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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4. 建構專業的法院/法庭

決議序號: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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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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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勞動法院/法庭: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之裁判費計算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能等原則。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勞資爭議訴訟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同時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故針對勞資爭議訴訟,有設置專業法院及制定容易為勞工所利用的特別程序、迅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以符合實質公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106年6月底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並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自同年7月20日起進行研議。
二、將於完成草案後,發函徵詢外界意見,並於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另預計舉辦南區、中區、北區說明會,邀請各法院法官、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動調解委員、勞工團體、工商相關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及律師與會。嗣再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之建言後,完成草案研擬,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自106年起陸續規劃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課程均大幅更新。未來將繼續增加多元議題之跨界交流,及邀請實務經驗豐富之法官擔任講座或參訪勞動場所,進行勞工審判經驗交流與傳承之課程。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供各界討論。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將於會銜行政院完竣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年到二年)
籌備勞動事件法施行事宜
長期(二年以上)
法官學院:
一、每年持續辦理「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動專業研習)」及「勞動調解委員研習會」,並邀集國內外學者針對勞動法上重要議題及發展進行交流。課程主題涵蓋加班費、勞動智慧財產案件、調解技巧等,以強化司法實務人員處理勞動事件之能力。
二、110年度新增「勞動調解經營與管理研習會」,期自經營管理的角度,導入療傷先行、修補關係等方式,更有效利用調解制度解決紛爭。"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11
「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民事廳)
107-01-18
函請各法院、勞動部、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團體及經濟部、各地方政府工商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各地方律師公會提供意見。(民事廳)
107-01-22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民事廳)

107-01-31勞動事件法草案南區、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2-02勞動事件法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3-26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函請行政院會銜。(民事廳)

107-07-04行政院完成會銜程序函復本院(民事廳)

107-07-16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廳)

107-11-09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廳)

107-12-05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8-01
為利各界了解勞動新制,108年1月起陸續舉辦勞動事件法座談會(5場次)、勞動新制說明會(6場次)及勞動調解委員推薦說明協調會(3場次),向13個全國性工會、工商團體、各法院及律師說明本法新制內容,並為相關事項之討論;另於同年3月25日分別函請適當之機關及具影響力之全國性團體,協助推薦具有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或經驗之適當人選,供各地方法院擇優遴聘。(民事廳)
108-05-03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
邀集各法院負責勞動新制籌備事宜之庭長、法官,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事項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民事廳)
108-06-25函請各法院於108年8月底前完成勞動調解委員遴選作業
為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本院並完成「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建置,將上開推薦人選基本資料建入,俾利各法院就遴選、聘任,及嗣後續聘、解任等行政流程全面e化。(民事廳)
108-08-02
委託學者英譯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8-11-08訪視法院對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
108月11月8日至12月24日間,分別前往臺灣新北、臺北、桃園、臺南、高雄及臺中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民事廳)
108-10-20宣導勞動事件新制
(民事廳)108年10月20日奉核可印製「勞動調解小六法」,供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使用,於109年12月底分送各法院。另為利民眾了解勞動事件新制,自108年4月起,分別於平面、網路及電視媒體露出宣傳廣告,並規劃印製宣導單、海報、人形立牌、L型資料夾、手機擦拭貼等,結合相關活動宣導勞動事件新制。
108-11-15
發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民事廳)
108-11-22
成立勞動事件法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事廳)
108-12-10
新增勞動事件相關案號字別。(民事廳)
108-12-25各法院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並完成事務分配。
108年7月19日函請各法院規劃勞動專業法庭事務分配;經調查結果,各法院於同年12肙25日前,均已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並完成事務分配。(民事廳)
109-01-01
勞動事件法施行。(民事廳)
109-01-02
全國地方法院同步辦理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民事廳)
決議序號: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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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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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勞動法院/法庭: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之裁判費計算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能等原則。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勞資爭議訴訟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同時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故針對勞資爭議訴訟,有設置專業法院及制定容易為勞工所利用的特別程序、迅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以符合實質公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106年6月底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並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自同年7月20日起進行研議。
二、將於完成草案後,發函徵詢外界意見,並於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另預計舉辦南區、中區、北區說明會,邀請各法院法官、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動調解委員、勞工團體、工商相關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及律師與會。嗣再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之建言後,完成草案研擬,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自106年起陸續規劃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課程均大幅更新。未來將繼續增加多元議題之跨界交流,及邀請實務經驗豐富之法官擔任講座或參訪勞動場所,進行勞工審判經驗交流與傳承之課程。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供各界討論。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將於會銜行政院完竣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
一、108年配合勞基法修正及勞動事件法之通過,已配合業務主管之民事廳,規劃二期「民事業務研討會(勞動事件法專題)」、「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培訓課程」3期、「勞動調解委員研習會」4期。
二、於班次中安排課程:於108年4月1日至2日辦理之司法周邊系列-移工的處境、困境及司法可提供的協助。
中期(一年到二年)
籌備勞動事件法施行事宜
長期(二年以上)
法官學院:持續辦理「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動專業研習)」及「勞動調解委員研習會」,並邀集國內外學者針對勞動法上重要議題及發展進行交流。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11
「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民事廳)
107-01-18
函請各法院、勞動部、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團體及經濟部、各地方政府工商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各地方律師公會提供意見。(民事廳)
107-01-22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民事廳)

107-01-31勞動事件法草案南區、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2-02勞動事件法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3-26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函請行政院會銜。(民事廳)

107-07-04行政院完成會銜程序函復本院(民事廳)

107-07-16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廳)

107-11-09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廳)

107-12-05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8-01
為利各界了解勞動新制,108年1月起陸續舉辦勞動事件法座談會(5場次)、勞動新制說明會(6場次)及勞動調解委員推薦說明協調會(3場次),向13個全國性工會、工商團體、各法院及律師說明本法新制內容,並為相關事項之討論;另於同年3月25日分別函請適當之機關及具影響力之全國性團體,協助推薦具有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或經驗之適當人選,供各地方法院擇優遴聘。(民事廳)
108-05-03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
邀集各法院負責勞動新制籌備事宜之庭長、法官,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事項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民事廳)
108-06-25函請各法院於108年8月底前完成勞動調解委員遴選作業
為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本院並完成「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建置,將上開推薦人選基本資料建入,俾利各法院就遴選、聘任,及嗣後續聘、解任等行政流程全面e化。(民事廳)
108-08-02
委託學者英譯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8-11-08訪視法院對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
108月11月8日至12月24日間,分別前往臺灣新北、臺北、桃園、臺南、高雄及臺中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民事廳)
108-10-20宣導勞動事件新制
(民事廳)108年10月20日奉核可印製「勞動調解小六法」,供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使用,於109年12月底分送各法院。另為利民眾了解勞動事件新制,自108年4月起,分別於平面、網路及電視媒體露出宣傳廣告,並規劃印製宣導單、海報、人形立牌、L型資料夾、手機擦拭貼等,結合相關活動宣導勞動事件新制。
108-11-15
發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民事廳)
108-11-22
成立勞動事件法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事廳)
108-12-10
新增勞動事件相關案號字別。(民事廳)
108-12-25各法院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並完成事務分配。
108年7月19日函請各法院規劃勞動專業法庭事務分配;經調查結果,各法院於同年12肙25日前,均已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並完成事務分配。(民事廳)
108-08-02
委託學者英譯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9-01-01
勞動事件法施行。(民事廳)
109-01-01
全國地方法院同步辦理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民事廳)
決議序號: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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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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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勞動法院/法庭: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之裁判費計算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能等原則。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勞資爭議訴訟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同時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故針對勞資爭議訴訟,有設置專業法院及制定容易為勞工所利用的特別程序、迅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以符合實質公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106年6月底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並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自同年7月20日起進行研議。
二、將於完成草案後,發函徵詢外界意見,並於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另預計舉辦南區、中區、北區說明會,邀請各法院法官、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動調解委員、勞工團體、工商相關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及律師與會。嗣再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之建言後,完成草案研擬,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自106年起陸續規劃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課程均大幅更新。未來將繼續增加多元議題之跨界交流,及邀請實務經驗豐富之法官擔任講座或參訪勞動場所,進行勞工審判經驗交流與傳承之課程。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供各界討論。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將於會銜行政院完竣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
一、108年配合勞基法修正及勞動事件法之通過,已配合業務主管之民事廳,規劃二期「民事業務研討會(勞動事件法專題)」、「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培訓課程」3期、「勞動調解委員研習會」4期。
二、於班次中安排課程:於108年4月1日至2日辦理之司法周邊系列-移工的處境、困境及司法可提供的協助
中期(一到二年內)
籌備勞動事件法施行事宜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11
「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民事廳)
107-01-18
函請各法院、勞動部、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團體及經濟部、各地方政府工商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各地方律師公會提供意見。(民事廳)
107-01-22
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民事廳)
107-01-31
勞動事件法草案南區、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2-02
勞動事件法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3-26
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
函請行政院會銜。(民事廳)
107-07-04
行政院完成會銜程序函復本院(民事廳)
107-07-16
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廳)
107-11-09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廳)
107-12-05
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8-01
為利各界了解勞動新制,108年1月起陸續舉辦勞動事件法座談會(5場次)、勞動新制說明會(6場次)及勞動調解委員推薦說明協調會(3場次),向13個全國性工會、工商團體、各法院及律師說明本法新制內容,並為相關事項之討論;另於同年3月25日分別函請適當之機關及具影響力之全國性團體,協助推薦具有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或經驗之適當人選,供各地方法院擇優遴聘。(民事廳)
108-05-03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
邀集各法院負責勞動新制籌備事宜之庭長、法官,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事項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民事廳)
108-06-25函請各法院於108年8月底前完成勞動調解委員遴選作業
為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本院並完成「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建置,將上開推薦人選基本資料建入,俾利各法院就遴選、聘任,及嗣後續聘、解任等行政流程全面e化。(民事廳)
決議序號: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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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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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勞動法院/法庭: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之裁判費計算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能等原則。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勞資爭議訴訟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同時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故針對勞資爭議訴訟,有設置專業法院及制定容易為勞工所利用的特別程序、迅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以符合實質公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106年6月底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並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自同年7月20日起進行研議。
二、將於完成草案後,發函徵詢外界意見,並於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另預計舉辦南區、中區、北區說明會,邀請各法院法官、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動調解委員、勞工團體、工商相關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及律師與會。嗣再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之建言後,完成草案研擬,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自106年起陸續規劃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未來也將持續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供各界討論。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將於會銜行政院完竣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
107年度配合主管廳及本學院自行規劃辦理之勞工專題課程如下:
一、專班:
(一)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工專題),於107年3月21日至23日辦理。
(二)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工專題),於107年7月18日至20日辦理。
二、於班次中安排課程
第1期綜合能力研習會(與社會對話專題)-司法周邊系列—從勞工及社會觀點看審判。於107年3月19日至20日辦理。
108年度預計辦理專班:(一)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動事件法專題)、(二)第1至3期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培訓課程、(三)第1至4期勞動調解委員研習會。
中期(一年到二年)
籌備勞動事件法施行事宜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11
「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民事廳)
107-01-18
函請各法院、勞動部、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團體及經濟部、各地方政府工商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各地方律師公會提供意見。(民事廳)
107-01-22
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民事廳)
107-01-31
勞動事件法草案南區、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2-02
勞動事件法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3-26
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
函請行政院會銜。(民事廳)
107-07-04
行政院完成會銜程序函復本院(民事廳)
107-07-16
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廳)
107-11-09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廳)
107-12-05
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決議序號:26-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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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勞動法院/法庭: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之裁判費計算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能等原則。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勞資爭議訴訟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同時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故針對勞資爭議訴訟,有設置專業法院及制定容易為勞工所利用的特別程序、迅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以符合實質公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106年6月底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並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自同年7月20日起進行研議。
二、將於完成草案後,發函徵詢外界意見,並於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另預計舉辦南區、中區、北區說明會,邀請各法院法官、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動調解委員、勞工團體、工商相關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及律師與會。嗣再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之建言後,完成草案研擬,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自106年起陸續規劃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未來也將持續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供各界討論。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將於會銜行政院完竣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
107年度配合主管廳及本學院自行規劃辦理之勞工專題課程如下:
一、專班:
(一)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工專題),於107年3月21日至23日辦理。
(二)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工專題),預計於107年7月18日至20日辦理。
二、於班次中安排課程
第1期綜合能力研習會(與社會對話專題)-司法周邊系列—從勞工及社會觀點看審判。於107年3月19日至20日辦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11
「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民事廳)

107-01-18
函請各法院、勞動部、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團體及經濟部、各地方政府工商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各地方律師公會提供意見。(民事廳)

107-01-22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民事廳)


107-01-31勞動事件法草案南區、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2-02勞動事件法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3-26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函請行政院會銜。(民事廳)


決議序號: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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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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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勞動法院/法庭: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之裁判費計算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能等原則。司法院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
問題與背景
勞資爭議訴訟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同時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故針對勞資爭議訴訟,有設置專業法院及制定容易為勞工所利用的特別程序、迅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以符合實質公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106年6月底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並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進行研議。
二、委員會業於107年1月11日第18次會議完成該草案全文53條條文初稿,並確定其正式名稱為「勞動事件法」。
三、 為使該草案更妥適周延,發函徵詢外界意見,並於107年1月22日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另於同月31日、2月2日舉辦南區、中區、北區說明會,邀請各法院法官、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動調解委員、勞工團體、工商相關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及律師與會。於同年2月22日、3月1日再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之建言後,完成草案研擬,經司法院107年3月26日第167次院會討論通過,同年月30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自106年起陸續規劃增加勞工權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未來也將持續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供各界討論。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將於會銜行政院完竣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官學院:
107年度配合主管廳及本學院自行規劃辦理之勞工專題課程如下:
一、專班:
(一)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工專題),於107年3月21日至23日辦理。
(二)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勞工專題),預計於107年7月18日至20日辦理。
二、於班次中安排課程
第1期綜合能力研習會(與社會對話專題)-司法周邊系列—從勞工及社會觀點看審判。於107年3月19日至20日辦理。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11
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
107-01-18
函請各法院、勞動部、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團體及經濟部、各地方政府工商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各地方律師公會提供意見。
107-01-22
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
107-01-31
勞動事件法草案南區、中區說明會
107-02-02
勞動事件法草案北區說明會
107-03-26
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
107-03-30
函請行政院會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