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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3. 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

決議序號: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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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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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四、律師應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相關法制應由主管機關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妥為規劃。
問題與背景
律師具有公益性質,不能以營利事業視之,另一方面,訴訟上代理人或辯護人原則必須具有律師身分的之人始得擔任,甚至有部分律更規定強制律師代理方可進行訴訟之要件,形成相當程度執行業務上身分的壟斷,而另一方面律師業本身具有在野法曹的公益性質,故各先進國家之律師界均有投入法律公益服務之實例。尤其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年擴大強制辯護案件範圍,各法院為符合審判上強制辯護需要辯護人的法律要件,在公設辯護人編制不足之司法環境下,多數必須仰賴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委派法扶律師支援強制辯護案件(強制辯護案件近年已占該基金會准予扶助之刑事案件之百分之80以上,而刑事案件又已占所有扶助案件百分之50以上)造成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指派法扶律師報酬之支出逐年擴大,又由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經費9成以上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逐年擴大預算則將造成國家財政負擔及其他司法資源之排擠,為使有更多律師得投入法律扶助等相關社會公益服務,爰決議請主管機關研議建立律師公益服務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為使律師參與公益活動機制能更符合實務需要及有效落實執行,符合其於民主法治國家中在野法曹之公益角色,並有助律師實踐律師法第1條律師之使命,應於律師法中增訂律師公益服務之相關規定,至於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訂定之。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本部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
107-07-20
將律師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5條、第9條及第73至111條修正草案)。
108-04
迄108年4月,行政院為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業已密集邀請律師界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召開16次審查會議。
108-04-26
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108年4月26日行政院函送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108-05-30
本草案已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審查完竣,並將保留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108-11-19
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就保留條文召開4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各黨團經協商後已就保留條文達成共識。
108-12-13
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施行。
決議序號: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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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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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四、律師應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相關法制應由主管機關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妥為規劃。
問題與背景
律師具有公益性質,不能以營利事業視之,另一方面,訴訟上代理人或辯護人原則必須具有律師身分的之人始得擔任,甚至有部分律更規定強制律師代理方可進行訴訟之要件,形成相當程度執行業務上身分的壟斷,而另一方面律師業本身具有在野法曹的公益性質,故各先進國家之律師界均有投入法律公益服務之實例。尤其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年擴大強制辯護案件範圍,各法院為符合審判上強制辯護需要辯護人的法律要件,在公設辯護人編制不足之司法環境下,多數必須仰賴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委派法扶律師支援強制辯護案件(強制辯護案件近年已占該基金會准予扶助之刑事案件之百分之80以上,而刑事案件又已占所有扶助案件百分之50以上)造成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指派法扶律師報酬之支出逐年擴大,又由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經費9成以上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逐年擴大預算則將造成國家財政負擔及其他司法資源之排擠,為使有更多律師得投入法律扶助等相關社會公益服務,爰決議請主管機關研議建立律師公益服務的相關規定。
評估與對策
為使律師參與公益活動機制能更符合實務需要及有效落實執行,符合其於民主法治國家中在野法曹之公益角色,並有助律師實踐律師法第1條律師之使命,應於律師法中增訂律師公益服務之相關規定,至於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訂定之。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預計107年上半年陳報行政院審查)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本部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
107-07-20
將律師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5條、第9條及第73至111條修正草案)。
108-04
迄108年4月,行政院為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業已密集邀請律師界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召開16次審查會議。
108-04-26
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108年4月26日行政院函送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108-05-30
本草案已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審查完竣,並將保留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108-11-19
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就保留條文召開4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各黨團經協商後已就保留條文達成共識。
108-12-13
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