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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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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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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四、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則上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建請司法院研議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實(如「已沒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應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的制度性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範)。
問題與背景
現行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因犯罪而受害之人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而言,使犯罪被害人不必雙重應訴,且使法院可以避免重複審判、節省勞費。然案件終結情形中最多者「移送民庭」,其次「依刑事訴訟法駁回原告之訴」及「和解」,另「與刑事訴訟同時為實體判決」者僅佔約 1%左右,亦即,就上述實務運作以觀,我國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應否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已於106年11月20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30630號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促請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1-20
已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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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四、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則上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建請司法院研議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實(如「已沒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應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的制度性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範)。
問題與背景
現行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因犯罪而受害之人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而言,使犯罪被害人不必雙重應訴,且使法院可以避免重複審判、節省勞費。然案件終結情形中最多者「移送民庭」,其次「依刑事訴訟法駁回原告之訴」及「和解」,另「與刑事訴訟同時為實體判決」者僅佔約 1%左右,亦即,就上述實務運作以觀,我國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應否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已於106年11月20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30630號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促請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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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四、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則上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建請司法院研議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實(如「已沒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應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的制度性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範)。
問題與背景
現行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因犯罪而受害之人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而言,使犯罪被害人不必雙重應訴,且使法院可以避免重複審判、節省勞費。然案件終結情形中最多者「移送民庭」,其次「依刑事訴訟法駁回原告之訴」及「和解」,另「與刑事訴訟同時為實體判決」者僅佔約 1%左右,亦即,就上述實務運作以觀,我國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應否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已於106年11月20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30630號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促請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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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則上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建請司法院研議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實(如「已沒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應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的制度性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範)。
問題與背景
現行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因犯罪而受害之人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而言,使犯罪被害人不必雙重應訴,且使法院可以避免重複審判、節省勞費。然案件終結情形中最多者「移送民庭」,其次「依刑事訴訟法駁回原告之訴」及「和解」,另「與刑事訴訟同時為實體判決」者僅佔約 1%左右,亦即,就上述實務運作以觀,我國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應否檢討?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已於106年11月20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30630號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促請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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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四、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則上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建請司法院研議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實(如「已沒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應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的制度性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範)。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已於106年11月20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60030630號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促請刑事庭法官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儘量依法自為實體判決。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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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0
已函請法院適時訂定或修正相關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