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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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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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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檢察首長指揮權之權責相符、陽光監督:
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會議之權限應予擴張,以適度節制檢察長之指揮權。
問題與背景
現行法官法91條第3項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是故檢察長得直接推翻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應改為只能用復議方式始能推翻【參考陳瑞仁委員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為加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權的透明化,防止政治不當干預,應擴大檢察官會議之權限,修正行政規則,節制檢察長依法官法第91條第3項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方式之裁量權。亦即明定檢察長對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應以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方式變更之,並親自到場說明;對復議結果若仍有意見,再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始得變更之。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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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
本部成立檢察人事改革委員會籌備會研討相關議題。
108-12-2
本部召開檢察人事改革委員會籌備會議。
109-10-14
本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及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決議序號: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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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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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檢察首長指揮權之權責相符、陽光監督:
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會議之權限應予擴張,以適度節制檢察長之指揮權。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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