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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6. 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

決議序號: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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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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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因應我國社會快速變化,並順應司法國際潮流,提供最佳司法決策參考,請司法院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
問題與背景
司法改革在調查研究方面,國際經驗的比較與研究,應能與時俱進,跟上國際環境變遷及科技日新月異的腳步。
評估與對策
一、有關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經審慎評估後,考量本學院宥於組織員額及經費預算限制,目前無規劃設立。
二、次查我國現有供司法改革重要參考之研究型機構已設有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1. 「司法制度、司法行為與立法學」為該所六項重點研究領域之一,對於司法制度及司法行為的研究可深入瞭解"司法"的運作,供司法改革的重要參考。
2. 又中央研究院設有社會學研究所、政治學研究所、調查研究專題中心等,就人文及社會科學之各領域延聘來自國內外之專家、精英擔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其現有資源較本學院單一研究發展組或是司法院各廳處豐富許多;且法律研究所於執行該所六項重點研究領域時,採積極推動科際整合,包括法律學與其他社會科學之結合,科際整合之研究可以突破個別學門在視野、理論與方法上的侷限,並充分觀顧社會現象與價值議題的多元性與複雜性,建議司法院可與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積極合作,達成資源共享之雙贏局面,而無須另設獨立研究機構。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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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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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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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因應我國社會快速變化,並順應司法國際潮流,提供最佳司法決策參考,請司法院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
問題與背景
司法改革在調查研究方面,國際經驗的比較與研究,應能與時俱進,跟上國際環境變遷及科技日新月異的腳步。
評估與對策
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尚在審慎評估中,並說明如下:
一、依法官學院目前組織及制度可能辦理方式為:1.視法官學院目前法定員額、經費及其他相關業務單位(人事、主計、教務、學務、總務等)之作業整合等情形,得否設置上述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如可,則聘任該等研究員。再視所欲研究之計畫得否由該等研究員獨立完成,如可,則交由該等研究員予以執行;如無法由該等研究員獨立完成,則由其等負責統籌辦理各項研究計畫,即依所欲研究之主題,召集相關專家學者,設置委員會擬具研究方針予以執行後,提出研究成果、意見、方案等。委員會之設置可仿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採取當然委員、外部專家委員方式分別聘任。當然委員之成員為本學院院長、主秘、組長,以及司法院各廳處首長等,外部專家委員則可以聘任對司法政策具有研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研究員等專家學者。2.如法官學院目前並無法按上述1.之方式設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則視有無相關經費,如有,可將研究計畫以公開標案之方式,交由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加以執行後,提出研究成果、意見、方案等。
二、未來如認為司法政策研究機構應常設於法官學院,則可修正其組織法及處務規程,於研發組之組織編制下增設司法研究中心專責規劃、執行各項研究計畫。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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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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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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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官學院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因應我國社會快速變化,並順應司法國際潮流,提供最佳司法決策參考,請司法院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
問題與背景
司法改革在調查研究方面,國際經驗的比較與研究,應能與時俱進,跟上國際環境變遷及科技日新月異的腳步。
評估與對策
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尚在審慎評估中,並說明如下:
一、依法官學院目前組織及制度可能辦理方式為:1.視法官學院目前法定員額、經費及其他相關業務單位(人事、主計、教務、學務、總務等)之作業整合等情形,得否設置上述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如可,則聘任該等研究員。再視所欲研究之計畫得否由該等研究員獨立完成,如可,則交由該等研究員予以執行;如無法由該等研究員獨立完成,則由其等負責統籌辦理各項研究計畫,即依所欲研究之主題,召集相關專家學者,設置委員會擬具研究方針予以執行後,提出研究成果、意見、方案等。委員會之設置可仿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採取當然委員、外部專家委員方式分別聘任。當然委員之成員為本學院院長、主秘、組長,以及司法院各廳處首長等,外部專家委員則可以聘任對司法政策具有研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研究員等專家學者。2.如法官學院目前並無法按上述1.之方式設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則視有無相關經費,如有,可將研究計畫以公開標案之方式,交由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加以執行後,提出研究成果、意見、方案等。
二、未來如認為司法政策研究機構應常設於法官學院,則可修正其組織法及處務規程,於研發組之組織編制下增設司法研究中心專責規劃、執行各項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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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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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在調查研究方面,國際經驗的比較與研究,應能與時俱進,跟上國際環境變遷及科技日新月異的腳步。
評估與對策
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尚在審慎評估中,並說明如下:
一、依法官學院目前組織及制度可能辦理方式為:1.視法官學院目前法定員額、經費及其他相關業務單位(人事、主計、教務、學務、總務等)之作業整合等情形,得否設置上述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如可,則聘任該等研究員。再視所欲研究之計畫得否由該等研究員獨立完成,如可,則交由該等研究員予以執行;如無法由該等研究員獨立完成,則由其等負責統籌辦理各項研究計畫,即依所欲研究之主題,召集相關專家學者,設置委員會擬具研究方針予以執行後,提出研究成果、意見、方案等。委員會之設置可仿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採取當然委員、外部專家委員方式分別聘任。當然委員之成員為本學院院長、主秘、組長,以及司法院各廳處首長等,外部專家委員則可以聘任對司法政策具有研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研究員等專家學者。2.如法官學院目前並無法按上述1.之方式設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則視有無相關經費,如有,可將研究計畫以公開標案之方式,交由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加以執行後,提出研究成果、意見、方案等。
二、未來如認為司法政策研究機構應常設於法官學院,則可修正其組織法及處務規程,於研發組之組織編制下增設司法研究中心專責規劃、執行各項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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