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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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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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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首長指揮權之權責相符、陽光監督:
決議內容
二、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原則遭到濫用,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之。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之事由。
問題與背景
為避免檢察(總)長因關說或政治勢力介入等因素,不當干涉檢察官職權的行使,導致檢察權喪失應有的中立性與公正性,法官法第92條訂有檢察一體指令之書面化規定,便於在事後接受檢驗查明責任。現行法官法雖有檢察體系指揮監督的規定,但並無對應的問責、監督制衡條文,應與評鑑制度相結合,檢察指令如未以書面為之時,應交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以作為基層檢察官要求檢察首長提出書面回應的保障,同時防範雙方事後推諉【參考林孟皇、陳瑞仁委員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於檢察首長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依法官法應依書面行之,而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檢察官應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違反者進行個案評鑑。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法官法第92條
進度回報
108-11
本部成立檢察人事改革委員會籌備會研討相關議題。
108-12-2
本部召開檢察人事改革委員會籌備會議。
決議序號: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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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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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首長指揮權之權責相符、陽光監督:
決議內容
二、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原則遭到濫用,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之。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之事由。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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