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內容
為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將終審法院的訴訟結構定位為嚴格法律審,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並強化終審法院的民主正當性,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包括:法官人數以最高法院法官(含院長)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院長)7人為原則;任用資格參酌法官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選任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提出應任名額2倍人選,交由司法院依多元原則組成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後,陳報總統任命;遴選委員會應參酌法官法7條第3項至第6項規定組成,成員應專業、多元並具民主正當性,包括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公正人士等代表;終審法院法官原則上不設任期,但年滿70歲必須停止辦案,辦理退休或優遇。亦請司法院參考下列提議之建議:……選任程序由司法院院長依照來源多元化原則,自各機關團體推薦或自薦人選名單中,提出應任名額2倍人選,交由法官遴選委員會依公開、透明方式遴選應任人員後,陳報總統任命;法官遴選委員會成員應專業、多元並具備民主正當性,除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各該專業人員票選產生之外,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由立法院推舉立法委員以外之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