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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5. 切斷執政者與司法判決的糾葛

決議序號: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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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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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切斷政治對司法的干擾,支持第五組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之決議。
問題與背景
現今犯罪日趨集團分工及組織化,大財團或集團之環保、食安、財金、貪瀆及各種白領或新興犯罪,集團掌控相關不法事證,一旦事發,可立即滅毀相關證據,且為免刑章,儘可能實施任何不正手段(如不實陳述、騷擾或以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對之為報復行為、湮滅證據等),全力妨害司法偵審作為,證據取得原已困難,加以遭計畫性破毀或提出虛偽證據,難以即時有效而正確地發現真實,無法達到伸張正義之目的,人民對司法結果之正確性因而產生重大懷疑。
評估與對策
一、現行刑法排除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自己刑事案件證據之適用,使行為人恃此規定而毫無忌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自己或共同參與犯罪者之刑事案件證據;為保護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對之為騷擾、賄賂等行為,有加以處罰必要,如有其他犯罪行為,更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對受有罪判決之被告潛逃者,無相關罰責,造成許多重大案件被告因未受法院羈押,輕易潛逃,嚴重斲傷司法威信;對於直接或間接破壞法庭秩序等之行為,亦斲傷司法尊嚴;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犯罪調查時,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誤導調查方向及結果時,亦屬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諸此行為,現行刑法均無處罰規定,惟觀諸國外立法例則多設有處罰規定。經參酌外國立法例,現正積極研議妨害司法公正罪之規範方向,包含增訂受有罪判決之被告棄保潛逃罪、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直接與間接藐視法庭罪、不實陳述罪、對證人及鑑定人等實施犯罪行為之加重處罰及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構成要件。
二、於刑法第139條增訂第2項,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亦應處罰。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8-05-29
刑法第139條妨害保全命令罪修法草案,本部業已擬具草案,於107年3月8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後,於108年5月10日三讀通過,於108年5月29日總統公布後施行。
108-08
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72條之1條文,立法委員亦有提出法案(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523號提案),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
108-09-17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65條、第166條以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第172條之1至第172條之8,已於108年9月17日函送行政院審議。
109-06-12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65條、第166條以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第172條之1至第172條之8,已於108年9月17日函送行政院審議,並於108年11月26日為第一次審查,現仍於審查中。
決議序號: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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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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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切斷政治對司法的干擾,支持第五組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之決議。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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