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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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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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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機關之名稱及檢察官之法律定位
決議內容
二、在目前檢察官仍具備所謂『司法官』屬性時,檢察官不應再領取辦案獎金,也不應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機關任職。
問題與背景
司法權的特性是中立、被動、獨立,依法律、良心確信從事工作,不受民意影響。現行檢察官領取辦案獎金之作法,都將使人誤會檢察官是順從民意、配合政策,而非服膺法律;另檢察官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行政機關,將流失從事犯罪偵查的檢察人力,更無從彰顯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
評估與對策
一、不再派任檢察官擔任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職。
二、檢察官不再領取辦案獎金
(一)經盤點結果,目前檢察官得領取之辦案獎金,法源依據分別為「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本部主管法規)及「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財政部主管法規)。
(二)本部將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增訂檢察官不適用領取獎金之規定;另建請財政部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19
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1)107年7月19日將「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於第12條之1增訂檢察官不適用領取獎金的規定。(2)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於107年9月10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本部依會議結論於107年10月18日邀集查緝機關研議修正相關條文。目前已依前開會議紀錄調整修正草案之內容並請各查緝機關表示意見,調整後之內容將於108年2月底再次函報行政院審議。
107-02-09
建請財政部研修「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1)107年2月9日本部發函財政部建議修法。(2)107年3月7日財政部通函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遵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決議,請地方菸酒主管機關邇後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作業,如協助查緝機關涉檢察署者,轉知應依上述會議決議配合辦理。(3)107年5月10日財政部召開「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決議增訂第8條之1第2項查緝機關分配獎勵金對象不包括檢察官之規定,並於107年8月6日辦理草案預告作業,107年11月8日函報行政院核定。
109-10-14
本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及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決議序號: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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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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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機關之名稱及檢察官之法律定位
決議內容
二、在目前檢察官仍具備所謂『司法官』屬性時,檢察官不應再領取辦案獎金,也不應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機關任職。
問題與背景
司法權的特性是中立、被動、獨立,依法律、良心確信從事工作,不受民意影響。現行檢察官領取辦案獎金之作法,都將使人誤會檢察官是順從民意、配合政策,而非服膺法律;另檢察官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行政機關,將流失從事犯罪偵查的檢察人力,更無從彰顯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
評估與對策
一、 不再派任檢察官擔任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職。
二、 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增訂檢察官不適用領取獎金之規定。另就其他部會之獎懲辦法有無檢察官得領取獎金之規定進行瞭解修正。
三、 發函各級檢察機關通令檢察官不得領取辦案獎金。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7-01
彙整各查緝機關對於「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修正意見。
106-08-16
邀集各查緝機關召開「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討論會議」。
106-10-27
邀集各查緝機關召開「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討論會議」。
106-11-28至107-01-02
擬具修正條文後,多次徵詢相關機關意見並斟酌修正,目前正進行法制作業中。
107-03月
建議財政部研修「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