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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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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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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體系之團隊辦案、協同辦案與己案己蒞:
決議內容
二、重大案件在一審檢察署應協同辦案,由主任檢察官共同具名帶領團隊辦案;特殊重大矚目案件則均為團隊協同辦案,一審應以偵訴合一(己案己蒞)為原則,俟辦案人力充實後,再逐步推廣至其他案件。
問題與背景
一、自一審檢察官的辦案正確性觀之,起訴定罪率高達96.1%,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毫不遜色,但檢察官職權之妥適行使涉及民眾切身權益,民眾當然期望檢察官偵查作為更加精進、偵查品質持續提升。
二、回顧民國90年以前,檢察官並未全程蒞庭,因應外界質疑檢察官不應於法庭上缺席之呼聲,法務部擇定數地檢署試辦檢察官全程蒞庭,進而估算檢察署應增加之人力,大量補充檢察官之人員,方完成檢察官全程到庭的目標。當時考量人力狀況,就是否採行偵訴合一制度,容許各地檢因地制宜,故僅案件量相對較少者如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連江等檢察機關採偵訴合一,其餘地檢則成立公訴組實施公訴。至今,花蓮、台東亦因案件量大增,偵訴合一無法負荷,日前已新設公訴組,採偵訴分工。從而,偵訴合一並非不可行,但以目前檢察機關之人力,確實無法應付,僅能擇部分案件試辦,比如採行團隊辦案之案件,起訴後由團隊成員實行公訴。倘將來人力確能負荷,所有案件均可以採行偵訴合一制度,檢察官自偵查至公訴完全負責。
評估與對策
針對重大案件採團隊辦案模式,由主任檢察官帶隊辦案,避免個別檢察官經驗不足之缺失,謹慎控制偵查作為之發動與步驟,以求偵查作為更加精進妥適,並於起訴時共同具名,並參與實施公訴,以示共同負責。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9-01
本部訂定「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化主任檢察官帶領團隊辦案試行方案」,請各級檢察署參酌辦理。
106-09-07
106年9月7日起,6都8大地檢署同步增設主任檢察官,針對重大案件採團隊辦案模式。
決議序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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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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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體系之團隊辦案、協同辦案與己案己蒞:
決議內容
二、重大案件在一審檢察署應協同辦案,由主任檢察官共同具名帶領團隊辦案;特殊重大矚目案件則均為團隊協同辦案,一審應以偵訴合一(己案己蒞)為原則,俟辦案人力充實後,再逐步推廣至其他案件。
問題與背景
自一審檢察官的辦案正確性觀之,一審檢察官起訴定罪率高達96.1%,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毫不遜色,但檢察官職權之妥適行使涉及民眾切身權益,民眾當然期望檢察官偵查作為更加精進、偵查品質持續提升。
評估與對策
針對重大案件採團隊辦案模式,由主任檢察官帶隊辦案,避免個別檢察官經驗不足之缺失,謹慎控制偵查作為之發動與步驟,以求偵查作為更加精進妥適,並於起訴時共同具名及參與實施公訴。起訴時共同具名,並參與實施公訴,以示共同負責。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已擬具「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化主任檢察官帶領團隊辦案試行方案」。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9-07
自106年9月7日起,先從6都8大地檢署同步增設主任檢察官,針對重大案件採團隊辦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