,法務部經開會研商,就申請人至地檢署說明部分,建議以下做法:(一) 減少申請人重複敘述犯罪案情;(二) 如能以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儘量減少由被害人提供;(三) 建立補償審議管考機制,以控管案件進行;(四) 得以電話免到署方式通知申請文件補正。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7法務部召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及審議流程暨補審案件管考機制」研商會議,決議補償審議流程以便利申請人且能釐清案情、加速流程之方式辦理,各地檢署並應針對補審案件建立內部管考機制,控管案件流程。
進行中。
107-12-28保護方案核定
進行中
108-02-14召開方案說明會
持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