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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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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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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問題與背景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
評估與對策
現行刑事法庭布置圖已有被害人席位。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司法院日後研修法庭席位布置辦法時將一併討論。
相關資料
司法院曾函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於106年7月17日以法檢字第10600115510號函復「經彙整各檢察機關意見,多數認為應維持現行之法庭席位布置,另有檢察機關建議,例外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經法院同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得坐於檢察官旁。」
進度回報
106-7-17法務部就該項議題表示意見。

109-3-18
修正發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三,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陪同人、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訴訟參與人、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一訴訟參與代理人新制,明定陪同人、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席。
決議序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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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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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問題與背景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
評估與對策
現行刑事法庭布置圖已有被害人席位。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司法院日後研修法庭席位布置辦法時將一併討論。
相關資料
司法院曾函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於106年7月17日以法檢字第10600115510號函復「經彙整各檢察機關意見,多數認為應維持現行之法庭席位布置,另有檢察機關建議,例外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經法院同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得坐於檢察官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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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7
法務部就該項議題表示意見。
決議序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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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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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問題與背景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
評估與對策
現行刑事法庭布置圖已有被害人席位。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司法院日後研修法庭席位布置辦法時將一併討論。
相關資料
司法院曾函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於106年7月17日以法檢字第10600115510號函復「經彙整各檢察機關意見,多數認為應維持現行之法庭席位布置,另有檢察機關建議,例外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經法院同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得坐於檢察官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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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7
法務部就該項議題表示意見。
決議序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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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問題與背景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
評估與對策
現行刑事法庭布置圖已有被害人席位。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相關資料
司法院曾函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於106年7月17日以法檢字第10600115510號函復「經彙整各檢察機關意見,多數認為應維持現行之法庭席位布置,另有檢察機關建議,例外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經法院同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得坐於檢察官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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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7法務部就該項議題表示意見
持續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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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問題與背景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
評估與對策
現行刑事法庭布置圖已有被害人席位。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司法院日後研修法庭席位布置辦法時將一併討論。
相關資料
司法院曾函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於106年7月17日以法檢字第10600115510號函復「經彙整各檢察機關意見,多數認為應維持現行之法庭席位布置,另有檢察機關建議,例外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經法院同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得坐於檢察官旁。」
進度回報
106-07-17法務部就該項議題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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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序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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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問題與背景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
評估與對策
現行刑事法庭布置圖已有被害人席位。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司法院日後研修法庭席位布置辦法時將一併討論。
相關資料
司法院曾函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於106年7月17日以法檢字第10600115510號函復「經彙整各檢察機關意見,多數認為應維持現行之法庭席位布置,另有檢察機關建議,例外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經法院同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得坐於檢察官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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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7法務部就該項議題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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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問題與背景
法庭保留「被害人席」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
評估與對策
現行刑事法庭布置圖已有被害人席位。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司法院日後研修法庭席位布置辦法時將一併討論。
相關資料
司法院曾函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於106年7月17日以法檢字第10600115510號函復「經彙整各檢察機關意見,多數認為應維持現行之法庭席位布置,另有檢察機關建議,例外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或檢察官認有必要時,經法院同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得坐於檢察官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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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7法務部就該項議題表示意見。

決議序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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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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