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廳、人事處: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下稱總員額法)99年制定時,雖歷經公聽會及立院黨團協商等前置折衝過程,仍將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納入適用,要求司法機關比照行政機關精簡人力,依總員額法規定司法院員額高限為13,900人(108年12月31日修正為15,000人)。
二、司法處於民眾權利意識提高、社會日趨多元及科技日新月異等變遷中,各項司法新制及司改方案刻正積極推動,雖每年司法院於預算員額內檢討調撥員額人力,實已捉襟見肘。
司法行政廳: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商,修改總員額法之規定,以符合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狀況、各類人員工作負荷情形等人力需求。
人事處:
一、司法院囿於總員額法所定司法機關員額高限為13,900人(108年12月31日修正為15,000人)規定,每年規劃員額均以整體之角度審酌所屬各機關業務狀況、法官與配套人力設置情形,考量各法院所提員額調整建議、各類人員工作負荷情形等因素,就各法院及各職務予以通盤檢討,如有節餘空缺則裁改為最迫切需要職務,適度補充設置比例較低之法院,俾資因應各項業務推動所需人力。
二、司法院面臨員額窘迫、入不敷出之境,業以各項司法新制及司法改革政策規劃為立基,刻正辦理評估司法機關合理員額總數,以期如能合理增員,即可促進法院業務效率及舒緩各類職稱人員的工作負荷。惟欲全面紓解司法員額人力困境,實有修正總員額法司法機關高限之必要。
近期(半年)
人事處:
一、107年2月底前由人事處辦理初估司法機關之合理員額總數,並將相關資料提供主責廳作為調整修正總員額法司法員額高限之參考。
二、承上,尊重主責廳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