囿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下稱總員額法)司法機關員額13,900人(108年12月31日修正為15,000人)之高限,司法院均儘可能於原預算員額總數範圍內積極檢討,自103年起至106年止計4年每年均予維持13,360人,於長期未增加預算員額情形下,法官及所配置輔助人員工作負荷益形沈重,故107年至110年司法院預算員額有適度增員,惟在法院各職務均有增員需求之情形下,實有妥置員額人力之需要。
一、司法院囿於總員額法所定司法機關員額高限為13,900人(108年12月31日修正為15,000人)規定,每年規劃員額均以整體之角度審酌所屬各機關業務狀況、法官與配套人力設置情形,考量各法院所提員額調整建議、各類人員工作負荷情形等因素,就各法院及各職務予以通盤檢討,如有節餘空缺則裁改為最迫切需要職務,適度補充設置比例較低之法院,俾資因應各項業務推動所需人力。
二、每年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