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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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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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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五、 扶助律師「一路相伴」: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前述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問題與背景
犯罪被害人亦為案件之當事人,其訴訟權益亦應依相關法規予以保障。
評估與對策
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有關犯罪被害人扶助部分,法律扶助基金會均依法律扶助法及相關法規辦理;該會針對扶助律師開辦之教育訓練,亦會加強扶助律師對於弱勢保障之意識,以提升扶助律師協助弱勢被害人之能力。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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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刑訴第3條:當事人僅限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類被害人面對刑事司法程序「孤立無援」僅能「暗夜哭泣」。為能提升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政府不僅有義務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刑事程序並應避免被害人「二次」、「三次」傷害可能,同時亦該反映被害人觀點意見。
決議內容
五、 扶助律師「一路相伴」: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前述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問題與背景
犯罪被害人亦為案件之當事人,其訴訟權益亦應依相關法規予以保障。
評估與對策
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有關犯罪被害人扶助部分,法律扶助基金會均依法律扶助法及相關法規辦理;該會針對扶助律師開辦之教育訓練,亦會加強扶助律師對於弱勢保障之意識,以提升扶助律師協助弱勢被害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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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扶助律師「一路相伴」: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前述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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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亦為案件之當事人,其訴訟權益亦應依相關法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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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有關犯罪被害人扶助部分,法律扶助基金會均依法律扶助法及相關法規辦理;該會針對扶助律師開辦之教育訓練,亦會加強扶助律師對於弱勢保障之意識,以提升扶助律師協助弱勢被害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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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乃身心受苦、權利受害之「案件當事人」,但於刑事程序條文規範卻非「訴訟當事人」。其中屬於生命、身體等受到重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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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有關犯罪被害人扶助部分,法律扶助基金會均依法律扶助法及相關法規辦理;該會針對扶助律師開辦之教育訓練,亦會加強扶助律師對於弱勢保障之意識,以提升扶助律師協助弱勢被害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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