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二、訴訟資訊「適時掌握」:犯罪被害人乃案件之當事者,應有權瞭解訴訟進度(例如偵查中告知偵查進度)及案件記錄。因此,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及案件訴訟過程,應建置訴訟機制保障被害人閱卷、通知(例如,加害人交保、假釋等等訊息告知)等權利,以使被害人了解、掌握程序進行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