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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3. 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
109-02-06
108-07-31
108-02-21
107-08-06
107-05-15
決議序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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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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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使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案件,有上訴第三審之機會,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
問題與背景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部分案件(輕罪)上訴第三審法院,致一審獲判無罪,在二審被改判有罪之案件,就此確定,而無救濟之機會。
評估與對策
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已經總統於106年11月16日公布,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均得上訴第三審。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已經總統於106年11月16日公布,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均得上訴第三審。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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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6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已經總統公布,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均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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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案件,有上訴第三審之機會,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
問題與背景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部分案件(輕罪)上訴第三審法院,致一審獲判無罪,在二審被改判有罪之案件,就此確定,而無救濟之機會。
評估與對策
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已經總統於106年11月16日公布,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均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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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已經總統於106年11月16日公布,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均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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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已經總統公布,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均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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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部分案件(輕罪)上訴第三審法院,致一審獲判無罪,在二審被改判有罪之案件,就此確定,而無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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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已經總統於106年11月16日公布,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均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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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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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部分案件(輕罪)上訴第三審法院,致一審獲判無罪,在二審被改判有罪之案件,就此確定,而無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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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修正案」,已經總統於106年11月16日公布,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均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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