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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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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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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一、保障隱私「維護尊嚴」:法院於行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之相關個資。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3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
108-03-05
函請立法院審議。
108-04-29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送黨團協商。
108-12-10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9-01-08
經總統公布。
決議序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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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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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一、保障隱私「維護尊嚴」:法院於行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之相關個資。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
決議序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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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一、保障隱私「維護尊嚴」:法院於行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之相關個資。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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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0送行政院會銜


決議序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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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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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一、保障隱私「維護尊嚴」:法院於行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之相關個資。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