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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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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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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人事制度之民主化與輪調歷練:
決議內容
一、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票選推薦)及外部民主化(聽取外部意見)方向改進,以避免執政者以人事控制個案。
問題與背景
為加強檢察體系之獨立性,以及維持檢察官之中立性與客觀性,避免政治力以人事操控司法個案疑慮,必須健全檢察人事體質,加強內部民主機制,以排除操控之質疑。
評估與對策
一、依據法官法第90條規定,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一、二審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該委員會置委員17人,其中9人為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換言之,過半數委員透過內部民主化機制產生。
二、將票選推薦一審主任檢察官法制化,公布全國適用之票選辦法,並修訂「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修正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由本部造具符合遴任資格人員之名冊,並附註其年資、期別、職務評定(考績)、辦案成績、工作表現、學識、品德及個人遷調意願等事項,提請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審議。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就其所屬檢察署符合第一點所定遴任資格且志願遷調之檢察官,辦理票選,並由該署檢察長就票選推薦名單徵詢該署主任檢察官加註意見後,密送本部檢察司彙整。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部長得自第一項符合遴任資格人員名冊,提出擬派職缺至多三人之人選,併同前項名單,提請檢審會審議。
第二項之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票選方式由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官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之。
檢審會審議時,不受第二項票選票數高低順序之拘束。」
進度回報
106-08
106年度起,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由各地檢署以檢察官會議決定票選辦法,辦理票選後推薦。
106-10-30
106年10月底至106年11月初辦理分區座談,蒐集各方意見。
107-03-26
修正發布「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規定,增訂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應由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票選。
107-08
107年起各地方檢察署依上述規定,就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參加調升一審主任檢察官者辦理票選作業,配合107年度檢察官通案調動作業一併辦理。
108-04-18
本部舉行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制度精進及調整方案座談會。
決議序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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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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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人事制度之民主化與輪調歷練:
決議內容
一、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票選推薦)及外部民主化(聽取外部意見)方向改進,以避免執政者以人事控制個案。
問題與背景
為加強檢察體系之獨立性,以及維持檢察官之中立性與客觀性,避免政治力以人事操控司法個案疑慮,必須健全檢察人事體質,加強內部民主機制,以排除操控之質疑。
評估與對策
一、 法務部長釋放並分享一審主任檢察官之圈選權,先由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人選,再由部長從中提名與主任缺額同額之名單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未獲檢審會通過者,再補提名,至全部通過為止。使檢察官自治精神與部長政治權責兼容並蓄。但有特殊情形者,部長得在提名人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提名當選名單以外之人(例如調部辦事檢察官),以平衡並活化檢察人才之運用。
二、 預計將票選推薦一審主任檢察官法制化,公布全國適用之票選辦法,並修訂「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及「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goo.gl/rgDXJD
進度回報
106年度
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由各地檢署以檢察官會議決定票選辦法,辦理票選後推薦。
106-10月底至106-11月初
106年10月底至11月初辦理分區座談,蒐集各方意見。
107-03-26
修正發布「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規定,增訂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遴任,應由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票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